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政协“仲裁法的修订”双周协商座谈会主题发言(一)(转)

发布日期:2022-06-09 10:18 来源:芜湖市司法局 作者:谷勤 阅读次数: [字号:    ] 背景颜色:

全国政协副主席汪永清

“仲裁法的修订”双周会主题发言


仲裁是世界通行的民商事纠纷解决方式。现行仲裁法颁布20多年来,我国仲裁事业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仲裁已成为我国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日益走近世界舞台中央、国内各类纠纷日益增长的背景下,如何更好地释放仲裁在化解矛盾纠纷中的优势,如何将中国建设成为解决国际商事纠纷的重要目的地或国际商事仲裁首选地,对我国仲裁制度提出了新的考验。
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仲裁事业发展,要求“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把涉外法治保障和服务工作做得更有成效”。中办、国办也就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专门下发文件。仲裁法的修订要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准确把握仲裁规律特点,立足中国实际、适应仲裁发展趋势,促进仲裁事业高质量发展和国际仲裁中心建设。
一是全面准确贯彻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意思自治是民商事仲裁的基石。既不能因实际存在的一些问题而怀疑、削弱仲裁的自治性,也不能无视意思自治的相对性,模糊自治利益和国家、社会和他人利益的界限。对一些特殊类型纠纷需要作出特别规定,以完整、准确体现意思自治原则。
二是克服仲裁司法化的惯性思维。仲裁法的修订要充分体现仲裁特色、突出仲裁优势,合理界定仲裁与司法的关系,明确司法对仲裁进行监督的范围限于违反法律规定和违背意思自治原则的情形。司法监督要充分尊重仲裁保密性原则。合理体现仲裁有别于司法的程序自主特性,恰当赋予仲裁庭有关程序性事项的裁量权。
三是坚持守正与创新的统一。现行仲裁法有许多具有中国特色又行之有效的制度,这些制度不要轻易修改,即使要修改也是使之更完善、更有效。同时,借鉴国际仲裁通行规则中符合仲裁发展趋势的好做法,进一步完善涉外仲裁制度。还需要主动适应数字经济发展新需求,把我国开展互联网仲裁的实践经验及时上升为法律,规定互联网仲裁的基本制度和程序。
四是厘清法律规定与仲裁规则的界限。准确把握仲裁法的基础性法律定位,修法重在完善仲裁制度的“四梁八柱”,明确仲裁的性质定位、基本原则、基本制度和基础程序,为中国特色仲裁制度明确方向、确立“上线”、划定“底线”。对仲裁机构的运行管理、仲裁程序的适用等规定应该保有一定弹性。
调研中大家提出的建议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适度扩大受案范围,将更多专业领域的具有可仲裁性部分纳入仲裁范围,并根据不同争议的特点加以类型化,设置有区别的基本仲裁程序。二是明确仲裁机构的性质功能,细化仲裁机构作为非营利法人的具体类型,规范仲裁机构职能,理顺仲裁机构与仲裁庭、仲裁员的关系,完善仲裁机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决策、执行、监督机制。三是在提高仲裁员能力素质方面的制度上下大功夫,明确规定仲裁员在专业能力和职业操守方面的资格条件,明确不得担任仲裁员的情形,对仲裁员资格条件的规定同时要有一定弹性。建立仲裁员信息披露制度,强化仲裁协会、仲裁机构对仲裁员的纪律监督,加强仲裁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仲裁员国内外培训和实习工作机制。四是完善涉外仲裁法律制度,进一步充实、细化征求意见稿中对临时仲裁、仲裁地标准等制度的有关规定。

司法部副部长熊选国

“仲裁法的修订”双周会主题发言


仲裁是我国法律规定的纠纷解决制度,也是国际通行的纠纷解决方式,具有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和便捷、高效的特点,与调解、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纠纷解决方式共同形成了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解纠纷机制。1994年仲裁法的颁布,标志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仲裁法律制度的确立,是党和国家根据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对我国民商事纠纷制度进行的制度创新。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仲裁工作。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对仲裁工作作出重要指示,强调要注重培育一批国际一流的仲裁机构,把涉外法治保障和服务工作做得更有成效,为推动新时代仲裁事业改革发展指明了前进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2018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的若干意见》,对仲裁工作作出了部署要求。
仲裁法实施20多年来,全国仲裁工作始终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和科学的专业服务方向,在妥善化解纠纷、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实践发展,仲裁法与形势发展和仲裁实践需要不适应的问题较突出,亟须修改完善。主要体现在:一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研究仲裁改革等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重大决策和政策举措,为建设新时代更加完备的仲裁法律制度提出了新任务、新要求。二是对仲裁范围的规定不适应当前我国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对外开放和国际经济交往对纠纷解决的需求,影响了仲裁作用发挥。三是对仲裁机构的性质定位及其治理结构规定不明确,不利于仲裁机构和整体行业的改革发展。四是对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标准需要进一步完善,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两种司法监督方式存在内在冲突的问题需要理顺。五是部分制度规则设计与发展中的国际仲裁衔接不够,影响我国仲裁的国际竞争力和我国仲裁法的域外适用。六是仲裁机构监督管理有待进一步加强,仲裁行业存在执业不规范、监管不到位等突出问题,影响了我国仲裁机构公信力的提升,阻碍了仲裁行业健康发展。同时,仲裁法实施26年来大量仲裁实践经验和成熟可行的司法解释、政策规范,需要及时总结上升为法律规范。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将修改仲裁法纳入立法规划。此次仲裁法修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遵照立法工作的规范要求,尊重仲裁特点和发展规律,发挥仲裁在服务高质量发展、高水平对外开放、参与全球经贸营商环境治理中的重要作用,结合实践需求,立足我国国情、借鉴国际有益经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仲裁法律制度。
下一步,我们将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综合研究各位委员、专家的意见建议,重点围绕明确党对仲裁工作的领导、可仲裁范围、仲裁机构仲裁员和仲裁协会、仲裁协议和仲裁程序、诉讼和仲裁关系、涉外仲裁规定以及强化监督管理等问题,抓紧推动仲裁法修法进程,为促进仲裁法律制度服务经济社会作用的充分发挥、营造良好的法治化营商环境作出更大贡献。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陶凯元

