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司法局关于做好2020年公职律师
公司律师年度检查考核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3-15 11:38 来源:芜湖市司法局 作者:邢婧 阅读次数: [字号:    ] 背景颜色:

县(市)、区司法局国有企业:

为加强对全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执业活动的指导和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公司律师管理办法》等规定,今年3月至5月全省将开展2020年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年度检查考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对象

2020年12月31日前,经省司法厅依法确认的公职律师、 公司律师。

2021年1月1日后新申领律师工作证书的不参加2020年度考核。

二、考核内容

(一)办理法律事务情况

1.公职律师

(1)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的情况;

(2)为所在单位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提供法律意见的情况;

(3)参与法律法规规章草案、党内法规草案和规范性文件 送审稿的起草、论证的情况;

(4)参与合作项目洽谈、对外招标、政府采购等事务,起 草、修改、审核重要的法律文书或者合同、协议的情况;

(5)参与信访接待、矛盾调处、涉法涉诉案件化解、突发 事件处置、政府信息公开、国家赔偿等工作的情况;

(6)参与行政处罚审核、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等工作的情况;

(7)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开展普法宣传教育的情况;

(8)办理民事案件的诉讼和调解、仲裁等法律事务的情况;

(9)承办所在单位委托或者指派的其他法律事务的情况;

(10)从事上述法律事务工作的数量和质量情况。

2.公司律师

(1)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的情况;

(2)为企业改制重组、并购上市、产权转让、破产重整等 重大经营决策提供法律意见的情况;

(3)参与企业章程、董事会运行规则等企业重要规章制度 的制定、修改的情况;

(4)参与企业对外谈判、磋商,起草、审核企业对外签署

的合同、协议、法律文书的情况;

(5)组织开展合规管理、风险管理、知识产权管理、法治 宣传教育培训、法律咨询等工作的情况;

(6)办理各类诉讼和调解、仲裁等法律事务的情况;

(7)承办所在单位委托或者指派的其他法律事务的情况;

(8)从事上述法律事务工作的数量和质量情况。

(二)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监督管理,履行律师协会会员义务的情况。

三、考核程序

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年度考核结果分为“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

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所在单位依据本通知规定的考核内容负责进行年度考核,提出考核等次意见, 填报《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年度考核登记表》(一式两份)、律师工作证及考核相关材料,于4月15日前报送所属县(市)、区司法局。由当地司法局盖章后统一报送市司法局。2021年1月1日以后批准的公职、公司律师虽不参加考核需将律师工作证报送至市司法局进行备案。考核材料报送可采取邮寄或送达方式上报(EMS邮寄地址:芜湖市鸠江区政通路66号政务文化中心C308 律师工作科收)。

市司法局根据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所在单位报送的考核材料和考核等次意见,进行综合评价,予以备案确认。

四、年度考核应提交的材料

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所在单位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年度考核登记表(正反面印制,样表见附件1);

2.获得行政或者行业表彰奖励、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业处分的证明材料;

3.单位公职律师、公司律师花名册(样表见附件2);

上述材料须一式二份,同时报送电子文档(电子档报送至whglk@sina.com,各类花名册一律用EXCEL表格填报)。

五、工作要求

(一)各县(市)司法局要高度重视年度检查考核工作,会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所在单位认真总结开展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工作情况,结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履职情况,客观、公正的为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工作作出评价。

(二)对具有《公职律师管理办法》第十条和《公司律师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在单位应出具证明材料,依法办理注销手续,如有瞒报等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发现通报所在单位追究责任。

(三)会费缴纳。按照省律协《关于做好2020年度律师执业考核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应当缴纳个人会费、互助基金、奖励基金。具体标准按照《安徽省律师协会会费管理办法》(皖律协[2018]54号)执行、互助基金缴纳按照《安徽省律师互助基金管理办法》执行、奖励基金缴纳按照《芜湖市律师协会会员表彰奖励办法》执行,由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所在单位转账缴纳并提交转账凭证复印件,见《2020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考核会费、互助基金、奖励基金缴费标准》(附件4)

 

附件:

1.公职公司律师年度考核登记表

2.2020年度安徽省公职(公司)律师花名册

3.未参加2020年度考核人员花名册;

4.《2020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考核会费、互助基金、奖励基金缴费标准》;

5.关于印发的《安徽省律师协会会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6.关于印发《安徽省律师互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7.芜湖市律师协会会员表彰奖励办法。

 

 

 

                           芜湖市司法局

                           2021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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