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询公众对《芜湖市灾害性天气应对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征集时间:[ 2024-06-26 00:00 ][ 2024-07-26 23:59 ] 状态: 已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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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询公众对《芜湖市灾害性天气应对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了充分听取公众的意见和建议,鼓励公众参与行政立法,提高立法质量,现就《芜湖市灾害性天气应对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一、征求意见时间:2024626日至726日。

二、提出意见可以通过以下方式:

1.在芜湖市司法局官网“立法公众意见征集专栏”(https://sfj.wuhu.gov.cn/ztzl/xzlf/gzyjzji/index.html)直接提交修改意见。

2.信函方式。将书面意见寄至芜湖市鸠江区政通路66号政务文化中心A309室芜湖市司法局,请在信封上注明“《芜湖市灾害性天气应对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字样。

3.电邮方式。将书面意见电邮至wuhuhfxsc@163.com

联系人:王昀、桑傲辉  联系方式:3119987

特此公告。

 

附件:

1.《芜湖市灾害性天气应对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

2.起草说明

 

 

芜湖市司法局  

                           2024626


附件1

芜湖市灾害性天气应对管理办法

(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制定目的、依据] 为加强灾害性天气应对工作,避免和减轻灾害性天气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和《安徽省灾害性天气应对规定》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台风、暴雨、暴雪、寒潮、大风、低温、高温、干旱、大雾、连阴雨、结(积)冰和强对流等灾害性天气的应对工作。

第三条[基本原则] 灾害性天气应对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科学应对、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职责]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灾害性天气应对工作组织、领导和协调,将灾害性天气的应对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要求,落实灾害性天气应对措施;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应急联络、信息传递、灾情报告和灾情调查等工作

第五条[部门职责]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同时通报有关部门。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向气象灾害影响区域发布安全风险提示;负责组织协调气象灾害应急救援,依法统一发布灾情。

水务部门负责与气象主管机构联合发布山洪灾害气象预警;承担台风、暴雨、干旱等灾害影响期间,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指导开展地质灾害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

水文水资源主管机构负责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和洪水预报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经信、公安、民政、财政、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城市管理、海事等部门以及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做好灾害性天气应对工作。

第六条[社会参与]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有关群团组织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做好灾害性天气应对工作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义务参与灾害性天气应对工作,在气象灾害发生后开展自救和互救

对在灾害性天气应对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七条[基础保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灾害性天气应对保障工作;统筹规划建设气象监测设施,实行气象监测信息共享机制,提高气象灾害综合监测能力。

第八条[应急保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气象灾害应急救援队伍建设,依托灾害信息员做好灾情收集统计、险情信息报送、灾情应急救助等工作支持社会应急力量有序发展,为各类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抢险救援装备和通信设备鼓励和支持志愿者参与气象灾害应急救援,帮助群众做好灾害性天气应对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并根据需要和情势变化适时修订应急预案。

第九条[宣传教育]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灾害性天气应对知识的宣传普及,提高社会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和应急避险能力。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置防灾减灾科普宣传教育专区,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建设综合减灾科普宣传教育基地或应急体验馆。

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灾害性天气应对知识科普宣传,依法参加灾害性天气应对志愿服务活动。

第十条[预警信号]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分为四级,由低到高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标示,红色为最高级别。预警信号内容主要包括发布单位、发布时间、灾害类别、预警信号级别、影响时间、影响范围、防御指南等。

第十一条[预警信号发布]  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按照职责向社会发布灾害性天气预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及时更新或者解除预警信号,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同时通报有关部门,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

第十二[渠道建设]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机制,保障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及时发布。

教育、公安、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水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通信等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气象主管机构,建立健全灾害性天气信息共享机制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快速传播渠道。

第十三条[预警信号传播]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接到灾害性天气预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后,应当通过网络、手机短信、显示屏、应急广播等多种渠道及时向公众传播。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发布和传播方式。

广播电视、网络媒体、通信运营商等媒介应当通过滚动字幕、加开视频窗口等形式及时、准确、无偿向社会公众广泛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学校、医院、商场、机场、车站、港口、体育场馆、旅游景点、城市轨道交通等人员密集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收到灾害性天气预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后,应当利用电子显示装置、公众广播、警报器等设施,及时向公众传播。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利用网络、广播、高音喇叭、鸣锣吹哨等多种方式,及时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第十四条[应急处置机制] 灾害发生地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启动应急响应,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立即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

