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多企业资质项目的项目负责人设置案
案情概述
某项目招标控制价约1000万元,项目实施内容为轨道交通沿线环境整治,涉及道路路面和周边房屋外立面整治提升。招标人设置本项目投标企业资格要求为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的独立法人。项目负责人的资格为建筑工程二级及以上或市政公用工程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该招标文件存在相关建造师超执业范围工作的问题。
案情焦点
本项目要求投标企业同时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而项目负责人只要建筑工程或市政公用工程建造师,存在建筑工程专业建造师执业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内容或市政公用工程执业建筑工程施工内容的情形,即相关建造师超执业范围工作。该情形不符合《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之规定, “注册建造师的具体执业范围按照《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执行”,和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注册建造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 (八)超出执业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 … ”。
处理结果
与本项目招标人沟通,分析招标文件项目负责人资格设定存在的问题、风险等情况,最终本项目招标人决定暂停项目招标,重新修改项目负责人资格要求,设定为同时具备建筑工程二级及以上和市政公用工程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并重新发布招标文件。
工作启示
传统施工项目招标时,招标公告中对投标人资格要求多以一个企业资质为准,项目负责人的资格条件也与企业资质相对应,不存在案例项目中发生的情形。但随着城市基础建设的发展和建设管理工作的理念更迭,越来越多的招标人倾向于将多个工程内容、涉及多个企业资质的项目进行整合招标,寻找一个承揽单位进行项目实施,从而减少工程管理负担。这种招标方式不仅满足建设单位便于建设管理的需求,也有利于节省招标时间,提升招标效率。但同时也需要注意,对于项目招标设定多企业资质要求的,项目负责人也需要同时设定对应专业的资格,避免超资质承揽工程,导致工程施工阶段出现质量或安全问题。针对这种情况,按照《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只要求二级建造师及以上的,一般可要求项目负责人同时具备与企业资质要求的相同专业。对于按照《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要求一级建造师的,可设置负责人同时具备与企业资质要求的相同专业,也可以设置多个专业的项目负责人,分别在相应执业范围内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