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某卤味店经营含亚硝酸盐食品案
基本案情
2023年3月1日,芜湖市繁昌区市场监管局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当事人繁昌区某卤味店经营的“卤猪蹄、卤牛肉、卤鸭、卤鸭翅”,经法定检验机构检测,显示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项目不符合卫生部公告2012年第10号《卫生部、国家食药监管局关于禁止餐饮服务单位采购、贮存、使用食品添加剂亚硝酸盐的公告》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其亚硝酸盐检测数值高达每公斤500多毫克,存在重大食品安全隐患。3月15日,市场监管执法人员在公安部门的配合下,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同步开展执法检查,在店面内现场查获未开封的亚硝酸钠两袋(生产企业:杭州龙山化工有限公司、净含量1kg、生产日期2022.01 .04),另发现已拆封使用的同批次产品750g。
调查与处理
调查经过:3月10日,区市场局执法大队接到信息,第一时间组织执法人员进行分析研判,考虑到当事人是一家卤味店,其所售产品很可能是自行卤制,存在在加工卤菜过程中添加亚硝酸盐的可能性,经营场所一般不会存放添加剂,因此仅仅送达检验报告,很可能惊动当事人,导致后续证据很难查找。执法人员立即与公安部门取得联系,通报有关案情,经过会商,决定暂不送达检验报告,先行对当事人进行调查摸底。很快查明,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门面房内部进行卤菜加工,属于前店后坊式经营。市场监管与公安部门联合开展执法行动,在送达检验报告的同时,对当事人的生产场所开展突击检查,当场查获未开封的亚硝酸钠两袋,已拆封使用的同批次产品750g。
案发后,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负责人进行了调查询问,并提取相关证据材料。经调查,当事人使用亚硝酸盐作为食品添加剂制作卤制食品进行销售,并提供了本案中查获的亚硝酸盐的采购单据。
定性处理:当事人在卤制食品过程中,违反卫生部2012年第10号《卫生部、国家食药监管局关于禁止餐饮服务单位采购、贮存、使用食品添加剂亚硝酸盐的公告》要求,在食品中添加亚硝酸盐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于2023年4月3日依法移送至芜湖市公安局繁昌分局立案调查。
分析与思考
一.市场监管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要以技术为支撑,坚持问题导向,加强对重点业态、重点品种监管。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和添加非食用物质是食品安全的重大威胁,也是芜湖市市场监管局近年来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重点。本案的线索正是来源于“两超一非”专项整治的监督抽检,以食品检验检测为技术支撑,有效提高对食品安全风险的排查效果。
二.涉案的亚硝酸盐作为食品添加剂中毒性较强的一类物质,长期超量食用,容易引起中毒,对人体有较大的安全隐患。卫生部、国家食药监管局于2012年就发布公告,禁止餐饮服务单位采购、贮存、使用食品添加剂亚硝酸盐。案发后,繁昌区市场监管局高度重视,举一反三,对全区其他卤制食品生产销售单位开展食品抽检,全面排查添加亚硝酸盐的食品安全风险,有效消除安全隐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三.该案中,首先市场监管部门业务部门与执法机构紧密沟通,认真分析研判线索,根据实际情况,改变过去发现不合格问题直接送达报告的工作流程,避免了惊动当事人导致证据灭失的问题;其次市场监管部门与公安部门密切配合,针对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制定先摸排加工点,后上门检查的方案,经过前期周密的摸排部署, 一举在现场查获亚硝酸盐,本案从3月15日查获亚硝酸盐,到4月3日移送公安部门,仅仅历时不到20天,得益于市场监管局、检察院、公安局三个部门从案件初期就 加强沟通,随时通报案情,执法过程中密切配合,程序流转中顺畅高效,是行刑衔接工作的典型案例。
四.该案中涉及的食品是生活中常见的卤制品,对人民群众关注身边的食品安全有很好的宣传作用,同时将案件移送公安部门追究刑事责任,有效震慑了违法当事人,也从源头上抑制了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具有很好的典型示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