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询公众对《芜湖市行政执法监督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征集时间:[ 2023-06-19 00:00 ][ 2023-07-19 23:59 ] 状态: 已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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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充分听取公众的意见和建议,鼓励公众参与行政立法提高立法质量,现《芜湖市行政执法监督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一、征求意见时间2023年6月19日至7月19日。

二、提出意见可以通过以下方式:

1.在芜湖市司法局官网“立法公众意见征集专栏”(https://sfj.wuhu.gov.cn/ztzl/xzlf/gzyjzji/index.html)直接提交修改意见。

2.信函方式。将书面意见寄至芜湖市鸠江区政通路66号政务文化中心A309室芜湖市司法局,请在信封上注明“《芜湖市行政执法监督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字样。

3.电邮方式。将书面意见邮至wuhuhfxsc@163.com

联系人:徐畅  联系方式:3878960

特此公告。

 

附件:

1.《芜湖市行政执法监督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

2.关于《芜湖市行政执法监督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芜湖市司法局

2023年6月19日



附件1 

芜湖市行政执法监督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加强和规范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第三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监督,是指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所属工作部门、派出机关和派出机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对本系统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

第四条【监督原则 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应当遵循合法公正、有错必纠、监督为民的原则,促进行政执法体制、机制、制度依法有效运行,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正确实施。

第五条经费保障 行政执法监督所需经费应当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办理行政执法监督案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信息化建设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当加强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信息化建设,推进执法公开和执法信息共享,提高行政执法监督信息化和规范化水平。

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统筹规划,构建行政执法监督与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合作机制,拓宽行政执法监督渠道,健全常态化、长效化的行政执法监督机制。

 

第二章  监督主体

第七条 监督体制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建立完善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司法行政部门承担同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具体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负责本系统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接受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监督,同时接受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镇(街道)司法所协调推进所在镇(街道)行政执法规范和监督工作。

本办法中实施行政执法监督的政府和部门称为行政执法监督机关,接受监督的政府和部门称为被监督机关。

 监督人员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应当加强行政执法监督队伍建设,配备与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相适应的行政执法监督人员。

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应当掌握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执法业务知识,具备相应专业能力,取得行政执法监督证件

第九条 特邀监督员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聘请社会各界人士担任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持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证件在本级司法行政部门指导下从事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第三章  监督内容

第十条 监督内容 行政执法监督包括下列内容:

(一)行政执法公示、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等制度落实情况

(二)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落实情况

(三)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制度的落实及动态调整情况

(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制度落实情况

(五)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

(六)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情况

(七)依法应当监督的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监督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 对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执法事项梳理情况;

(二)执法职权分解情况;

(三)执法责任确定情况;

(四)执法程序落实情况;

(五)执法状况考核评议情况;

(六)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情况.

第十二条【监督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情况】 对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情况的监督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行政执法装备配备等行政执法保障标准落实情况;

(二)执法人员教育培训情况;

(三)统一制式服装、标志管理使用情况;

(四)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件管理、使用情况;

(五)执法主体、执法权限、执法程序的合法性;

(六)执法方式、执法决定内容的合法性;

(七)执法方式、执法决定是否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八)其他影响行政执法合法性、适当性的情况.

 

第四章  监督实施

十三 监督方式行政执法监督机关主要采取下列方式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活动

(一)行政执法案卷评查;

(二)行政执法评议考核;

(三)行政执法统计分析;

(四)专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五)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处理;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四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 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应当定期组织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检查行政执法文书和证据是否真实、规范、完整,评判行政执法行为是否合法、适当。案卷评查工作可以采取普查抽查等方式进行.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结果应当反馈被监督机关。

第十五行政执法评议考核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开展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可以采取组织考评、互查互评相结合的方法,通过座谈、现场测评、问卷调查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公众意见。

评议考核应当纳入年度法治政府建设考核指标体系。

第十六条 统计分析  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应当建立行政执法统计分析制度,对行政执法工作中的违法或者不适当行为进行分析、研究,针对问题和原因,提出预防和整改措施。

第十七条 专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应当对行政执法情况进行检查。针对相关领域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执法重要制度实施情况,以及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和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可以开展专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行政执法投诉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执法机关不作为或者行政执法行为违法、不适当的,有权向行政执法监督机关投诉、举报。对于符合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受理条件的行政执法投诉举报事项,告知投诉举报人按照法定程序解决。

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应当向投诉、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

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应当畅通渠道,综合运用多种方式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提供便利。

 

第五章 监督处理

第十九条对违法或者不当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程序 行政执法监督机关认为被监督机关的行政执法行为可能存在违法或者不当情形的,可以启动行政执法行为监督程序。

