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数据资源局关于征询公众对《芜湖市促进算力中心城市建设办法(征求意见稿)》 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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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充分听取社会公众意见,提高《芜湖市促进算力中心城市建设办法》的起草质量,现将《芜湖市促进算力中心城市建设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时间自2023年7月10日至8月10日。提出意见请填写意见反馈表(附件2)并发送至280189812@qq.com,联系人:苗老师,联系电话:0553-2963105。
附件:1、芜湖市促进算力中心城市建设办法(征求意见稿).doc;
2、《芜湖市促进算力中心城市建设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反馈表.doc;
3、芜湖市促进算力中心城市建设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芜湖市数据资源局
2023年7月10日
附件1
芜湖市促进算力中心城市建设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推进新型算力建设,增强优势算力赋能应用,培育数据要素市场,构建完善算力产业体系,促进数字经济发展,支撑芜湖集群更好融入全国一体化算力网络体系,推动芜湖加快成为省域副中心城市和长三角具有重要影响力的现代化大城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促进算力中心城市建设所有相关活动管理。涉及本市各级行政机关、政务服务机构、各行业企业。
第三条(概念界定)本办法所称的算力中心城市,是指以枢纽节点数据中心集群为发展基础,融入全国一体化算力网络体系,在算力基础建设、算力应用赋能、算力产业培育、数据资源流通等方面取得突出成效的国内标杆城市。
第四条(管理原则)促进算力中心城市建设是本市的重要战略。应当遵循统筹规划、融合发展、普惠共享、安全有序、协同共治的原则。
第五条(职责分工)市、区 (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算力中心城市建设工作的领导,建立工作联动机制,研究解决算力中心城市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市数据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协调算力中心城市建设工作,拟订相关促进规划,推动落实相关促进措施,推进实施重大工程项目等;
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与规划、供电、水务、科技、网信、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商务、统计、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各自领域的算力中心城市建设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确定的算力中心城市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算力中心城市建设相关工作。
第六条(办法作用)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结合落实《芜湖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芜湖市“十四五”数字芜湖建设规划(2021-2025)》、《全国一体化算力网络长三角国家枢纽节点芜湖集群起步区总体建设规划》等重要规划文件,发挥芜湖“三区两圈一廊”等重大战略叠加实施区位优势,促进芜湖数据中心集群高质量发展,鼓励鸠江区、弋江区、无为市、皖江江北新兴产业集中区、三山经济开发区探索本区域内算力中心城市建设路径。
第二章 算力基础建设
第七条(算力基础设施)应当按照《全国一体化算力网络长三角国家枢纽节点芜湖集群起步区总体建设规划》推动云数据中心、智能计算中心、超级计算中心、边缘数据中心等合理布局,夯实算力底座。
第八条(网络基础设施) 应当加快网络基础设施建设,重点支持新一代高速固定宽带和移动通信网络、卫星互联网、量子通信等,形成高速泛在、天地一体、云网融合、安全可控的网络服务体系
第九条(新技术基础设施)应当推进人工智能、区块链、大数据、云计算隐私计算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发展。支持建设底层技术平台、算法平台、开源平台等基础平台。
第十条(配套设施)应做好算力基础建设过程中电力、用水、土地、市政、交通等方面的保障工作。
第十一条(算力直连互通设施)应当建立算力直连互通设施,加强与枢纽节点西部城市及和长三角城市的互联互通,强化算力统筹、智能调度和多样化供给能力。
第三章 算力应用赋能
第十二条(算力应用引导)本市各级行政机关、政务服务机构、各行业企业应当优先使用芜湖算力资源。芜湖集群应积极承接长三角地区外溢的算力应用需求。
第十三条(重点行业算力应用)应当组织利用算力加快推进工业、农业、金融、旅游、教育、医疗、交通等全方位升级改造,加快生产模式变革,提高生产效率,促进行业数智化转型发展。
第十四条(城市治理算力应用)应当组织利用算力加快推进社会治理数字化转型,建立智慧城市规划体系,提升城市管理和服务的智慧化水平。
第十五条(应用示范)应做好算力应用试点示范,积累总结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加大宣传引导力度,积极调动社会各界力量参与算力城市建设。
第十六条(算力交易)应探索算力资源定价、租赁、结算等交易机制,建立算力资源匹配对接和交易渠道,规范算力交易运行和监管机制。
第四章 算力产业培育
