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父母都想放弃女儿抚养权,这个案子怎么判?

离婚十多年后,母亲起诉变更女儿抚养权
法官:离婚后请把对孩子的伤害降到最低!
此外,相比于葛小娟,张斌居住生活在启东市区,有稳定收入和固定住所,具备抚养子女的能力和条件。最终,法院判决小雨变更由张斌抚养。张斌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南通中院经审理维持了原判。 承办法官介绍,法院对子女抚养权的认定从子女利益角度出发,基于小雨目前的生活状态、实际需要,并在征求其本人意见的基础上,认定其跟随父亲生活更利于孩子的成长。 “父母是孩子最信赖的人,夫妻离婚后,双方在追求自身幸福的同时,请把对孩子的伤害降到最低!”法官表示,把对孩子的抚养、教育和保护作为优先考虑的事项,是每一位父母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和伦理责任。 关于离婚后子女的抚养,《民法典》将现行《婚姻法》规定的“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修改为“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增强了可操作性。 此外,2017年民法总则实施以后,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起算点从十周岁降低至八周岁,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的规定“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并没有随之变更。《民法典》中的规定,直接明确了八周岁以上的子女其抚养权的归属原则,尊重他们的意愿,实现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 在表述中,《民法典》第1084条的规定中,使用了“直接抚养”而非之前《意见》中的“随某方共同生活”,这种文字表达更符合法律精神,使得大家对离婚后子女抚养权归属这一概念有了更明确的认知。 还需要什么情形,我自己的孩子,当然是我想变更就变更了! NO NO NO!抚养关系当然不是你想变更就变更的! 在需要变更抚养关系的时候 希望广大父母牢记一点: “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 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 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 始终是我们要坚持的第一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