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司法局关于做好2020年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司法局,市属律师事务所:
为加强对律师事务所执业和管理活动的监督,对律师事务所上一年度的执业和管理状况做出评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和《安徽省司法厅关于做好2020年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工作的通知》等规定,今年3月至5月全市将开展2020年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范围
2020年12月31日前,经省厅依法许可设立的律师事务所都应当参加2020年度检查考核。
2021年1月1日后许可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不参加2020年度检查考核活动,其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也不需要加盖“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专用章”。
二、考核内容及评定标准
根据司法部《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规定,结合我市律师工作实际,考核的内容为:律师队伍建设情况、律师事务所年度业务开展情况、律师执业表现情况、律师参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情况、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情况、律师事务所管理分所情况、受行政奖惩和行业奖惩情况、履行律师协会会员义务等情况。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二个等次。参加年度检查考核的律师事务所执业和管理活动符合下列标准的,考核等次为“合格”:
(一)能够遵守宪法和法律,较好地履行法定职责;
(二)在律师队伍建设、开展业务活动、实行内部管理等方面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规范的要求;
(三)律师事务所未因执业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受到行政处罚已按要求完成整改;
(四)律师事务所对分所及其律师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受到行政处罚已按要求完成整改;
(五)依据《劳动合同法》与本所律师及辅助人员签订了规范的劳动合同,并缴纳了社会保险;
(六)发生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住所、合伙人等重大事项变更的,已按规定办理了各类变更批准或备案手续;
(七)律师事务所及本所律师在“安徽省司法行政综合管理平台”上各项登记信息完备、准确;律师事务所向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提交的各类材料真实、齐全;
(八)本所律师党员组织关系转入所属党支部;
(九)按照规定完成了对本所律师的执业年度考核工作等。
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次为“不合格”:
(一)放任、纵容、袒护律师执业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不按规定建立内部管理制度,日常管理松懈、混乱,造成本所不能正常运转的;
(三)律师事务所受到行政处罚未按要求进行整改或者整改未达标的;
(四)本所不能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的;
(五)提交的年度执业情况报告和律师执业年度检查考核情况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六)律师事务所对分所及其律师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受到行政处罚未按要求进行整改或者整改未达标的;
(七)有其他严重违法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考核程序
律师事务所应当召开会议,部署安排本所年度考核工作,在完成对本所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和本所执业、管理情况总结后,依据本通知规定的检查考核内容,向市司法局填报《安徽省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登记表》(式样见附件1),同时依据司法部《关于取消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的决定》(司发〔2018〕10号)的要求,对《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第十六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规定的证明事项,由律师事务所负责书面承诺,连同本所开展业务活动的统计报表一并提交,市司法局通过调查或者内部核查、网络核验等方式进行核实。发现承诺不实的,视情况对其确定考核结果,并记入律师事务所诚信档案。
县(市)、区司法局应当对所属律师事务所上报的年度检查考核材料进行审查,提出考核等次的建议,在规定时间内,将本县(市)、区年度检查考核总结和所属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材料上报市司法局。律师事务所考核结果由市司法局年度检查考核组确定。市司法局指导市律师协会开展2020年度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并对考核结果进行备案审查。
律师事务所的考核等次评定后,由市司法局将考核结果在市司法局网站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七日。
律师事务所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司法局提交书面申请复查。市司法局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进行复查,并将复查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年度检查考核组由下列人员组成:
组长:市司法局副局长刘琪;
副组长:晏利桃;
成员:邢婧、夏庆红。
四、考核的具体要求
(一)高度重视年度检查考核工作。年度检查考核是司法行政机关管理、指导律师工作的重要抓手,对加强律师队伍建设、提升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水平、规范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各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要认真抓实抓好。切实履行法定职责,考核工作不得流于形式。因此,各单位必须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实施年度检查考核工作,通过考核准确反映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情况,促进律师工作健康发展。
(二)严格依法依规抓好年度考核工作。各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律师管理人员和广大律师特别是律师事务所负责人要认真学习《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全国律协《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办法》等法律、规章、规则等,全面掌握并严格按规定开展年度检查考核工作,确保年度检查考核结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三)切实加强律师参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司法行政机关在组织检查考核时,要重点检查律师事务所立案审查、请示报告、集体研究和档案管理等专项制度的建立落实情况,确保律师依法规范参与黑恶势力犯罪辩护代理工作。
(四)认真做好专职律师执业资质审查工作。严格审查专职律师社保缴费情况,应当参加社保缴费的律师须提交缴费凭证复印件。应当社保缴费未缴费的,属于不符合专职律师执业规定,律师事务所应当主动提出撤销行政许可报告。
(五)公告注销不再从事律师执业人员的律师执业证书。
未参加执业年度考核的律师,律师事务所应当填报《律师执业证注销登记表》2份、律所出具的三清证明1份和律师管理系统网上案件全部归档,收缴不再从事律师执业人员的律师执业证,上交市司法局办理注销手续,对于拒不上缴律师执业证书的律师,应当将其基本信息连同其他不参加执业年度考核律师的基本信息录入《未参加2020年度执业年度考核律师花名册》(式样见附件4)上报,同时要注明未参加执业年度考核的原因。
(六)司法行政机关年度工作检查时,对被查律师事务所提出整改要求的,律师事务所应当提交已经完成整改的申请复查报告,检查考核组对其整改情况进行复查。未进行整改或未通过复查的,暂缓对其考核。
(七)认真做好专职律师执业资质审查工作。 各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要把专职律师是否存在违规兼职和律师是否存在丧失中国国籍的情形列入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对有明确具体线索的,及时调查核实并向市局报告,市局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五、考核时间安排
4月2日前,为律师事务所组织本所考核时间。
4月6日-15日,市属律所直接向市司法局报送年度检查考核材料,县(市)、区律所由当地司法局进行考核材料审查盖章后统一报送市司法局,市司法局进行考核材料复查,考核结果确定;5月8日-13日为律师事务所携带执业证,对执业证进行盖章确认(见附件8)。
六、报送材料要求
律师事务所考核应当报送下列材料:
1、2020年律师事务所年度工作总结;
2、《2020年安徽省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登记表》
(附件1);
3、《2020年度律师事务所工作情况自查登记表》(附件
2);
4、《律师事务所工作人员花名册(实习、律师助理、行政人员)》(附件3);
5、《未参加2020年度考核人员花名册》(附件4);
6、《参加2020年度检查考核律师事务所花名册》(附件5);
7、《2020年律师参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基本信息统计表》
(附件6);
8、《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附件7)第十六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规定的证明事项,承诺书每项一张,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
9、律师事务所为律师和行政辅助人员办理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的证明材料(提交含有缴费名单的缴费凭证复印件),不需办理社保的,提供退休证明文件或领取社保退休金证明材料;
10、会费、基金缴款转账凭证复印件。
注:上述材料除附件1登记表两份其他材料一份,因疫情期间按照相关规定统一邮寄同时报送电子文档(各类花名册一律用原文档方式填报)。
联系人:邢婧
联系电话:0553-3878951
电子邮箱:whglk@sina.com
邮寄地址:芜湖市鸠江区政通路66号政务文化中心C308(使用EMS邮寄)
附件:
1.2020年安徽省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登记表;
2.2020年度律师事务所工作情况自查登记表;
3.律师事务所工作人员花名册(实习、律师助理、行政人员);
4.未参加2020年度考核人员花名册;
5.参加2020年度检查考核律师事务所花名册;
6.2020年律师参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基本信息统计表;
7.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
8.执业证盖章时间安排表。
芜湖市司法局
2021年3月15日
芜湖市司法局关于做好2020年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工作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