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询公众对《芜湖市促进算力中心城市建设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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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询公众对《芜湖市促进算力中心城市建设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了充分听取公众的意见和建议,鼓励公众参与行政立法,提高立法质量,现就《芜湖市促进算力中心城市建设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一、征求意见时间:2023年9月28日至10月28日。
二、提出意见可以通过以下方式:
1.在芜湖市司法局官网“立法公众意见征集专栏”(https://sfj.wuhu.gov.cn/ztzl/xzlf/gzyjzji/index.html)直接提交修改意见。
2.信函方式。将书面意见寄至芜湖市鸠江区政通路66号政务文化中心A309室芜湖市司法局,请在信封上注明“《芜湖市促进算力中心城市建设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字样。
3.电邮方式。将书面意见电邮至wuhuhfxsc@163.com。
联系人:王昀、桑傲辉 联系方式:3119987
特此公告。
附件:
1.《芜湖市促进算力中心城市建设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
2. 起草说明
芜湖市司法局
2023年9月28日
附件1
芜湖市促进算力中心城市建设办法
(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设本市算力产业,培育数据要素市场,促进数字经济发展,更好融入全国一体化算力网络体系,加快建成省域副中心城市和长三角具有重要影响力的现代化大城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算力中心城市,是指以“东数西算”枢纽节点数据中心集群为发展基础,融入全国一体化算力网络体系,在算力基础建设、算力应用赋能、算力产业培育、数据资源流通等方面取得突出成效的城市。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促进算力中心城市建设相关活动。涉及本市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各行业企业。
第四条 促进算力中心城市建设是本市的重要战略。应当遵循统筹规划、集约建设、创新引领、绿色发展、应用赋能、安全有序的原则。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加强对算力中心城市建设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推进协调机制,研究制定促进措施并组织实施,解决算力中心城市建设工作的中重大问题。
市数据资源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算力中心城市建设相关工作,制定算力发展目录清单、算力建设指引要求、算力融合应用政策,推进算力中心重大项目建设,组织算力监督与考核事项。
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网络安全和信息化、财政、科技、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电力、水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投资促进中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各自领域的算力中心城市建设工作。
第二章 算力基础建设
第六条 按照《全国一体化算力网络长三角国家枢纽节点芜湖集群起步区总体建设规划》,推动通用算力中心、人工智能算力中心、超级算力中心、边缘计算中心等科学合理布局,夯实算力底座。
第七条 加快全市网络基础设施建设,重点支持新一代高速固定宽带和移动通信网络、卫星互联网、量子通信发展,支持申报国际互联网数据专用通道、建设芜湖国家级互联网骨干直联点,引导三大运营商加快低时延网络建设,梯度打造“1+5+10+20”毫秒级网络覆盖圈。
第八条 建设数算一体化基础设施,促进算力、数据、算法深度融合发展。充分利用芜湖集群算力资源,大幅提高多类型数据的多样化处理能力和治理能力,保障高质量数据供给。支持开展大模型创新算法等研究,提升大模型计算的算力利用水平。提升多模态数据的综合处理水平,推动数据融合和开发利用。
第九条 统筹推进人工智能、区块链、大数据、云计算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发展,探索量子计算、类脑计算等前沿算力。支持建设通用算法、底层技术、软硬件开源等共性平台,研发云计算基础设施、云计算平台、云计算软件,提升数据分析处理和计算能力。
第十条 配套设施布局应当符合芜湖市国土空间规划。市政、交通、电力、水利、公共安全等相关配套设施应当保障算力中心城市建设需要。
