致社区矫正对象的公开信

发布日期:2020-08-20 11:01 来源:芜湖市司法局 作者:刘家平 阅读次数: [字号:    ] 背景颜色:

各位社区矫正对象:

你们好!

《左传》曰:“人孰无过?过而能改,善莫大焉。”孔子曰:“知耻近乎勇。”《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规定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社区矫正是在党中央和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立足我国国情而发展起来的具有中国特色的非监禁刑事执行制度,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项重要制度,该制度的确立,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以上四类罪犯的人文关怀!

为保证社区矫正工作取得社会效果,《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明确规定了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相结合、坚持专门机关与社会力量相结合、坚持依法管理与尊重和保障人权相统一等原则。监督管理是指要严格依法执行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报到、会客、请销假、迁居等各项监管措施,创新监督管理方式方法,依法运用通讯联络、信息化核查、电子定位等现代科技手段加强监督管理,避免发生脱管,防止重新犯罪。教育帮扶是指要不断完善各种措施方法,加强思想教育、法治教育、社会道德教育,组织参加公益活动,加强就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指导,开展丰富多样的帮扶活动。坚持依法管理与尊重和保障人权相统一的原则,一方面明确社区矫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对社区矫正对象监督管理,行为受法律保护;另一方面,也明确社区矫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监督管理过程中,依法保障社区矫正对象的合法权益。依法监督管理与保障社区矫正对象合法权益是相互联系、互相促进的。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坚决不容许社区矫正对象在强调权利的同时,不履行应当履行的义务,以种种借口逃避和不参加社区矫正机构组织的公益活动、不按照请假的条件请假、不参加思想、道德、法治等教育活动。社区矫正的工作目标就是消除社区矫正对象可能重新犯罪的因素,帮助社区矫正对象成为守法公民。因此,每个社区矫正对象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的规定:依法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监督管理。为此,我们对全市社区矫正对象明确以下三点,请你们务必做到。

一要遵纪守法,警钟长鸣。社区矫正对象在社区矫正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履行判决、裁定、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等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遵守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关于报告、会客、外出、迁居、保外就医等监督管理规定,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管理。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监督管理规定的,视情节依法给予训诫、警告、提请公安机关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或者依法提请撤销缓刑、撤销假释、对暂予监外执行的收监执行。希望各位社区矫正对象严守法律红线,切莫再次违法。

二要自我约束,牢记身份。社区矫正对象要明确自我的身份,提高服刑意识。积极配合社区矫正机构通过通信联络、信息化核查、实地查访等方式核实有关情况,确保手机畅通;实施电子腕带定位的要及时充电、不私自拆卸电子腕带;定期汇报;规范驾驶,酒后不开车;自控意识薄弱的社区矫正人员要主动接受家人对自己的监督和约束。遇有疫情、自然灾害等特殊时期,更应从严要求自己,主动站出来以行动表明自己服务社会的诚意,出行严格遵守规定,不私自离开住居及活动区域;要顾大局、识大体、不添乱,为维护社会稳定和安全贡献自己一份力量。

三要积极行动,回馈社会。社区矫正对象要积极参与社区矫正机构开展的教育、心理辅导,提高道德素质和悔罪意识;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活动,提高就业竞争力;投身公益活动,身体力行,修复社会关系,培养社会责任感;认真矫正自己的犯罪行为和犯罪心理,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做到不自卑、不压抑,积极融入社会。靠勤劳和智慧去开创美好生活,回馈社会。用实际行动做到“悟已往之不谏,知来者犹可追”。为实现“中国梦”添砖加瓦,为平安芜湖建设尽力。

 

芜湖市司法局社区矫正支队                     2020 8 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