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询公众对《芜湖市“综合查一次” 若干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 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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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充分听取公众的意见和建议,鼓励公众参与行政立法,提高立法质量,现就《芜湖市“综合查一次”若干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一、征求意见时间:2025年2月17日至3月19日。
二、提出意见可以通过以下方式:
1.在芜湖市司法局官网“立法公众意见征集专栏”(https://sfj.wuhu.gov.cn/ztzl/xzlf/gzyjzji/index.html)直接提交修改意见。
2.信函方式。将书面意见寄至芜湖市鸠江区政通路66号政务文化中心A309室芜湖市司法局,请在信封上注明“《芜湖市“综合查一次”若干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字样。
3.电邮方式。将书面意见电邮至wuhuhfxsc@163.com。
联系人:王昀、陈功 联系方式:3119987
特此公告。
芜湖市“综合查一次”若干规定
(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规范涉企行政检查,提高行政执法效能,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综合查一次”工作的开展及其指导、协调和监督等活动。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综合查一次”,是指在涉企行政检查中,行政检查主体通过整合多部门、多事项的检查任务,同时对同一检查对象进行集中检查的工作方式。
第四条 开展“综合查一次”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实施、公开规范、分类处置、协同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综合查一次”工作机制,加强组织领导,保障“综合查一次”工作经费投入,协调解决“综合查一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按照职责,做好“综合查一次”相关工作。
市、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综合查一次”的指导、协调、推进和监督工作。
有关行政检查主体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相互配合,做好“综合查一次”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行政检查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适用“综合查一次”:
(一)不同行政检查主体在相近时段内对同一检查对象实施的多项行政检查,可以同时一次性开展的;
(二)同一检查主体对同一检查对象实施多项行政检查的;
(三)涉及不同区域或者层级之间职责衔接,需要开展集中检查的;
(四)其他应当适用“综合查一次”的情形。
第七条 行政检查主体应当具备法定资格。
行政检查主体分为牵头单位和联合单位。牵头单位原则上由行业主管部门担任,负责启动并组织联合单位在各自职责内开展检查。联合单位应当按照“综合查一次”工作部署,开展集中检查。
第八条 司法行政部门会同市场监管等部门结合牵头单位报送的联查事项清单建议统筹制定公布重点行业联查事项清单。
重点行业联查事项清单应当明确检查行业、检查事项、牵头单位、联合单位、检查方式和依据等内容,并实行动态管理。
未纳入“综合查一次”联查事项清单的,按照“双随机、一公开”“一业一查”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九条 行政检查主体应当建立检查人员库,有关信息实时录入检查人员库并及时进行更新。
牵头单位应当建立检查对象库,依据企业信用等情况对执法检查对象进行分级分类管理。
第十条 牵头单位应当根据“综合查一次”重点行业联查事项清单,统筹编制年度检查计划,向社会公布并报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年度检查计划应当包括检查依据、事项、方式、时间、频次及相关行政检查主体等内容,并可根据上级机关要求和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第十一条 本市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信息系统建设,运用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数字技术推进行政执法信息数据共享、结果互认。
行政检查主体应当充分运用全市统一的“检查码”系统,推广扫码入企。“检查码”集成检查任务发起,亮码检查、结果反馈、检查评议、数据分析、提醒预警、督促整改等功能,实现检查全过程可追溯、可监督、可协同、可反馈。
行政检查主体及有关单位应当通过行政执法监督信息系统收集企业对行政检查的意见建议,不断畅通涉企执法问题线索反馈渠道,加强对检查的全过程监督。
对可以通过信息共享、远程监控等非现场方式达到行政检查目的的事项,原则上不再进行现场检查。
第十二条 开展行政检查前,除依法不予公开或上级机关明确要求不能事先通知的检查事项外,行政检查主体应当结合工作实际,将检查事项、时间、人员等信息提前告知检查对象。
第十三条 开展“综合查一次”工作,实施行政检查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当场出具行政检查通知书、“检查码”,告知检查对象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二)检查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着装、佩戴标识,出示执法证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三)在行政检查过程中应当做好记录,必要时进行音像记录;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程序。
实施行政检查时,不得妨碍检查对象正常的生活和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四条 行政检查主体原则上应当将检查结果当场告知检查对象。
因需要等待检验、检测、检疫、鉴定结果,不能够当场告知的,应当在检验、检测、检疫、鉴定结果出来后及时告知检查对象。
第十五条 行政检查主体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指导机制,坚持过罚相当,合理执法。
行政检查主体根据行政检查的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处理:
(一)未发现违法行为的,予以记录或者结案;
(二)发现违法行为需要立即制止的,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三)发现违法行为需要予以改正的,依法责令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改正;
(四)发现违法行为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的,依法办理;
(五)发现严重违法行为或者重大危险隐患,应当依法处理并及时公开。
(六)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处理。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和行政检查主体应当加强行政检查人员培训,支持开发线上培训平台和标准化课程。
鼓励高等院校、行业协会参与行政检查培训体系建设。
第十七条 牵头单位应当加强与市场监管部门衔接,推进“综合查一次”与“双随机、一公开”“一业一查”的有效融合,优化政务服务流程,提高行政效率。
第十八条 市、县(市)区应当建立健全“综合查一次”工作监督评价机制,将“综合查一次”工作纳入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体系。