超出县(市)区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时,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支援请求。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及时给予指导支持,或者直接组织处置。超出市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时,及时请求省人民政府支持。

第十五条[应对措施]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级别和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应急响应措施。

蓝色、黄色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后,应急管理部门会同气象主管机构研判气象灾害影响,向气象灾害影响重点区域发布安全风险提示,提出防范应对建议。相关单位加强防灾巡查排险和值班备勤。

橙色及以上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后,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在黄色预警信号响应措施的基础上,部署和开展下列工作:

(一)向受气象灾害影响重点区域派出工作组、专家组或技术人员,指导灾害应对工作;

(二)指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三)调集应急处置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受灾害影响区域做好应急设施和应急避难场所准备,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四)做好食品、饮用水、衣被、帐篷等救灾物资调用的准备,保障转移人员的基本生活;

(五)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六)及时向社会发布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

(七)加强对重点单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防护,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八)及时将预警信号通知危险区域人员,视情况组织人员转移、撤离、疏散;

(九)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灾害性天气危害的场所;

(十)及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灾害信息,并加强相关信息报道的管理;

(十一)防止发生次生、衍生灾害的必要措施

(十二)向上级政府和毗邻地区请求支援;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红色预警信号响应]  在台风、暴雨、暴雪和强对流红色预警信号生效期间,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依法采取停工、停业、停课、交通管制等措施。情况紧急时,当地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企业、学校等,应当及时动员并组织受到灾害威胁的人员转移、疏散。

[重点单位应对措施] 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应及时有效接收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结合自身情况,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 

(一)人员密集场所及劳动密集型企业接收到台风、暴雨、暴雪、强对流、大风等预警信号,必要时采取停工停课停业等相应的安全措施,并为滞留人员提供临时安全避险场所。

(二)在建工程施工单位接收到台风、强对流、大风等预警信号时,应当对施工设施设备和工作生活临时设施等采取加固措施,必要时停止高空和户外作业;接收到暴雨预警信号,地下工程施工应当严密监视地质变化和施工支护体系变化。

(三)易燃易爆类单位接收到台风、强对流、大风等预警信号时,应当采取停止户外作业、切断危险电源等防御措施;接收到高温预警信号时,应当对生产、充装、储存设施和运输工具采取隔热降温措施,必要时停止户外露天作业。

(四)旅游景区、主题公园、风景区、重点文物保护等单位接收到台风、暴雨、强对流、大风等预警信号时,应当及时向游客发出警示信息,适时采取关闭相关区域、停止营业、组织人员避险等措施。

(五)在水域从事捕捞、运输、开采等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接收到台风、暴雨、暴雪、大风、大雾、强对流等预警信号时,应当及时要求船舶和相关人员采取停止作业、回港避险等措施。

第十八条[舆情应对]负责灾害、事故处置的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据规定及时发布应急处置相关信息,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迅速澄清谣言,引导网民依法、理性表达意见,形成积极健康的社会舆论氛围。               

第十九条[群众安抚]  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开展核灾报灾、人员安置等工作,保障受灾区和人员安置点的基本生产生活秩序。

第二十条[恢复重建]  应急处置结束后,灾害发生地的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恢复重建计划,修复受损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信、供排水、供气、输油等基础设施,加强对受灾单位和个人的指导服务,帮助受灾单位和个人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第二十一条[法律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在灾害性天气应对工作中未按照规定履行职责或者履职不力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含义:

(一)强对流,包括雷电、短时强降水、冰雹、雷雨大风和龙卷天气。

(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是指由市、县(市)区气象台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灾害性天气提前1小时至3天发布的警示类信息。

(三)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是指在发生灾害性天气时,容易直接或者间接造成人员伤亡、较大财产损失或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

第二十三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灾害性天气应对工作参照本办法关于县(市)区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      日起施行。


附件2

起草说明

 

现将《芜湖市灾害性天气应对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的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制定办法必要性

(一)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救灾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的需要

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建立大安全大应急框架,完善公共安全体系,推动公共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提高防灾减灾救灾和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处置保障能力。

2023年8月17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会议指出:要精准预警响应,进一步加强气象灾害预警与灾害预报的联动,突出临灾预警,做好点对点精准预报和滚动更新,强化预警指向性,落实直达基层防汛责任人的临灾预警“叫应”机制,加强预警和应急响应联动,落实应急预案行动措施,把握工作主动性。

因此,开展应对灾害性天气的政府规章建设,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气象工作重要指示精神和中央相关工作部署的重要举措。

