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仲裁委员会仲裁案件代理人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6-07-18 00:00 来源:市司法局 作者:admin 阅读次数: [字号:    ] 背景颜色:

                                                                                                                       芜仲〔20163

《芜湖仲裁委员会仲裁案件代理人管理办法》已经芜湖仲裁委员会第三届委员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2016713

 

 

芜湖仲裁委员会仲裁案件

代理人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芜湖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仲裁案件质量和效率,规范仲裁案件代理人资格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会受理的仲裁案件,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仲裁代理人。

第三条 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仲裁代理人: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第四条  本办法规定的近亲属,指与当事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以及其他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第五条  本办法规定的工作人员,指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职工。

第六条  本办法规定的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社会团体属于依法登记设立或者依法免予登记设立的非营利性法人组织;

(二)被代理人属于该社会团体的成员,或者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位于该社会团体的活动地域;

(三)代理事务属于该社会团体章程载明的业务范围;

(四)被推荐的公民是该社会团体的负责人或者与该社会团体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

专利代理人经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推荐,可以在专利纠纷案件中担任仲裁代理人。

第七条 委托他人代为仲裁,必须向本会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仲裁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仲裁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请求,选定和委托指定仲裁员,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除授权委托书明确排除外,仲裁代理人享有接收仲裁法律文书、确认当事人送达地址的权利。

第八条 仲裁代理人的权限如果变更或者解除,当事人应当书面告知本会,并由本会通知对方当事人。

第九条 仲裁代理人除提交授权委托书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本会提交相关材料:

(一)律师应当提交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证明材料;

(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提交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介绍信以及当事人一方位于本辖区内的证明材料;

(三)当事人的近亲属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委托人有近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

(四)当事人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

(五)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推荐材料和当事人属于该社区、单位的证明材料;

(六)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第十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本会申请仲裁、参加仲裁,需要委托律师代理仲裁的,必须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律师。

第十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仲裁,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效力。

第十二条  当事人向本会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及仲裁代理人资格证明材料,应当在开庭审理前向本会提交。未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仲裁代理人资格证明材料的,不得作为仲裁代理人。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本会秘书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