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行政复议决定履行监督规定正式印发

发布日期:2023-07-07 10:37 来源:芜湖市司法局 作者:行政复议科 阅读次数: [字号:    ] 背景颜色:

《芜湖市行政复议决定履行监督规定》全文如下:

第一条 为了加强行政复议决定履行情况监督,保证行政复议决定全面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复议机关对被申请人履行行政复议决定情况的监督活动。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行政复议决定,是指本市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后,作出的维持、责令履行、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等决定。
第四条 市、县(市、区)行政复议机关对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履行情况进行监督。行政复议机构负责办理行政复议决定履行监督的具体事项。
第五条 被申请人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后,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全面履行行政复议决定;没有法定期限的,在下列期限内履行:
(一)行政复议决定对履行期限作出明确规定的,在其规定期限内履行;
(二)行政复议决定对履行期限未作出明确规定的,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之日起60日内履行。
第六条 行政复议决定履行期满,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不全面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责令被申请人履行。
第七条 收到责令履行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应当通知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机构通知之日起10日内就行政复议决定履行情况作出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据、依据。行政复议机构对履行情况进行调查或者核实,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被申请人已经履行行政复议决定,并将履行情况相关法律文书送达申请人的,应当联系申请人予以确认,并做好记录;
(二)被申请人已经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但尚未将履行情况相关法律文书送达申请人的,应当督促被申请人将相关法律文书送达申请人;
(三)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应当在报经行政复议机关批准后,及时向被申请人发出《责令履行通知书》。《责令履行通知书》应当载明被责令履行的被申请人名称、行政复议决定送达日期、履行内容、履行期限及不履行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内容。
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被申请人应当将相关法律文书送达情况及时报告行政复议机关。
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情形的,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责令履行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履行完毕,并书面报告行政复议机关。被申请人认为没有条件履行的,应当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据、依据。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暂缓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履行:
(一)有新的事实和证据,足以影响行政复议决定履行的;
(二)行政复议决定履行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其他案件尚未审结的;
(三)被申请人与申请人达成调解协议,双方提出暂缓履行申请的;
(四)因不可抗力等其他原因需要暂缓履行的。
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调解协议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暂缓履行期间,不计算在第五条规定的期限内。行政复议决定暂缓履行的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恢复履行。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所属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监督,将行政复议决定履行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核指标体系。
第十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无正当理由未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经责令履行仍拒不履行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向有管理权限的机关提出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分建议,也可以将有关事实材料直接转送有管理权限的机关处理。接受转送的机关应当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报转送的行政复议机构。
第十一条 行政复议机关对被申请人履行行政复议调解书、行政复议意见书、行政复议建议书的监督,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23年7月7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