第十一条 鼓励算力基础设施高效利用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优化用能结构。支持利用“源网荷储”等新型电力系统促进绿色电力与算力高效协同,提升能源利用效率。构建促进可再生能源消纳的市场机制与商业模式,实现可再生能源的多元化与互补性消纳。
第十二条 提升战略定位,加强与长三角城市协同,服务安徽全省、长三角地区乃至全国算力应用和产业发展。建立算力互通设施,与“东数西算”枢纽节点城市互联互通,形成算力统筹、智能调度和多样化供给能力。
第十三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算力基础设施建设可以采取政府投资、政企合作、企业投资自建等多种方式;符合条件的各类市场主体和社会资本,有权平等参与投资、建设和运营。
第三章 算力应用赋能
第十四条 支持本市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各行业企业使用芜湖集群算力资源。支持芜湖集群积极承接长三角地区、中部地区以及全国算力应用需求。
第十五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推进算力在各行业的融合应用。支持开发面向行业发展需求的算力应用平台或解决方案,加快生产模式变革,促进行业数字化转型。
第十六条 推动算力技术融合创新,支持各类市场主体平等获取算力技术创新资源,推进算力技术创新和产品研发。鼓励新型智库、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开展算力应用产学研合作,共建算力联盟、技术创新基地等创新平台。
第十七条 加强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领域算力创新应用,推进社会治理数字化转型,提升城市管理和服务的智慧化水平。
第十八条 支持建设芜湖集群算力公共服务平台,推动各类算力集中并网,推动多服务商异构算力统一接入管理,实现跨区域、跨层级算力的共享调度,创新算力服务模式,提供普惠易用的算力。依托算力公共服务平台开展算力交易活动,鼓励市场主体通过算力公共服务平台入场交易。
第四章 算力产业培育
第十九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区算力产业发展情况和资源,围绕算力核心产业,通过延伸创新链、完善产业链、保障供应链、培育产业集群等方式,促进产业协同和供应保障,提高整体竞争力。
第二十条 强化算力对本市重点产业的支撑,在新能源汽车和智能网联汽车、新一代信息技术、人工智能、空间信息技术、低空经济、数字创意(线上经济)等领域强化算力支撑、开拓算力市场、强化算力企业招引,推动形成芜湖特色的“算力+”产业生态体系。
第二十一条 提升算力产业上游基础软硬件、核心元器件、关键基础材料和设备的供给水平,重点培育芯片、网络、软件、终端等算力核心产业,加快龙头企业引育。支持农业、制造业、能源、金融、医疗、教育、物流等产业领域算力发展。打造集算力技术创新、算力设施生产制造、算力基础设施建设、算力应用开发一体算力产业链。
第二十二条 支持本市算力相关企业发展,将符合条件的算力产品和服务列入政府采购目录,在同等条件下在本市建设投资的项目和示范工程依法依规选用目录内产品和服务。
第二十三条 建立以“算力券”为核心的产业扶持机制,支持企业“上云用数赋智”,结合区块链等新技术实现“算力券”有效监管。丰富算力应用场景,建立算力企业储备库。
第二十四条 鼓励行业龙头企业牵头建设云计算平台,推进公有云、私有云和混合云协同建设,激活云计算需求市场。鼓励、支持算力企业加大创新研发投入,加强平台企业间、平台企业与中小企业间的合作共享,优化平台发展生态,促进算力技术与实体经济融合发展。
第二十五条 吸引算力产业龙头企业在本市设立办事机构或者分支机构,培育算力产业高新技术企业,鼓励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新颖化发展。支持建设算力产业园区和创新基地,推动重点领域算力产业发展,推动算力产业向园区聚集,培育算力产业集群。
第五章 数据资源流通
第二十六条 市数据资源管理部门应依法规范管理数据,提升数据资源规模和质量,对公共数据、企业数据和个人数据等制定分类分级目录,实行全生命周期管理,促进数据资源开发保护。
芜湖集群数据中心相关企业应当全力配合数据资源管理部门做好数据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 数据收集主体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采集、管理和维护公共数据、企业数据和个人数据,确保数据真实、准确。
第二十八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单位和个人对其合法正当收集的数据,可以依法存储、持有、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删除等,所形成的数据产品和数据服务的相关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二十九条 建立数据共享机制,促进不同主体之间开展安全可信的数据共享交换和流通交易。
