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中小企业声明函投诉案
为了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财政部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有利的推动了中小企业的发展。根据要求,供应商须在投标文件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符合中小企业认定标准的企业才能享受政策的红利。由于供应商对政策的理解不透彻,《中小企业声明函》出现填写错误、事实认定错误等多种问题,本文就其中涉及到的典型情况作出简单分析。
案情概述
案件一:某学院2021-2022学年教材采购项目(三包),中标供应商A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中针对的是供应商自己的企业类型,非产品制造企业的类型。
案件二:某管养服务项目,中标供应商B公司以本企业的从业人数来声明企业的类型,投诉人认为应以企业的社保缴纳人数(含对外的劳务派遣)作为企业从业人数认定的依据。
案件三:某学院档案数字化二期建设项目,中标供应商C公司《中小企业声明函》从业人数填写错误,实际从业人数为35人,错填为135人。
案情焦点
案件一:本项目中标供应商A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产品投标声明函”显示:品名“某学院2021-2022学年教材采购项目三包(二次招标)”,生产厂家“小型企业”,扣除价格“总码洋的6%”。
本项目中,图书的制造商显然不是投标供应商,其声明的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投诉人认为其提供的材料是虚假材料,属于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行为。被投诉人认为其对相关政策文件理解不透造成了填写错误,不存在故意弄虚作假从而骗取中标。
案件二:B公司是从事人力资源服务的公司,为外企业提供劳务派遣人员,其为劳务派遣人员办理了社会保险,这些劳务派遣人员是否属于该企业的从业人员,是否应该以本企业的从业人员认定其企业类型。
案件三:中标供应商C公司因填写错误,将从业人员的数量填写错误,是否应认定其为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处理结果
案件一:A公司在本项目投标文件《中小企业产品声明函》”中填写品名“某学院2021-2022学年教材采购项目三包(二次招标)”,生产厂家“小型企业”,扣除价格“总码洋的6%”,与事实不符,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行为。
案件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规定,“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劳务派遣公司派遣人员,列入用工单位从业人数,而非列入派遣公司从业人数。另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八条要求,由劳务派遣单位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B公司符合其他未列明行业为小型企业的标准,未发现提供虚假材料。
案件三:C公司本项目《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承诺的从业人数为135人,虽与其企业实际从业人数35人不符,但不影响其为2020年度其他未列明行业小型企业的既定事实,其作出从业人数为135人的承诺无主观创造得利条件、以谋取中标的故意。结合本案实际情况,不应认定其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为虚假材料。
工作启示
笔者在调查有关投诉中发现关于《中小企业声明函》在招标文件的要求的提出、供应商对其认识和理解、有关内容的填写以及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在处理质疑时均存在一些问题。本文对此做出拓展,以期为后续的招标项目做出一定的指导。
一、招标文件制作方面
(一)招标文件中关于行业的划分应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为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具体情况,在采购文件中明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
(二)如果一个采购项目涉及多个采购标的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逐一明确所有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一般只将采购项目中的主要货物作为标的物。配件、辅料等材料一般不作为标的物,也不对其生产厂商作要求。
(三)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不对其中涉及的服务的承接商作出要求。
二、投标文件制作方面
(一)供应商应当按照采购文件中明确的采购标的对应行业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而非按照供应商的经营范围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
(二)供应商为中小企业的,应在《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提供上一年度从业人员、营业收入和资产总额信息,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的企业可不填报,根据其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认可其为中小企业;否则对其中小企业声明函应不予认可。
(三)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合同分包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需填写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及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相关信息。
(四)《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财库[2020] 46号)第十一条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即供应商须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格式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不予认可。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
(六)投标声明是微型企业,主管部门认定为小型,此种情形不属于通过虚假材料谋取中标,该供应商是小型企业还是微型企业,享受的优惠政策都是一样的,并没有通过这个获取更高的利益。
(七)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时应按采购文件要求和实际情况填写,中小企业划型标准未涉及的可不填写。
三、质疑、投诉阶段
(一)在处理有关质疑时,当供应商提供了格式正确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一般就要认可,视为满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适用条件。《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如果确有线索表明中标人《中小企业声明函》造假,应当报告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来处理,代理机构没有权利认定供应商造假行为。
(二)中标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造假可能构成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由监督管理部门行使调查权,一经查实,对该供应商应以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进行处罚: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即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工信部门)书面答复申请认定函仅限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投诉处理及行政处罚涉及中小企业认定的等三种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