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应当自决定启动行政执法监督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通知被监督机关.被监督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说明及作出该行政执法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经调查后,行政执法监督机关认为行政执法行为存在违法或者不当情形的,应当责令被监督机关改正;认为行政执法行为不存在违法或者不当情形的,应当终止监督并通知被监督机关。

二十制发行政执法督查书 被监督机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应当发出《行政执法督查书》,责成依法处理:

(一)违法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履行义务

(二)不履行或者怠于履行法定职责的;

(三)行政执法主体、权限、内容和程序不合法的;

(四)行政行为明显不适当的;

(五)不落实行政执法重要制度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被监督机关应当自收到《行政执法督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处理结果书面报告同级司法行政部门

被监督机关对《行政执法督查书》有异议的,可以在前款规定的时间内向行政执法监督机关提出书面意见,要求重新调查处理。

二十一 通报及约谈 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应当建立行政执法监督工作通报制度。行政执法工作中的违法或者不当行为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可以向有关行政执法机关通报,并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予以谈话提醒。

 

第六章 法律责任

二十二 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和行政执法监督人员责任 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和监督人员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情形构成处分条件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三 被监督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责任 被监督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拒绝或者阻碍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或者拒不执行行政执法监督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二十四 施行日期 本办法2023    日起施行




附件2

起草说明


一、背景情况

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明确要求“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加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健全行政裁量基准。强化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和能力建设,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行政执法工作面广量大,一头连着政府,一头连着群众,直接关系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信任、对法治的信心。制定《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以政府规章的形式,高层次推进我市行政执法监督制度体系健全完善,是我市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法治工作重要指示精神的具体举措。

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以专章“监管执法”,明确要求进一步创新和改进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芜湖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也对综合执法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作出了规定,将行政执法作为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重要内容。制定《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从规范行政执法的角度出发,在法治化轨道上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充分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

我市各级行政机关认真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行政执法规范化水平不断提升。但在执法实践中,行政执法不作为乱作为执法不严格不规范不文明不透明等现象仍时有发生。问题的产生,既有执法部门执法人员执法为民的观念不强、执法水平不高的因素,也有监督机制不健全的原因。《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2007年修订,因时间久远,规范较为原则,需要结合最新工作要求进一步完善。制定《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正是顺应新形势要求,通过化行政执法监督的方式,规范执法行为,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促进法治政府建设

二、起草过程

针对全国部分省市近期制定的行政执法监督制度规范,全面收集整理,如《江苏省行政执法监督办法》《上海市行政执法监督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选择部分县市区进行调研,了解执法监督机构人员、工作开展情况,收集立法建议。

三、主要内容

《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围绕“谁监督、监督什么、怎么监督、问题处理、责任追究”等问题,共分为7章,24条,包括总则、监督主体、监督内容、监督实施监督处理、法律责任、附则等部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理顺了监督体制

《办法(草案)》规定了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司法行政部门承担同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具体工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负责本系统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此外,根据市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芜湖市推进镇街赋权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明确由镇(街道)司法所协调推进所在镇(街道)行政执法规范和监督工作,构建了较为完善的市县乡三级行政执法协调监督体系。

(二)强调了监督队伍

     在明确行政执法监督主体的同时,为解决行政执法监督机构不健全、人员力量薄弱等现实问题,《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对于监督队伍建设进行单独表述,要求全市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加强行政执法监督队伍建设,配备与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相应的行政执法监督人员。

(三)明确了监督内容

根据行政执法工作的实践,参考其他省市已经出台的行政执法监督相关制度,《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例举了行政执法监督的主要内容: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落实情况,行政裁量权基准落实情况、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制度的落实情况,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制度落实情况,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情况。

针对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情况予以细化明确。针对行政执法责任制,列出了事前事项梳理、职权分解、责任确定,事中程序落实,事后评议考核、责任追究各环节,找准监督落脚点。针对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情况,明确要求对执法主体、执法权限、执法程序进行监督,而不是局限于“执法行为”,体现了行政执法监督的全面性;除了“合法性”,也明确要求监督“执法方式、执法决定是否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和新修订《行政处罚法》过罚相当的理念相一致。

(四)规范了监督方式

《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规定,行政执法监督方式主要包括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行政执法统计分析、专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处理等

参考其他省市先进经验,结合本市正在推进的12345与行政执法监督联动机制工作,《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对于统计分析和行政执法投诉举报两种监督方式进行了重点表述,强调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应当建立行政执法统计分析制度,通过对违法或不当执法行为的分析、研究,找出问题,提出预防和整改措施。

(五)强化了问题处理

    对于监督程序加以规范,明确了启动监督、通知被监督机关、提交书面说明及证据材料、责令改正或终止监督等关键环节。例举了制发行政执法督查书、通报及约谈两种主要的处理举措,指导监督机关规范制发行政执法督查书,有力行使行政执法监督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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