第三十条 支持依法设立大数据交易机构,建设数据资产评估、登记结算、交易撮合、争议仲裁等市场运营体系,培育数据要素市场;支持建设数据特区,助力数据跨境流动和管理,构建以数据为关键要素的数字经济良性发展新格局。
支持本市公共机构依托数据交易机构开展数据服务和数据产品交易活动。
鼓励市场主体通过数据交易机构入场交易。
第六章 安全和保障
第三十一条 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实施非法侵入、干扰、破坏算力基础设施的活动,不得危害算力基础设施安全。
芜湖集群数据中心投资主体应当加强数据中心安全能力建设,采取措施监测、防御、处置网络安全风险和威胁,保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免受攻击、侵入、干扰和破坏。
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部门会同公安、数据资源管理等部门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实行重点保护,建立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障体系,构建跨领域、跨部门、政企合作的安全风险联防联控机制。
第三十二条 建立健全算力应用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强化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提升算力应用安全防护水平,保护应用单位和个人权益。
建立健全数据使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数据汇聚、存储、共享、开发利用等各环节的数据安全管理责任。
第三十三条 推进算力应用、数据治理和网络安全合规等相关标准体系建设。支持行业协会、产业联盟和龙头企业参与制定标准。加强算力领域知识产权保护,探索建立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和快速维权体系,依法打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第三十四条 支持设立芜湖集群算力产业发展基金、应用扶持资金,主要通过后奖补、股权投资、贴息等方式,鼓励、支持、引导数据中心及配套装备制造、信息通信、大数据、云计算、软件开发等产业创新发展。加大政策性金融工具的支持力度,支持产权清晰、运营状况良好的算力基础设施、网络基础设施、数据基础设施等项目申报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REITs)。
第三十五条 加强算力领域人才培养、引进、使用、评价、激励、服务。鼓励支持数据中心龙头企业与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共建人才实训基地、科研中心等。支持在本市高等学校开设相关学科专业。
第三十六条 在法律允许的框架下,制定算力中心城市建设绩效考核评估指标体系,定期组织应用单位、企业开展绩效考核评估。探索建立促进算力中心城市适应芜湖特征的新型监管方式,推行非现场执法、信用监管、风险预警等新型监管模式,提升监管水平。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涉及本市促进算力城市建设的重要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 的方式予以支持解决。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一、起草的必要性
(一)制定《办法》是贯彻国家“东数西算”工程的有力行动。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建设“网络强国、数字中国、智慧社会”重大战略部署、建设全国一体化的国家大数据中心的重点强调内容,国家按照“数字中国”发展新战略,布局建设“东数西算”工程。2022年2月,芜湖市获批建设全国一体化算力枢纽节点芜湖数据中心集群。芜湖集群作为长三角枢纽节点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对于推动安徽省乃至中部地区数字经济发展有重要作用。制定《办法》有利于把芜湖集群建设提高到更高程度,更好落实“东数西算”工程等国家战略部署。
(二)制定《办法》是将“芜湖集群打造成为全国十大集群中的先行者和示范区”的实际举措。省、市推进芜湖数据中心集群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均明确要求将芜湖数据中心集群“打造全国十大中心集群先行者和示范区”。《全国一体化算力网络长三角国家枢纽节点芜湖数据中心集群起步区总体建设规划》,也明确提出此项要求。目前,其他9个集群尚未将集群建设相关内容上升到地方立法地步,芜湖市制定出台《办法》将走在全国前列,以实际行动体现“将芜湖集群打造成为全国十大集群中的先行者和示范区”的决心。
(三)制定《办法》是落实省市重点工作部署的迫切需求。《安徽省2023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加快全国一体化算力网络长三角国家枢纽节点芜湖数据中心集群等建设”;《芜湖市2023年政府工作报告》明确要求“建设算力中心城市”;今年出台的《芜湖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也提出“推进芜湖数据中心集群建设,为市场主体提供数据资源服务”。制定《办法》有利于加强芜湖数据中心集群的建设力度,有利于精准施策,更好开展算力建设,形成芜湖市数字经济新的增长极。