“仲裁法的修订”双周会主题发言


全国政协将“仲裁法的修订”确定为双周协商会主题,开展深入调研,对仲裁法修订和仲裁事业长远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最高人民法院一直积极参与此项工作,支持通过修订打造一部立足中国国情、借鉴国际通例、兼顾我国仲裁事业发展阶段的仲裁法。
关于进一步开放国内仲裁市场,允许境外仲裁机构在内地开展业务的问题。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出台多份司法文件,支持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海南自由贸易港和北京“两区”建设中引入境外仲裁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开展仲裁业务。下一步,将支持在其他自贸试验区开放仲裁市场。
关于合理扩大仲裁受案范围的问题。赞同将知识产权、体育和反垄断争议纳入仲裁受案范围,但应做类型化处理、只将其中民商事争议提交仲裁的建议。但对东道国和投资者之间的国际投资仲裁是否受仲裁法调整的问题,我们建议再作深入研究。一是国际投资仲裁有别于商事仲裁,建议保留商事仲裁适用于平等主体之间民商事争议的规定。二是我国签署的投资保护协定对国际投资争端规定了不同的解决途径。依据我国加入《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时所作的商事保留声明,东道国和投资者之间争议的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并不适用该公约。
关于仲裁司法审查过程中信息保密与公开的界限问题。赞同在仲裁司法审查案件中应当维护仲裁保密性优势的建议。保密和公开的界限如何划定,难以在仲裁法中作具体规定,建议可通过司法解释解决。司法实践中,法官在撰写文书时,并不涉及与仲裁司法审查无关的事实。当事人也可依法以案件涉及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为由,向人民法院请求不公开裁判文书。今后可考虑确立更清晰的规则,进一步平衡好仲裁保密性和司法公开的关系。
关于案外人权益保护问题。仲裁法应当保护案外人的合法权益,但目前仲裁法修订草案规定案外人就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前提条件是尚未执行终结,且即使理由成立,人民法院裁定终止执行,仍无法否定损害其合法权益的仲裁裁决效力,此种情况在仲裁案件当事人恶意申请仲裁或者虚假仲裁时尤为突出。故有必要引入案外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制度,从根本上解决目前修订草案中的案外人救济制度不足以充分保护案外人合法权益的问题。

中国贸促会会长任鸿斌

“仲裁法的修订”双周会主题发言


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简称中国贸促会)建会70周年大会视频致辞中指出“中国贸促会始终把服务中外企业作为立身之本,促进贸易和投资,推动制度型开放,在国际经贸仲裁、知识产权服务、商事调解等领域积极探索创新”,对中国贸促会仲裁工作予以充分肯定。中国贸促会将继续坚持开拓创新,不断为完善仲裁法律制度和推动仲裁实践积极努力。
关于加强与国际规则衔接。要处理好国内仲裁与国际仲裁的关系。在充分考虑中国国情的前提下,总结吸收经过实践检验的中国特色经验,并以开放姿态尊重、接受国际规则和惯例,积极吸收借鉴《联合国贸法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适度引入临时仲裁、仲裁地等内容,加强中国经验和国际规则相融合。
关于加快仲裁机构改革创新。中国贸促会将充分发挥所属仲裁机构的引领作用,推动建立符合国际仲裁行业发展、具有国际竞争力和公信力的机制体制和管理模式,为建设国际仲裁中心提供机构保障。同时,支持国际商事争端预防与解决组织发挥作用,并就建立中外联合仲裁机制机构开展探索。
关于进一步明确仲裁机构性质。仲裁机构性质定位是仲裁机构改革创新的核心基础。目前法律未对仲裁机构属于民法典规定的非营利法人的具体类型予以明确,导致实践中产生阻碍仲裁机构设立和改革的问题。建议通过进一步明确仲裁机构非营利法人具体类型,以仲裁法修法引领我国仲裁机构体制机制改革。
关于打造高质量仲裁员队伍。中国贸促会所属仲裁机构将持续以制度建设为抓手,完善仲裁员聘任、监督管理制度,打造廉洁自律、独立公正的仲裁员专家队伍,并加大力度吸引更多境外德才兼备的优秀仲裁人士参与我国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