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对违法或不当的涉企行政检查行为,应当及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予以通报批评;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芜湖市“综合查一次”若干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
起草说明
一、制定背景
行政检查是行政执法主体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重要方式,对引导规范企业合法经营、预防纠正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具有重要作用。然而,传统的行政检查模式存在重复检查、多头检查、检查频次过高、程序不规范等问题,不仅增加了企业的负担,还影响了执法的效率和政府公信力。
为此,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规范涉企行政检查行为。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为行政检查的改革指明了方向。2024年12月30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的发布,也为地方探索创新执法模式提供了政策支持。
芜湖市作为省域副中心城市,积极响应上级号召,先后发布了《全面推进“综合查一次”工作实施方案》《芜湖市规范涉企行政检查推进“综合查一次”改革试点工作方案》《芜湖市规范涉企行政检查 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二十项措施》《芜湖市“综合查一次”工作指引》等。一系列举措实施以来,芜湖市在强化统筹协作、减少检查频次等方面取得了重要的成效。但是,实际操作中仍然存在理解不到位、操作不规范、运行不顺畅等问题,亟需从立法层面予以破解。
通过立法,将“综合查一次”改革的成功经验上升为政府规章,不仅有助于巩固改革成果,还能通过法治手段规范行政检查行为,能够有效减轻企业负担,提升执法效能,为芜湖市打造法治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提供有力保障。
二、制定依据和参考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19年修正)
3.《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722号)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
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3〕1号)
6.《安徽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2024年修正)
7.《安徽省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73号)
8.《关于印发安徽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安徽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的通知》(皖法办发〔2020〕14号)
9.《芜湖市行政执法监督办法》(芜湖市人民政府令第68号)
10.《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面推进 “综合查一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芜政办秘〔2024〕10号)
11.关于印发《芜湖市推行行政执法“三书同达”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12.《关于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芜府法领办〔2023〕10号)
13.《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通知》(芜府法领办〔2023〕5号)
除依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策外,同时还借鉴了广东省、云浮市、嘉兴市等地的行政检查立法经验。
三、主要内容
草案征求意见稿共20条,不设章节,围绕“规范检查行为、提升执法效能、强化监督保障”三大目标,主要内容为:
1.明确“综合查一次概念”。草案征求意见稿结合“综合查一次工作”跨领域、跨部门、跨层级的实际,明确“综合查一次”,是指在涉企行政检查中,行政检查主体通过整合多部门、多事项的检查任务,同时对同一检查对象进行集中检查的工作方式。
2.确定“综合查一次”适用情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六条界定了应当适用“综合查一次”的情形:行政检查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适用“综合查一次”:(一)不同行政检查主体在相近时段内对同一检查对象实施的多项行政检查,可以同时一次性开展的;(二)同一检查主体对同一检查对象实施多项行政检查的;(三)涉及不同区域或者层级之间职责衔接,需要开展集中检查的;(四)其他应当适用“综合查一次”的情形。其中既有跨部门的“综合查一次”,也强调了同一部门跨业务领域的“综合查一次”,拓展了“综合查一次”的内涵。
3.编制联查事项清单和计划。草案征求意见稿第八条规定,司法行政部门会同市场监管等部门结合牵头单位报送的联查事项清单建议统筹制定公布重点行业联查事项清单。第十条规定,牵头单位应当根据“综合查一次”重点行业联查事项清单,统筹编制年度检查计划,向社会公布并报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并分别规定了重点行业联查事项清单和年度检查计划的内容。通过编制联查事项清单,确保每一次检查均“有章可循、有据可查”,有效提升检查的规范性和透明度。同时,清单整合跨部门检查需求,显著提高检查效率,精准发现和处理问题,确保检查质量和效果。此外,各部门和单位依据计划统筹安排、协同配合,避免职责交叉和推诿,确保每次检查全面、彻底且高效。
4.创建分级分类管理模式。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九条要求,牵头单位应当建立检查对象库,依据企业信用等情况对执法检查对象进行分级分类管理。依据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行业信用评价结果等,对检查对象进行分级分类管理,对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信用等级好的主体减少执法检查频次;而对存在潜在经营风险或严重失信的主体,加强行政执法力度。该制度既保证必要的监管覆盖面和工作力度,又防止检查过度和执法扰企。
5.强化数字技术运用。草案征求意见稿第十一条规定,要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信息系统建设,运用数字技术推进行政执法信息数据共享、结果互认。行政检查主体应当充分运用全市统一的“检查码”系统,推广扫码入企。“检查码”集成检查任务发起,亮码检查、结果反馈、检查评议、数据分析、提醒预警、督促整改等功能,实现检查全过程可追溯、可监督、可协同、可反馈。行政检查主体及有关单位应当通过行政执法监督信息系统收集企业对行政检查的意见建议,不断畅通涉企执法问题线索反馈渠道,加强对检查的全过程监督。通过数字技术的运用,不断提高行政检查效率,提升监管透明度,有效避免多头检查、重复检查、高频次检查等行为。
6.加强工作衔接。草案征求意见稿第十五条强调行政检查主体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指导机制。草案征求意见稿第十七条规定,牵头单位应当加强与市场监管部门衔接,推进“综合查一次”与“双随机、一公开”“一业一查”的有效融合。通过加强各部门的工作衔接,不断达到提升监管效能、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公平公正的效果。
7.落实监督与责任。将“综合查一次”工作纳入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体系;对违法或不当的涉企行政检查行为,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只有切实落实监督与责任,才能确保“综合查一次”与“双随机、一公开”“一业一查”的有效融合取得实效,构建起科学、规范、高效的市场监管体系,为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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