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芜湖仲裁委员会秘书处绩效工资分配办法》(芜仲秘[2013]6号)修订方案
为规范秘书处工作人员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分配工作,建立健全考核激励机制,调动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根据《芜湖市市属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芜政办[2012]28号)文件精神,结合秘书处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按照市有关绩效工资分配政策,正确行使绩效工资分配的自主权。实行科学考核、绩效挂钩、按劳分配,建立自主灵活的激励分配机制,增强竞争意识,充分调动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促进仲裁事业全面健康发展。
二、实施范围
在编在岗的正式工作人员
三、考核期限
上一年度1月1日—12月31日
四、考核原则
(一)坚持“多劳多得、不劳不得、优绩优酬、责益相符”的原则。
(二)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三)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科学合理”的原则。
五、考核办法
(一)考核内容
考核侧重对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表现出来的工作态度、工作能力、工作业绩进行评价。
(1)工作态度
一是服从领导工作安排;二是工作积极主动;三是待人处事谦虚礼貌;四是遇到责任范围内问题及时汇报,并能提出相应解决办法;五是遵纪守法,遵守单位各项规章制度。
(2)工作业绩
一是工作任务完成情况;二是配合、协助他人完成工作的态度及结果;三是业务处理及时、准确、规范;四是积极主动、按时按量完成领导交办的工作。
(3)工作能力
一是是否具有胜任本岗位、完成工作所需具备的专业知识、技能、经验等;二是沟通能力和业务能力。
(二)考核办法
工作人员绩效工资的90%作为基础绩效按月发放,10%作为年度考核绩效,根据考核结果,年终一次性发放。考核设置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4个等次,优秀比例按不超过15%确定。考核为优秀等次的,按所扣10%绩效部分发放外,再执行《关于贯彻落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有关工作的通知》(皖人社发[2020]26号文件)进行奖励;考核为称职等次的,按所扣10%绩效部分发放;考核为基本称职的,按所扣绩效部分下浮20%发放。考核为不称职的,所扣绩效部分不予发放。
六、组织实施
(一)考核时间
年度考核时间按主管部门文件实施
(二)考核结果通报
考核结束后,以会议形式,向全体工作人员公布考核结果。
本办法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