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闵某违法销售烟花案
案件简介
2023年1月21日20时许,高校园区派出所民警执勤巡逻至澛港大桥下面时,发现有人正在大堤上摆地摊销售烟花,导致大堤上有多人购买烟花并燃放。民警当场出示工作证件对现场进行检查,经了解,闵某系南陵县籍山镇三联村人,平时在农村家中帮父母经营小超市,过年前买进一些烟花,大年三十晚上,开车到澛港大桥摆地摊销售这些烟花补贴家用,巡逻民警现场将闵某传唤至派出所内接受调查。
调查与处理
经查,闵某对其非法销售烟花的行为供认不讳,查获时已经销售了275元的烟花,现场查扣剩余的14件烟花,弋江公安分局高校园区派出所当晚对闵某涉嫌非法买卖危险物质提请分局法制部门拟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建议,法制部门考虑到闵某的未有类似前科劣迹,是否在其他地方销售烟花爆竹等情况也未进一步调查,案发当晚又是举国欢庆的传统节日,根据柔性执法的精神,退回了办案单位的处罚申请,要求进一步查明闵某的违法行为。办案单位通过进一步调查没有发现闵某在其他禁放区域有类似违法行为,结合违法嫌疑人初次违法销售烟花、销售数量较少,未造成严重后果,人身危险性较小,按照省厅推行的柔性执法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十九条第一项、第三十条、第九十五条第二项和国务院发布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四十三条之规定,于是提出对闵某不予行政处罚并收缴扣押的烟花、追缴违法所得的处理意见,呈报分局法制部门审核。分局经审核审批同意办案单位的处理意见,决定对闵某不予行政处罚并收缴扣押的烟花14件,追缴违法所得275元。
典型意义
该案系执法民警在新年的禁放巡逻中现场查获的,虽然违法嫌疑人闵某违法销售烟花的行为,侵犯了公共安全和国家对烟花等爆竹性物品的管理秩序,具有违法性,但结合闵某的违法情节,人身危险性以及违法行为发生特殊的时间,按照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执法原则,体现柔性执法的精神和执法温度,弋江分局对该案的处理决定既实现了管理社会秩序的目的,又使违法者受到了法治教育,让每一位市民从公安机关的办案中体现社会的公平正义,感受到执法的宽严相济和执法温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