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信信息
发布时间:2020-05-06 16:16
来源:芜湖市司法局
阅读次数:次
信件编号: | 20200430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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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类型: | 我要咨询 |
来信标题: |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保密协议有法律效应吗?怎么才能生效? |
来信时间: | 2020-04-30 10:47:46 |
来信内容: |
您好,我与2013就职于芜湖市一家企业,入职后除签订劳动合同外,还签了一份保密协议,其中有一项:在甲乙双方工作关系两年内,乙方不得组建、参与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公示或单位。想请教一下,这样的条约是平等的吗?必须履行的吗?(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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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内容
答复情况: | 答复单位:芜湖市司法局
   答复时间:2020-05-06 16:16:44
答复意见: 尊敬的来信人:您好! 您的信箱留言我们已收悉。现就您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1.入职后签订劳动合同,并且是自愿签署,是符合法律规定。 2.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签订保密协议。保密协议是由您签署的,应该按协议约定履约(履行)。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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