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xx水泥有限公司未保证自动在线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案
案件简介
2021年9月30日,芜湖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联合在线监测运维监管服务单位对安徽xx水泥有限公司烟气在线监控设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水泥窑废气排放口配套的烟气在线监测设施冷凝器温 度显示为42.7℃(按照技术规范,烟气通过烟气冷凝器将温度降低到2摄氏度至6摄氏度,使其低于烟气露点温度形成液态水从而脱除大部分水分,如果冷凝器的温度过高会导致二氧化硫等可溶性气体被吸收的概率增大),后经调查发现该单位在2021年9月29日对烟气在线监测设施 分析仪进行了更换,但未对更换后的在线监测设施分析仪进行校准校验即投入使用。
调查与处理
1.该单位为重点排污单位,在2021年9月29日对烟气在线监测设施分析仪进行了更换,但未校验即投入了使用,符合《安徽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八条第十一项规定“重点排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十一)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故认定该企业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2.经调查企业在线设备运行情况、运维记录,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的规定,根据该法第一百条第三项,对该单位作出罚款3.98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
在线监测是非现场执法的重要手段,只有保证在线监测数据的真实有效性,才能保证企业排污状况实时处于生态环境部门监管范围,才能够为生态环境执法提供精准线索。
一是专业支持,密切协作,依法依规收集关键证据。本案执法机构联合环境监控专业人员开展现场检查,分工配合,由监控专业人员按照 标准规范要求检查企业在线监控运维情况,执法人员现场固定关键违法证据,为案件的办理提供了保障。
二是用好《安徽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该办法实施的目的在于督促重点排污单位规范运行管理自动监测设备,提高自动监测数据质量。且该办法对自动监控违法情形进行了细化认定,更有利于执法人员对照执法。
三是企业应担负起保证在线设备正常运行的主体责任。涉案企业作为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做好自动监测设备的运行维护,保障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