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压一个月发工资?员工这样操作,公司被判赔4.6万元!

仲裁委员会:
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46412.30元
2009年7月,田文入职河北某矿业公司工作。
2019年5月,田文看到公司还没发放2019年3月份的工资,便于5月9日申请仲裁,要求解除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并要求该公司支付2019年未付的工资12093元及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52403元。公司吓得赶紧在2019年5月9日发放了田文2019年3月份的工资。
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6月13日作出裁决:
1、确认田文与公司之间于2019年5月9日解除劳动关系;
2、公司给付田文2019年5月1日至2019年5月9日期间的工资972.69元;
3、公司支付田文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46412.30元。
1、判令原被告解除劳动关系;
2、判令公司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46412.30元;
3、判令公司无需支付2019年5月份工资972.69元。
一审法院:
符合劳动合同法支付经济补偿的法定情形
一、确认双方劳动关系于2019年5月9日解除;
二、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田文经济补偿金46412.30元;
三、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田文2019年5月1日至2019年5月9日期间的工资972.69元(此款已于2019年6月28日给付完毕)。
二审法院:
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