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全面评查工作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21-10-09 16:03 来源:芜湖市司法局 作者:苏自强 阅读次数: [字号:    ] 背景颜色:

芜湖市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全面

评查工作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严格准入,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做实做深司法鉴定行业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根据《安徽省司法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徽省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全面评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皖司办发〔202152号要求,结合我司法鉴定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目标任务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严格司法鉴定登记管理,组织开展全面评查,重新核定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执业类别,进一步规范执业行为,不断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促进司法鉴定行业健康发展。

二、评查范围和内容

(一)评查范围。此次评查范围为经司法行政机关登记的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

(二)评查内容。对照《法医类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司规〔2020〕3号)和《物证类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司规〔2020〕5号)(以下简称《执业分类规定》)等规定,重点评查以下内容:

一是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执业分类是否符合《执业分类规定》要求;二是司法鉴定机构是否具备相应的技术条件和技术能力,根据《司法部关于印发<法医类 物证类 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细则>的通知》(司规〔2021〕2号)(以下简称《细则》)对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人构成、人员综合能力、鉴定机构能力、实验室资质、场所设施、仪器配置及使用情况等进行全面评查(包括专家评审);三是司法鉴定人是否具备相应的职业素质及专业技术能力,根据《细则》对鉴定人的思想政治、职业道德、专业背景、从业经历、专业技术能力、科研成果、论著成果、获奖成果、培训交流等进行综合评价。

三、时限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1年10月上旬)。司法鉴定机构根据本工作施行方案,及时将有关要求传达到机构内每一位司法鉴定从业人员。要充分认识到这次全面评查的重要意义,积极配合开展工作。

(二)学习培训阶段(2021年10月中旬)。本阶段将组织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和广大司法鉴定人认真学习司法鉴定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重点学习本次评查依据,吃透文件精神,把握政策要求;市司法鉴定协会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做好学习培训的组织协调工作,加强专业指导。司法鉴定机构和广大司法鉴定人要把学习作为专项治理的一项重要内容,与本机构、本人执业活动紧密结合,对照各项要求查缺补漏,不断提高自身的鉴定能力和水平。

(三)全面评查阶段(2021年10月下旬至2022年3月底)。市司法局对本区域的司法鉴定机构及鉴定人的全面评查工作负责,成立评查工作专班,从机关、协会和省司法厅推荐的专家中抽调人员组成评查小组,按照“一组一领域、分类全覆盖”的原则,严格按照《执业分类规定》《细则》等要求,完成对本地区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全面评查工作。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依据《执业分类规定》《细则》等要求开展本机构自我评查和本机构鉴定人的全面评查工作,自我评查完成后填写《司法鉴定机构自我评查情况表》《司法鉴定人全面评查情况汇总表》(详见附件1、2),并于2021年12月31日前报市司法局。

本次评查工作中,省司法厅将抽调司法鉴定管理干部、协会工作人员和专家组建专班,按一定比例对各市评查工作随机抽查。对于《司法鉴定许可证》于2022年3月31日前届满的司法鉴定机构,需要延续的,应当在使用期限届满30日前提出延续申请,延续评审可以按照《执业分类规定》《细则》和本通知要求与全面评查合并进行。

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因《司法鉴定许可证》《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执业类别与《执业分类规定》不一致,在全面评查前要求变更的,应向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变更登记申请。

四、分类处理

经评查,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已登记的执业类别与《执业分类规定》一致的,对其登记事项不予变更;不一致的,如果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具备从事某专业领域司法鉴定业务的条件和能力,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根据评查结果对其执业的专业领域、分领域及项目进行变更登记。如果评查发现司法鉴定机构或鉴定人不具备相应条件和能力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再次组织评查,经评查具备相应条件和能力,符合设立和准入条件的,重新核定其执业类别;不再符合设立和准入条件的,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通过评查工作,鼓励引导鉴定机构通过多种途径实现规模发展,规范整合小、微机构,推动机构做大做强、做精做优。

六、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全面评查工作市司法鉴定人协会和各司法鉴定机构要高度重视,把全面评查作为深化司法鉴定行业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的具体举措,作为贯彻全国司法鉴定管理工作座谈会精神、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的重要手段,配合我局按照时间节点有序推进本地区评查,确保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二)加强组织协调和保障。司法鉴定协会要落实责任,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加强与行政机关之间的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加强司法鉴定专家库建设,发挥专家作用,保证评查工作正常开展。

(三)做好培训和宣传引导。司法鉴定机构在机构内积极组织开展学习和培训,精准把握法律要求,准确领悟文件精神,特别要注意新旧规定衔接,配合稳妥有序推进评查工作。要加强风险防控意识,做好政策解读和鉴定人思想引导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