第十七条(整体要求)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算力技术及产业发展趋势,结合本地区算力产业发展水平和资源禀赋,围绕算力核心产业,通过延伸创新链、完善产业链、保障供应链安全、培育产业集群等方式,促进产业协同和供应保障,提高整体竞争力。
第十八条(重点方向)应当结合产业基础优势,统筹规划全市算力产业发展方向,重点推动智能网联汽车、工业互联网、软件和信息服务、数字文化创意、空间地理信息等核心算力产业发展,加大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元宇宙等新兴数字产业培育力度。
第十九条(产业支持)应当支持算力相关企业发展壮大,丰富算力应用场景,建立算力企业储备库,吸引龙头企业在本省设立主要办事机构或者大型分支机构,培育算力产业高新技术企业,鼓励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新颖化中小企业发展。
第二十条(平台支撑)应当推进支持平台企业规范健康发展,鼓励利用互联网优势,加大创新研发投入,加强平台企业间、平台企业与中小企业间的合作共享,优化平台发展生态,促进算力技术与实体经济融合发展,赋能经济社会转型升级。
第二十一条(数据开放共享)应当加强数据资源安全保护和开发利用,促进公共数据开放共享,加快数据要素市场培育,推动数据要素有序流动,提高数据要素配置效率,探索建立数据要素收益分配机制。
第二十二条(数据管理)应当开展公共数据的汇聚、清洗、共享、开放、应用和评估,通过集中采购、数据交换、接口调用等方式,推进非公共数据的汇聚,提升跨部门、跨区域和跨层级的数据支撑能力。
第二十三条(产业推介)应当进行芜湖集群算力产业推介活动,为芜湖市算力产业招商引资创造良好的条件。
第二十四条(产业聚集)应支持建设算力产业园区和创新基地,推动重点领域算力产业发展,推动算力产业向园区聚集,培育算力产业集群。
第五章 安全保障
第二十五条(基础设施安全)算力基础设施应当依法受到保护,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实施非法侵入、干扰、破坏算力基础设施的活动,不得危害算力基础设施安全。
第二十六条(算力应用安全)应当建立健全算力应用安全工作协调机制,采取安全风险评估和安全保障措施,强化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提升全市算力应用安全保护水平,保护应用企业和个人权益。
第二十七条(数据安全)应当建立数据泄露溯源及违规使用数据责任追究机制,建立健全数据使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数据汇聚、存储、共享、开发利用等各环节的数据安全管理责任。
第二十八条(网络安全)应当按照国家网络安全等级保护要求进行网络等级保护定级备案,定期开展网络等级测评和网络安全风险评估工作。健全完善网络安全应急事件预警通报机制,提升网络安全态势感知、威胁发现、应急指挥、协同处置和攻击溯源能力。
第二十九条(标准保障)应当推进算力应用、数据治理和网络安全合规等相关标准体系建设。鼓励行业协会、产业联盟和龙头企业参与制定安全标准。
第六章 监督与考核
第三十条(建设考核)本市促进算力中心城市建设工作应纳入市政府目标考核体系。市直各有关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开展算力城市规划、建设和运维管理。
第三十一条(芜湖集群数据中心项目监管)应当按照《全国一体化算力网络长三角国家枢纽节点芜湖数据中心集群起步区数据中心项目建设指南》要求,规范化开展芜湖集群数据中心项目招引建设工作,做好新建及扩建项目的备案把关工作。
第三十二条(起步区考核)应当按照《全国一体化算力网络长三角国家枢纽节点芜湖集群起步区总体建设规划》监督各起步区建设。紧盯数据中心项目建设,提升算力利用率,带动当地产业发展。
第三十三条(监管模式创新)应当探索建立在促进算力中心城市中适应芜湖特征的新型部门监管方式,推行非现场执法、信用监管、风险预警等新型监管模式,提升监管水平。
第三十四条(算力应用考核)应当制定算力应用绩效考核评估指标体系,定期组织应用单位开展绩效考核评估。对于考核评估结果优秀的应用单位,优先试点创新举措,并在产业政策引导等方面适当倾斜。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特殊事宜)涉及芜湖市促进算力城市建设的重要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 的方式予以支持解决。
第三十六条 (权威解释)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芜湖市数据资源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施行日期)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附件2
《芜湖市促进算力中心城市建设办法(征求意见稿)》
意见反馈表
序号 |
章节号 |
修改意见 |
理由 |
提出单位 |
联系人 |
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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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xxx修改为xxx |
请详述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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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草的必要性
(一)制定《办法》是贯彻国家“东数西算”工程的有力行动。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建设“网络强国、数字中国、智慧社会”重大战略部署、建设全国一体化的国家大数据中心的重点强调内容,国家按照“数字中国”发展新战略,布局建设“东数西算”工程。2022年2月,芜湖市获批建设全国一体化算力枢纽节点芜湖数据中心集群。芜湖集群作为长三角枢纽节点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对于推动安徽省乃至中部地区数字经济发展有重要作用。制定《办法》有利于把芜湖集群建设提高到更高程度,更好落实“东数西算”工程等国家战略部署。
