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某公司不按照施工技术标准施工案
案情简介
2020年11月19日,芜湖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交通工程大队2名执法人员在安徽中桩物流园配套件杂货码头工程项目检查中发现本项目二号引桥下堤道路区域,施工单位中交某有限公司未按设计图纸和《水运工程地基基础施工规范》 (JTS206-2017) 要求在施工前通过工艺性试验确定施工参数就完成了2247根水泥土搅拌桩施工,涉嫌施工单位未按照《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8号)严格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施工。两位执法人员制作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经调查,施工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在施工、监理、建设单位的共同见证下采集现场证据材料,经过行政执法程序最终予以行政处罚。
调查与处理
市交通运输局以该单位违反了《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8号)第十四条的规定,依据《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8号)第四十条第一项、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对中交某有限公司处以21.0772万元罚款,对项目经理潘某处以1.2646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潘某于12月22日缴纳罚款。
法律分析
该案件的立案依据为《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8号)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施工,对原材料、混合料、构配件、工程实体、机电设备等进行检验;按规定施行班组自检、工序交接检、专职质检员检验的质量控制程序;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进行质量自评。检验或者自评不合格的,不得进入下道工序或者投入使用。
该案件的处罚依据为《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8号)第四十条“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施工单位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责令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工整顿: ( 一)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处所涉及单位工程合同价款2%的罚款;第四十六条规定,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典型意义
此案例是交通执法改革后第一起处罚数额较大的工程质监案件,且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现在许多企业一味凭借所谓的施工经验,把规范、图纸丢一边,通过对案涉企业依法给予处罚在建设市场中起到了很好的震慑作用。
执法易错点
一是语言方面。询问当事人时要注意针对不同的当事人使用不同语言的技巧,抓住违法的事实关键点。
二是态度方面。面对处罚,当事人的情绪相对比较激动,执法人员要耐心的同当事人交流,切勿以恶治恶,造成工作的被动。
三是证据留存方面。需要使用录音、录像留存证据的,执法人员在执法时要做好全过程记录。
四是处罚界线方面。执法人员要严格按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相关量化标准执行,不要越权执法或超额罚款。
五是其它方面。作为执法人员要清正廉明,要经得住诱惑,不要因为一些潜在的因素,使案件该查不查,贻误处理的最佳时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