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政协“仲裁法的修订”双周协商座谈会主题发言(二)(转)

发布日期:2022-07-04 09:38 来源:芜湖市司法局 作者:谷勤 阅读次数: [字号:    ] 背景颜色:

姜丽丽专家主题发言:

我国仲裁与国际仲裁的衔接


中国政法大学仲裁研究院副院长兼秘书长姜丽丽在全国政协“仲裁法的修订”双周协商座谈会主题发言:
1994年仲裁法总体上建立起现代仲裁制度,但与国际通行仲裁规则的对接不够充分。一般认为,联合国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是国际仲裁的“最大公约数”和“法律共识”,也是我国仲裁法律制度对接国际规则的主要参考。我国仲裁法与示范法的差异,除以机构仲裁为主和侧重监督是由我国特殊国情造成的,其他方面的差异则可以通过此次修法加以完善。为此,建议:
一是明确涉外仲裁适用标准。仲裁法应根据自身特性,独立确定宽松友好的涉外程序适用标准,明确数字经济下涉外因素认定,自贸区、自贸港企业协议适用涉外程序认定等问题,促进国内与涉外仲裁的融合发展,增强中国仲裁的国际竞争力。
二是规范对仲裁的承认与执行,增强支持力度。明确法院依据仲裁法支持和监督仲裁;完善法院对临时措施,尤其是境外仲裁庭作出的临时措施的承认与执行的程序和标准;明确对境外裁决的承认与执行审查问题。
三是确立仲裁庭的程序主导权。明确组庭后由仲裁庭主导程序进展,仲裁机构可以为仲裁庭提供秘书服务和程序指引。
四是概括可仲裁权利及其界限。征求意见稿对于可仲裁性的修订不匹配修法目标,应当明确当事人有约定仲裁解决纠纷的权利,仅受制于社会公共利益之必需的原则性条款。
五是增加保障仲裁法实施的原则性规定。应专门增加支持仲裁法普法、教育等实施保障性、立法授权性条文,形成仲裁法治体系,推动中国仲裁与国际仲裁的衔接乃至引领。

徐立全委员主题发言

提高我国仲裁公信力和国际竞争力

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副主任,湖北省政协原主席徐立全在全国政协“仲裁法的修订”双周协商座谈会主题发言:

为筹办好“仲裁法的修订”双周协商座谈会,今年全国两会后,汪永清副主席率调研组在北京、上海、深圳开展调研。通过调研,大家认为,仲裁是不可或缺的纠纷解决方式,是衡量一个国家社会治理水平和对外开放水平的重要标志,现行仲裁法是一部好法,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市场经济深入发展,改革开放不断深化,我国仲裁工作与仲裁事业高质量发展的要求相比,还存在仲裁公信力与社会预期不相适应、仲裁国际竞争力与对外经贸发展需求不相适应、仲裁作用发挥与我国社会矛盾纠纷日益增长形势不相适应的问题。

现行仲裁法实施20多年来,我国的法治水平和经济社会环境已发生很大变化,建议此次修法围绕三个目标展开:

一是提高仲裁公信力。最大程度维护当事人意思自治,明确仲裁机构性质定位,健全内部治理机制,提升仲裁行业自治水平,减少行政隶属和介入。理顺仲裁机构与仲裁庭、仲裁员关系,提高仲裁员能力素质,保障仲裁庭独立公正作出裁决。

二是增强我国仲裁国际竞争力。在立足我国实际情况的基础上,修法的总体原则和精神尽量与国际仲裁通行制度相一致,体现中国仲裁与国际商事仲裁实践进一步相融合的态度,从立法上支持打造国际一流仲裁机构,提升我国在国际争议解决中的竞争力。

三是促进仲裁作用更好发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的重要指示精神,适度扩大仲裁受案范围,体现仲裁特点,引导当事人更多选择仲裁化解纠纷。发挥我国仲裁与调解相结合的优势,加大司法对仲裁的支持力度,构建仲裁友好型法治环境。