(二)满足人民群众对气象防灾减灾需求的需要。随着社会经济迅速发展,人民群众对气象防灾减灾信息服务的需求更加迫切。面对新需求、新形势,亟需开展《办法》立法,明确应对灾害性天气各方主体责任, 构建防范应对灾害性天气的综合治理体系,不断完善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为“动令”的应急响应工作机制,夯实保障措施,规范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的发布与传播等行为,形成各方积极参与防灾减灾、共同防范应对灾害性天气的良好工作格局,充分发挥气象预警信息趋利避害作用,满足人民群众的需求和期待。

(三)解决我市气象防灾减灾突出问题的需要。

我市暴雨(雪)、强对流、台风、大风、积雪、雾、霾、干旱等气象灾害时有发生,其中暴雨出现的频率高、极值大,暴雨洪涝等次生灾害最为严重。近年来,我市极端天气气候事件明显增多,尤其是2022年6月5日的极端暴雨、8月26日的南陵雷击事件, 20236月10日的极端大风事件,暴露出了我市在气象防灾减灾工作中风险意识不足、预警与响应联动不够等问题。坚持问题导向,制定出台本办法,是解决我市气象防灾减灾突出问题的现实需要

制定办法的可行性

(一)制定《办法》的上位法依据充足。《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安徽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安徽省灾害性天气应对规定》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进行了原则性规定。《安徽省灾害性天气应对规定》主要从工作原则、体制机制、应对措施法律责任等方面规范了灾害性天气应对工作。虽然以上法律法规对灾害性天气只是做了原则性规定,但是为进一步细化应对灾害性天气提供了充足的上位法依据。

(二)制定《办法》现有政策依据充分。《安徽省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管理办法的通知》、《安徽省应对极端天气停工停业停课工作机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安徽省应对重大气象灾害部门应急联动和社会响应机制暂行规定的通知》、《芜湖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等文件的印发,对《办法》的制定也具有较强指导作用,为制定《办法》提供了充足的政策依据。

(三)制定《办法》有经验可借鉴。2014年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本市应对极端天气停课安排和误工处理的实施意见》,并于2019年修订完善。2017年,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浙江省应对极端天气停课安排和误工处理意见(试行)》。2021年,武汉市政府出台《武汉市灾害性天气应对工作规则》。2022年,温州市政府出台《温州市极端灾害性天气防范应对工作规则(试行)》。2023年,六安市政府出台《六安市灾害性天气应对工作规定》。长三角区域及相关省市的实践经验,为制定《办法》提供了借鉴。

三、起草过程

《办法》于2023年列入市政府规章制定计划调研论证类,2024年列入市政府规章制定计划实施类2023年分别到淮南、滁州、合肥地开展立法调研,同时组织无为市教育、水务、应急管理等13部门召开立法调研座谈会,广泛听取意见建议20243月底形成《办法》初稿4月份,《办法》征求了相关领域专家、相关单位(共计33家)及社会公众的意见建议,共收集修改意见建议12条,均已采纳。《办法》修改完善后开展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入规审查、芜湖市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备案等工作。

、《办法主要内容及说明

《办法》共二十四条,由五部分组成,具体内容说明如下:

第一部分总则:内容包括制定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基本原则、政府部门职责、保障措施、宣传教育等内容。适用范围主要针对我市多发的灾害性天气种类,其种类列举依据《芜湖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基本原则体现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理念,结合应对工作实际,体现应急预案要求;明确了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和单位的职责,同时也鼓励社会组织和人民群众广泛参与防范应对工作。

第二部分监测预警与信息传播:内容包括预警信号等级、发布和传播渠道等内容,总体思路是建立健全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为先导的气象灾害应急联动机制。强调了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建立和完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系统,有关单位要建立健全灾害性天气信息共享机制,保障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快速传播;同时还明确了各媒体通信运行商和人员密集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及时传播预警信息。

第三部分应急处置:内容包括应急处置机制、应对措施、舆情应对等内容。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预警等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启动标准和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响应和应对措施;明确了舆情应对措施,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形成积极健康的社会舆论氛围。   

四部分事后恢复:主要包括修复受损公益设施和基础设施、尽早恢复受灾地区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做好群众安抚工作、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平稳有序;指导和服务企业复工复产以及总结提升应对工作能力等内容。

    第五部分法律责任:明确对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政府、有关部门其工作人员,对未按照本办法及时采取灾害性天气应对措施的单位及个人,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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