(二)制定《办法》是将“芜湖集群打造成为全国十大集群中的先行者和示范区”的实际举措。省、市推进芜湖数据中心集群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均明确要求将芜湖数据中心集群“打造全国十大中心集群先行者和示范区”。《全国一体化算力网络长三角国家枢纽节点芜湖数据中心集群起步区总体建设规划》,也明确提出此项要求。目前,其他9个集群尚未将集群建设相关内容上升到地方立法地步,芜湖市制定出台《办法》将走在全国前列,以实际行动体现“将芜湖集群打造成为全国十大集群中的先行者和示范区”的决心。
(三)制定《办法》是落实省市重点工作部署的迫切需求。《安徽省2023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加快全国一体化算力网络长三角国家枢纽节点芜湖数据中心集群等建设”;《芜湖市2023年政府工作报告》明确要求“建设算力中心城市”;今年出台的《芜湖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也提出“推进芜湖数据中心集群建设,为市场主体提供数据资源服务”。制定《办法》有利于加强芜湖数据中心集群的建设力度,有利于精准施策,更好开展算力建设,形成芜湖市数字经济新的增长极。
二、主要依据和起草过程
(一)主要依据
本《办法》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数字中国建设整体布局规划》、国务院《“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国家发改委、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快构建全国一体化大数据中心协同创新体系的指导意见》(发改高技〔2020〕1922号)《全国一体化大数据中心协同创新体系算力枢纽实施方案》(发改高技〔2021〕709号)等文件为政策依据。
(二)起草过程
芜湖市数据资源局按照《市政府2023年度规章制定计划》安排,组织起草《芜湖市促进算力中心城市建设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组建领导小组。组建由局长翁明任组长的领导小组,统筹安排立法起草过程各项工作。成立由分管副局长方坚任组长的起草小组,开展立法调研、《办法》拟制等相关工作。
二是编制工作方案,明确立法流程。制定了《<芜湖市促进算力中心城市建设办法>规章制定工作方案》,明确了指导思想、主要内容、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确定了工作专班成员、工作职责、方法步骤、完成时间等内容,提出了工作要求。
三是深入开展调研,广泛征集意见。工作专班于5月份利用13天时间,采用调研问卷、实地走访等方式,对相关企业、科研机构、高校、研究院所共91家单位进行了算力调研,掌握了需求现状。《办法(征求意见稿)》拟制完成后,于7月10日-8月10日,在市数据资源局网站上挂网公开征求社会意见。7月17日,通过易政网分别征求市委网信办、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经信局等18家市直单位以及各县市区意见。7月26日,再次召开座谈会,征求市发改委、市经信局等5家市直单位以及华为等10家芜湖集群数据中心企业意见。
四是开展论证评估,确保于法有据。根据立法工作要求,8月31日,市数据资源局邀请来自省数据资源局相关处室、政府机构、市法律顾问、科研院所、大学、企业的7名专家组成专家组,对《办法》开展了专家论证,专家组一致同意《办法》通过论证。
三、起草思路
(一)以政策方针为依据。以习近平总书记建设“网络强国、数字中国、智慧社会”重大战略部署、建设全国一体化的国家大数据中心的重点强调内容为根本遵循,按照国家相关部委构建全国一体化大数据中心协同创新体系指示精神,充分体现芜湖市建设算力中心城市相关要求。
(二)以问题导向为原则。牢固树立“地方立法关键在于管用、要通过立法解决实际问题”的思想,针对在工作、调研中发现中发现的我市算力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力求通过政府规章重点解决算力基础建设、算力应用赋能、算力产业培育、数据资源流通等方面的问题。
(三)以优秀办法为借鉴。据调查了解,全国尚未有城市组织算力立法工作。但浙江、广东、湖北、河南、河北、江苏、北京已发布了数字经济地方法规,均有涉及算力相关内容。我们在起草过程中,充分学习借鉴相关立法条款,结合芜湖市算力产业特点和发展现状,起草相关法规条款。
四、主要内容
《办法》共七章三十七条,主要对《办法》的目的依据、概念界定、适用范围、管理原则、职责分工进行了说明,并就算力基础设施建设、算力应用赋能、算力产业培养、数据资源流通、安全和保障等相关内容进行了规范。现将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一)关于总则
共6条,主要就立法目的依据、概念界定、适用范围、管理原则、职责分工等进行了规范。其中,在“第二条(概念界定)”中明确了“本办法所称的算力中心城市,是指以枢纽节点数据中心集群为发展基础,融入全国一体化算力网络体系,在算力基础建设、算力应用赋能、算力产业培育、数据资源流通等方面取得突出成效的国内标杆城市。”
(二)关于算力基础设施建设
共5条,主要对算力基础设施、网络基础设施、新技术基础设施、配套设施、算力互通设施等内容进行了规范,并明确了具体要求。
(三)关于算力应用赋能
共5条,主要对算力应用引导、重点行业算力应用、城市治理算力应用、应用示范、算力交易等方面作出了相应规定。
(四)关于算力产业培育
共8条,主要对算力产业发展整体要求、重点方向、产业支持、产业扶持、平台支撑、数据开放共享、数据管理、产业推介、产业聚集等方面作出了相应规定。
(五)关于安全和保障
共6条,主要从基础设施安全、算力应用安全、数据安全、网络安全、标准保障等5个方面进行了规范。
(六)关于监督与考核
共5条,主要从建设考核、芜湖集群数据中心项目监管、起步区考核、监管模式创、算力应用考核等方面做出规定。
(七)关于附则
共3条,明确了遵照执行的特殊事宜、权威解释以及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