姜平委员主题发言:

为国际仲裁中心建设提供立法保障


全国政协委员,上海市政协原副主席姜平在全国政协“仲裁法的修订”双周协商座谈会主题发言:
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提出,要注重培育一批国际一流的仲裁机构、律师事务所,把涉外法治保障和服务工作做得更有成效。近年来,北京、上海、深圳等地积极建设国际仲裁中心已初见成效,对照国际仲裁中心较为公认的要素标准主要包括完善的法律制度、优秀的人才队伍、有国际竞争力的仲裁机构、吸引较多的国际仲裁案件等,我们还需要做很多工作。建议:
一是进一步借鉴国际通行规则,提高我国仲裁法律制度的国际竞争力。重视加强司法对仲裁的友好支持和适度监督,尤其坚持国际通行的司法审查程序性标准,审慎研究国内仲裁与涉外仲裁并轨问题,有力维护仲裁独立性。
二是进一步推动机构改革发展,强化仲裁机构独立性、专业性和公信力。通过立法明确仲裁机构的非营利法人性质和具体类型,加快治理结构改革。具备条件的机构进一步探索引入境外专家参与治理。同时,分类支持仲裁机构发挥区位与行业优势,在解决新型争议方面创新探索。
三是进一步开放国内仲裁市场。在目前局部探索实践基础上,允许和支持境外仲裁机构入驻内地,吸引更多外国当事人来华仲裁,增强国际仲裁中心的资源配置能力;同时发挥境外仲裁机构“鲶鱼效应”,促进国内仲裁市场的竞争发展。
四是打造高素质国际化仲裁人才队伍。加强统筹规划,系统推进仲裁员队伍建设,加快培养一批专业精、外语好、有国际视野的优秀仲裁人才。积极推荐优秀人才到国际仲裁机构和国际组织任职交流。完善仲裁员准入和退出管理,强化行业自律与监督,督促仲裁员规范履职行为、强化职业操守。支持仲裁机构选聘更多优秀国际仲裁员,努力建立更国际化、多元化、更高水平的仲裁员名册。

王子豪委员主题发言:

合理扩大仲裁受案范围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科研局管理三级职员王子豪在全国政协“仲裁法的修订”双周协商座谈会主题发言:
仲裁受案范围问题事关仲裁法的总体定位。应在坚持商事仲裁为主的基础上,将国际投资、知识产权、反垄断、体育等新型纠纷纳入仲裁范围。
关于国际投资纳入仲裁,修法已有所考虑,建议进一步细化,避免国内立法与国际条约声明保留的不一致。
关于知识产权、体育、反垄断等不同于传统商事争端的纠纷能否进行仲裁,要做一些类型化分析。知识产权争议,比较常见的是合同纠纷和财产纠纷,当事人之间订立了仲裁协议是可以仲裁的。但是行政机关对知识产权权属认定产生的纠纷,涉及公权力和社会经济秩序,应按照知识产权法和诉讼法有关规定处理,不能仲裁。体育争议也应当做区分。与体育有关的商事纠纷,当事人同意仲裁,可适用一般商事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但对于体育参赛资格、规则适用、兴奋剂检测等竞赛相关问题,主要依据赛会或者协会章程向特定赛会或协会仲裁机构提起仲裁,并且还规定一些上诉机制,这类体育仲裁应当由体育法进行调整。反垄断争议较常见的是商事主体之间的合同纠纷,如果双方愿意仲裁,既能更好化解矛盾,保护商业秘密,维护合作关系,也能节省行政和司法资源。
建议在传统商事仲裁基础上,将国际投资、知识产权、体育、反垄断等不同于传统商事纠纷的争议,以当事人有权处分为原则,以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为保留,纳入仲裁法调整范围。对不宜由仲裁法调整的争议,规定由知识产权法、体育法、反垄断法等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