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综合查一次”管理办法》文字解读

发布日期:2025-06-26 08:17 来源:芜湖市司法局 作者:扈荣茜 阅读次数: [字号:    ] 背景颜色:

    2025年6月9日,《芜湖市“综合查一次”管理办法》(芜湖市人民政府令第73号,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印发施行,现解读如下:
一、决策背景和依据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要求规范涉企行政检查。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强化执法监督,集中整治乱收费、乱罚款、乱检查、乱查封问题。为破解涉企行政检查中重复检查、随意检查这些企业发展痛点、营商环境堵点的难题,芜湖市作为全省“综合查一次”改革试点城市,以“机制重构、流程再造、数字赋能”的改革思维三向发力,对跨部门、跨领域、跨层级的行政检查事项进行“一件事”集成,着力实现执法效能与企业满意度“双提升”。为固化我市在改革试点中取得的经验做法,对涉企行政检查进行系统性规范,健全完善“综合查一次”制度体系,推进我市行政执法监督制度体系进一步健全完善,由市司法局牵头,依据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安徽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和试点工作经验,起草了本《办法》。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一是有力贯彻落实国家决策部署。《办法》聚焦国家要求规范的涉企重复检查、随意检查等问题,对开展“综合查一次”的流程进行全面梳理,明确“综合查一次”的定义、适用情形、职责规定、开展流程和行为规范,以及联合检查的重点事项和亮点举措等,切实减少检查次数,提升检查质效,提升企业满意度,营造公平透明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二是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我市作为全省唯一试点市,积极推进“综合查一次”改革工作,通过采取联查清单、分类监管、扫码入企等系列举措,强化统筹协作,切实减少了检查频次、减轻企业负担。《办法》将改革取得的经验做法固化并上升为立法规范,持续强化跨部门综合监管,为各类经营主体投资兴业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发展内生动力,推动高质量发展。
三是切实规范行政执法。行政检查作为各类执法行为的过程性行为,面广量大,直接关系企业守法经营,也是加强行政执法监督的重要内容。出台《办法》,旨在构建全方位的涉企行政检查制度,以政府立法形式统筹推进“综合查一次”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推进依法行政,持续提升政府依法治理水平。
三、研判和起草过程
(一)起草初稿。市司法局根据市政府2025年规章制定计划,学习研究上海、浙江、广东等先发地区“综合查一次”实践及立法经验,结合本市开展“综合查一次”试点工作,组织起草《办法》,于2025年2月形成初稿。
(二)征求意见。2月17日至3月18日,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2025年2月28日,书面征求各县市区、开发区和市直有关执法单位意见,2月28日-3月17日,发放调查问卷,广泛听取企业和执法人员意见建议;3月9日,召开专家论证会听取有关部门和专家学者的意见;4月2日,赴各县市区开展立法调研;4月2日-7日,征求市政协、市各民主党派意见,开展立法协商工作;4月2日-3日,再次征求市直有关执法单位意见。
(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入规审查。4月2日-9日,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入规审查。
(四)公平竞争审查。4月24日,市市场监管局出具公平竞争审查意见。
(五)市政府常务会研究。2025年5月26日,市政府第9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四、工作目标
完善“综合查一次”制度体系,减少检查频次,规范行政执法,提升执法能力和水平,提高企业满意度,营造公平透明的法治化营商环境、纵深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五、主要内容
    《办法》共28条,围绕“综合查一次”的定义、原则、管理体系、实施流程、行为规范、监管要求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构建全链条的涉企行政检查规范体系。
(一)明确管理机制与职责分工。
    政府统筹: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建立工作机制,负责组织领导、经费保障和重大问题协调;开发区管委会、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按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部门协同: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市场监管部门推进“双随机、一公开”与“综合查一次”融合,同时做好本领域“综合查一次”工作;相关行政机关在职责范围内落实工作。
主体资格:明确行政检查主体应当具备法定资格,经公告后实施检查,严禁无资质主体开展检查。
(二)规范实施流程与检查要求。
    适用范围:跨部门、跨领域、跨层级的多项行政检查,原则上适用“综合查一次”。
计划管理:牵头单位编制年度联查计划,明确检查主体、依据、事项、方式、时间、频次等内容,经公布后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需按程序调整备案。
清单管理:建立联查事项清单,由司法行政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统筹制定,明确检查行业、检查事项、牵头单位、联合单位、检查方式和依据等内容,实行动态更新。
方式创新:推行简单事项“一表通查”,整合检查事项形成综合表单,统一检查标准,减少重复检查。
(三)强化技术支撑与监管效能。
    信息化赋能:统一建设信息系统,具备任务发起、“检查码”生成、结果反馈、数据归集分析等功能,未出示“检查码”的检查对象有权拒绝检查(特殊紧急情况除外)。
非现场监管:优先采用书面核查、信息共享、智慧监管等非现场方式,减少入企检查频次,提升监管精准度。
(四)严格行为规范与法律责任。
    禁止行为:明确禁止逐利检查、干扰企业正常经营、随意处罚、设定检查指标、变相检查等侵害企业权益的行为。
    结果处理:检查结果当场告知或在规定时限内告知,根据结果分别作出记录、责令改正、行政处罚、移送司法机关等处理,坚持过罚相当原则。
    监督机制:建立投诉举报渠道,鼓励企业对违法违纪检查行为进行监督;完善执法监督评价机制,充分听取市场主体意见建议。
六、创新举措
(一)实施“精准化”分类监管。
依据企业信用、规模、风险程度等因素建立检查对象库,实行分级分类监管,合理确定检查频次,对低风险企业减少干扰,对高风险企业加强监管,实现监管资源的优化配置。
(二)推进“智慧化”技术应用。
通过统一的信息系统实现检查流程全闭环管理,“检查码”制度确保检查行为可追溯、可监督,数据归集分析功能预警重复检查和超频次检查,提升监管的科学性和透明度。
(三)强化“法治化”权益保障。
保障企业对年度检查计划的知情权,可合理申请变更检查日期的参与权和投诉举报的救济权等,为企业提供稳定可预期的发展环境。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宣传培训。开展专题培训,解读政策要点和操作规范;通过政府官网、媒体宣传等渠道,向企业普及“综合查一次”政策,提高社会知晓度。
(二)强化协同联动。建立跨部门联合检查协调机制,制定重点领域标准化检查清单,优化部门内部联合检查响应流程。
(三)加强数字赋能。全面落实“亮码入企”制度,推广运用视频监控、数据监测等形式开展的非现场监管方式,运用数据分析提高监管效能。
(四)开展监督评估。建立常态化监督机制,对“综合查一次”实施情况进行跟踪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调整完善,确保政策实效。
八、解读机关、解读人、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芜湖市司法局行政执法协调监督科、法规科
解读人:苏自强、王昀
政策咨询服务电话:055****78960
电子邮箱:whs******k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