二、主要依据和起草过程
(一)主要依据
本《办法》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数字中国建设整体布局规划》、国务院《“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国家发改委、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快构建全国一体化大数据中心协同创新体系的指导意见》(发改高技〔2020〕1922号)《全国一体化大数据中心协同创新体系算力枢纽实施方案》(发改高技〔2021〕709号)等文件为政策依据。
(二)起草过程
芜湖市数据资源局按照《市政府2023年度规章制定计划》安排,组织起草《芜湖市促进算力中心城市建设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组建领导小组。组建由局长翁明任组长的领导小组,统筹安排立法起草过程各项工作。成立由分管副局长方坚任组长的起草小组,开展立法调研、《办法》拟制等相关工作。
二是编制工作方案,明确立法流程。制定了《<芜湖市促进算力中心城市建设办法>规章制定工作方案》,明确了指导思想、主要内容、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确定了工作专班成员、工作职责、方法步骤、完成时间等内容,提出了工作要求。
三是深入开展调研,广泛征集意见。工作专班于5月份利用13天时间,采用调研问卷、实地走访等方式,对相关企业、科研机构、高校、研究院所共91家单位进行了算力调研,掌握了需求现状。《办法(征求意见稿)》拟制完成后,于7月10日-8月10日,在市数据资源局网站上挂网公开征求社会意见。7月17日,通过易政网分别征求市委网信办、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经信局等18家市直单位以及各县市区意见。7月26日,再次召开座谈会,征求市发改委、市经信局等5家市直单位以及华为等10家芜湖集群数据中心企业意见。
四是开展论证评估,确保于法有据。根据立法工作要求,8月31日,市数据资源局邀请来自省数据资源局相关处室、政府机构、市法律顾问、科研院所、大学、企业的7名专家组成专家组,对《办法》开展了专家论证,专家组一致同意《办法》通过论证。
三、起草思路
(一)以政策方针为依据。以习近平总书记建设“网络强国、数字中国、智慧社会”重大战略部署、建设全国一体化的国家大数据中心的重点强调内容为根本遵循,按照国家相关部委构建全国一体化大数据中心协同创新体系指示精神,充分体现芜湖市建设算力中心城市相关要求。
(二)以问题导向为原则。牢固树立“地方立法关键在于管用、要通过立法解决实际问题”的思想,针对在工作、调研中发现中发现的我市算力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力求通过政府规章重点解决算力基础建设、算力应用赋能、算力产业培育、数据资源流通等方面的问题。
(三)以优秀办法为借鉴。据调查了解,全国尚未有城市组织算力立法工作。但浙江、广东、湖北、河南、河北、江苏、北京已发布了数字经济地方法规,均有涉及算力相关内容。我们在起草过程中,充分学习借鉴相关立法条款,结合芜湖市算力产业特点和发展现状,起草相关法规条款。
四、主要内容
《办法》共七章三十八条,主要对《办法》的目的依据、概念界定、适用范围、管理原则、职责分工进行了说明,并就算力基础设施建设、算力应用赋能、算力产业培养、数据资源流通、安全和保障等相关内容进行了规范。现将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一)关于总则
共5条,主要就立法目的依据、概念界定、适用范围、管理原则、职责分工等进行了规范。其中,在“第二条(概念界定)”中明确了“本办法所称的算力中心城市,是指以“东数西算”枢纽节点数据中心集群为发展基础,融入全国一体化算力网络体系,在算力基础建设、算力应用赋能、算力产业培育、数据资源流通等方面取得突出成效的城市。”
(二)关于算力基础设施建设
共8条,主要对算力基础设施、网络基础设施、数算一体化基础设施、新技术基础设施、配套设施、算力互通设施以及建设模式等内容进行了规范,并明确了具体要求。
(三)关于算力应用赋能
共5条,主要对算力应用引导、算力融合应用、算力应用研究、赋能城市治理、算力调度等方面作出了相应规定。
(四)关于算力产业培育
共7条,主要对算力产业发展整体要求、重点方向、产业市场、采购支持、产业扶持、平台支撑、产业聚集等方面作出了相应规定。
(五)关于数据资源流通
共5条,主要从数据管理、数据归集、数据使用、数据共享、数据交易5个方面,对如何管理算力中心城市建设过程中的数据资源进行了规范。
(六)关于安全和保障
共6条,主要从芜湖集群安全、算力数据安全、标准及知识产权保障、资金保障、人才保障、考核监管6个方面进行了规范。
(七)关于附则
共2条,明确了遵照执行的特殊事宜以及施行日期。
五、发文方式
建议以市政府令的形式发布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