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非普法】一个文盲的“精彩演出”

--临沂市陈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发布日期:2021-06-07 09:37 来源:芜湖市司法局 阅读次数: [字号:    ] 背景颜色:
    一个不识几个大字的文盲,精心设计了一个老套的骗局,打着食品公司经营需要流动资金的名目,非法集资长达9年,聚敛了数百万的非法资金。善良的人们,请睁大你们的双眼,看清楚这些简单却极具迷惑性的骗局吧。

案情回顾
    陈某某,女,1957年11月14日生于临沂市罗庄区,汉族文盲,个体经营户。
    自1998年起至2007年3月份,陈某某等人结伙以月息一分的高利为诱饵,以所在的临沂贸源食品有限公司经营需要流动资金为名目,非法向罗庄区盛庄办事处后盛庄村亓某某等17户村民吸收存款金额310余万元,至2007年3月,陈某某等人见资金难以满足后续还本付息的需要,遂携款潜逃。2007年6月7日,陈某某在济南被抓获。

作案手段
    1.利用食品公司的“合法形式”掩盖非法集资的实质。陈某某等人利用自己所在的临沂贸源食品有限公司的名义,以公司经营需要流动资金等貌似合理的名目借入公众资金,避免了社会公众的怀疑。
    2.从近邻亲朋下手,骗取信任。本案中,受骗人大多是陈某某的近邻、亲戚、朋友,或者通过各种关系介绍认识的熟人,受害人基于对朋友或熟人的信任,将资金借给陈某某。陈某某正是利用了这种熟人关系,骗取他人信任,致使多人上当受骗。
    3.许以高额回报,利诱公众上当。陈某某利用了社会公众法律意识淡薄、盲目妄想暴富的投机心理,以高息引诱公众上当受骗,其开出的最高年化报酬率达120%。
    4.东窗事发,携款潜逃。2007年3月,陈某某感到罪行行将败露,见资金难以满足后续还本付息的需要,因害怕无法返还到期存款,遂携款潜逃,最终造 成集资参与者重大经济损失。

案件查处
    2007年6月7日,陈某某在济南被抓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结伙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扰乱了金融管理秩序,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应予惩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陈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案件警示
    非法金融活动都经过伪装,不少从事非法金融活动的公司和个人,在被揭穿前都是再正常不过的经营者,这也使得非法金融活动具有较强的隐蔽性和蛊惑性。一些参与者在高额回报的诱惑下,倾尽所有积蓄,一旦非法集资者资金链断裂,携款潜逃,就会落得个鸡飞蛋打的境地。
    非法集资不受法律保护,参与非法集资的风险和损失将由自己承担,因此,社会公众要提高风险防范意识,正确判断自己的抗风险能力,保障自己的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