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信信息
发布时间:2025-01-10 11:00
来源:芜湖市司法局
阅读次数:次
信件编号: | 20250103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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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类型: | 我要建议 |
来信标题: | 无人驾驶汽车违法行为 |
来信时间: | 2025-01-03 23:05:10 |
来信内容: |
芜湖市司法局,你好。
就芜湖市发展无人驾驶汽车,我有话要说,我有给芜湖市12345提出,芜湖市无人驾驶汽车,面临着一个违法安全问题 需要政府立法才能解决?就是无人驾驶汽车,车子在路上出故障或车祸,是没有办法摆放三角警示牌,会对后方车辆造成伤害,不摆放三角警示牌,就是违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2.第68条。我建议芜湖市率先发展,无人三角警示牌,就是用导航代替三角警示牌,又安全,又科学,又方便,这个科技局也知道我这个事情,他也不知道怎推进?高德地图负责人我也联系好了,看你们芜湖市政府,愿不愿意率先推无人三角警示牌项目?别总是跟在别的省后面学习,要来点创新。提高芜湖市的影响力,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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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内容
答复情况: | 答复单位:芜湖市司法局
   答复时间:2025-01-10 11:00:45
答复意见: 尊敬的来信人:您好!感谢您关注到芜湖市发展,并提出了相关建议。现就您的建议答复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需要停车排除故障时,驾驶人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难以移动的,应当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等措施扩大示警距离,必要时迅速报警。”第六十八条规定“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时,应当依照本法第五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办理;但是,警告标志应当设置在故障车来车方向一百五十米以外,车上人员应当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上或者应急车道内,并且迅速报警。”据此,机动车因故障在道路上停驶的,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设置警告标志。 二、目前我市正在开展的《芜湖市新能源和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发展条例》立法中,涉及到安全保障、事故处理、鼓励利用导航系统提供高精度时空信息服务等内容。对于您提出的关于无人驾驶汽车故障示警的建议,我局将结合实际情况适时向有关单位反映。 三、关于您提出“用导航代替三角警示牌”的建议,涉及到通过导航有关软件对后车进行示警,要求驾驶员全程统一使用导航在我市立法层面尚不具备强制推广的条件,请您理解。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如有其他行政立法工作相关问题,您可拨打0553-3119987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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