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胡某与赵某道路交通违法案

发布日期:2024-06-26 09:31 来源:芜湖市司法局 作者:徐露 阅读次数: [字号:    ] 背景颜色:

案件简介

2021年11月21日上午,赵某驾驶院B*****号小型轿车沿中江大道由北向南行驶,08时31分许,车辆行至熙龙湾路段处,在东西向信号灯为红灯时,遇胡某驾驶的沿该路段人行横道线由西向东行驶的“芜湖临时*****”号两轮电动车,在中央隔离墩西侧相邻车道的人行横道线上,皖B*****号小型轿车前部右侧与“芜湖临时*****”号两轮电动车左侧前部发生碰撞造成胡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双方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调查与处理

一、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的基本情况:

当事人情况

胡某,男,汉族,56岁,身份证号3426011965********,户籍住址安微省巢湖市**************,事故发生时驾驶“芜湖临时****”号两轮电动车。家属联系电话151********

赵某,男,汉族,33岁,身份证号3402071988********,户籍住址芜湖市鸠江区***************,持C1证,档案编号3402********,事故发生时驾驶院B*****号小型轿车,联系电话187********。

车辆情况

皖B*****号小型轿车,车辆所有人为赵某。该车投保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芜湖临时*****”号两轮电动车,车辆所有人胡某。

道路情况

事故地点位于芜湖市鸠江区中江大道熙龙湾路段。中江大道为南北走向,往南为陈棱路交叉口,往北为万春西路交叉口,熙龙湾小区位于道路的西侧。中江大道设置中央隔离绿化带及机非车道隔离绿化带,机动车道主干道为双向八车道,另有辅道及非机动车道。熙龙湾小区路段缺口划设有人行横道线,并有信号灯控制。事故发生在该缺口中央隔离绿化带西侧相邻车道内的人行横道线上。事故地点北侧发现有效监控视频。沥青路面,雨天潮湿,无视线遮挡,事故发生在白天,视线良好。

二、交通事故的证据、检验、鉴定结论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受案登记表:证明事故发生时间、地点。

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固定、记录了交通事故现场情况。

现场视频监控资料(包括行车记录仪视频)记录了事故发生时的情形。

安徽百友司法鉴定中心对碰撞痕迹、碰撞形态及事发时两车车速进行了鉴定,结果为:(1)事故发生时,皖B*****号小型轿车的前部右侧与悬挂“芜湖临时*****”号二轮电动车左侧前部发生碰撞。(2)碰撞形态为:皖B****号小型轿车沿中江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熙龙湾路段时,其前部右侧与由西向东行驶的悬挂“芜湖临时*****”号二轮电动车左侧前部发生碰撞。(3)院B****号小型轿车通过参照线A(碰撞前)的平均速度约为47.0km/h。(4)悬挂“芜湖临时*****”号二轮电动车通过参照线B(碰撞前)的平均速度约为15.2km/h。详见皖百友司法鉴定中心[2021]交鉴字第112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安徽全诚司法法鉴定中心对事故发生前两车进入路段停止线、人行横道线处的信号灯状态进行了鉴定。鉴定意见为:(1)视频画面日期时间显示2021-11-21星期日08:31:00至08:31:01,在中江大道熙龙湾路段人行横道线处由北向南方向机动车道辅道上,一辆二轮车由北向东左转弯行驶,整车尚未到达以及整车通过由北向南方向机动车道辅道停止线时,由北向南方向机动车道主道和辅道圆形交通信号灯状态为:绿灯状态第2-3秒之间(时长约63秒);

视频画面日期时间显示2021-11-21星期日08:31:02,在中江大道熙龙湾路段人行横道线处,一辆二轮车继续由北向东左转弯行驶,整车到达机动车道主道与辅道之间的安全站道上时,由北向南方向机动车道主道和辅道圆形交通信号灯状态为:绿灯状态第4秒(时长约63秒);由西向东方向人行横道交通信号灯为:红灯状第7秒(时长约20秒);

视频画面日期时间显示2021-11-21星期日08:31:03至08:31:04,在中江大道熙龙湾路段人行横道线处由北向南方向机动车道主道与辅道之间的安全道上,一辆二轮车由西向东行驶,整车尚未到达以及整车到达机动车道主道上的人行横道线上时,由西向东方向人行横道交通信号灯状态为:红灯状态第8-9秒之间(时长约20秒);(2)视频画面日期时间显示2021-11-21星期日08:31:07,在中江大道熙龙湾路段人行横道线处由北向南方向机动车道主道上,一辆“皖B*****”号小型轿车由北向南行驶,整车尚未到达以及整车通过由北向南方向机动车道主道停止线时,由北向南方向机动车道主道圆形交通信号灯状态为: 绿灯状态第9秒之间(时长约63秒)。详见皖全诚司法鉴定中心[2021]图鉴字第36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对皖B*****号小型轿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了检测,结果为合格。详见WUH497211209002500号《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

安徽师范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赵某血液中乙醇进行检测,鉴定意见为:赵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未检出。详见安徽师范大学司法鉴定所[2021]法毒鉴字第1690号。

询问当事人赵某一次、取得询问材料一份,询问证人一次,取得证人材料一份。

三、交通事故成因分析:

以上事实有受案登记表、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现场视频监控资料、皖百友司法鉴定中心[2021]交鉴字第112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皖全诚司法鉴定中心[2021]图鉴字第36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WUH497211209002500号《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安徽师范大学司法鉴定所[2021]法毒鉴字第169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询问笔录、证人证言等证据证明;胡某违反交通信号灯横过机动车道,且在横过机动车道时未下车推行,是导致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赵某驾驶机动车在行经人行横道线时疏于观察,是导致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次要原因。

四、适用法律、法规及责任划分意见:

胡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驾驶…电动自行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之规定;

赵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是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之规定,建议认定责任如下:胡某负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赵某负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

分析与思考

道路交通事故暴露出来的事故预防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及预防对策建议:

随着城市经济的迅猛发展,城市交通的“机动化”水平飞速提高,城市道路资源逐渐向机动化方向倾斜,慢行交通的空间以及相应设施的服务水平不断下降;而同时电动自行车这一新兴的交通工具,凭借着成本低、速度快的优势,深受广大人民群众青睐,呈井喷式的速度发展,已逐步取代摩托车、自行车,成为市区交通出行的重要组成部分。以电动自行车为主的非机动车和行人等慢行交通元素在道路上特别是在交叉路口,争相与机动车“抢道”通行,由此引发的交通乱象比比皆是,成为交通管理工作的“难点”和“痛点”。开展以道路交通组织及交通信号控制相关知识为主题的业务培训,着力提升新形势下民辅警的业务素质和参与城市道路交通规划、建设、管理的专业水平,加强对机动车驾驶人的安全意识宣传教育,加大对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