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邓某某侵犯他人信息网络传播权案

发布日期:2024-07-11 18:28 来源:芜湖市司法局 作者:徐露 阅读次数: [字号:    ] 背景颜色:

案件简介

该案为芜湖市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查办的一起典型侵犯他人信息网络传播权行政处罚案件。因案情涉及行刑衔接、侵权影视作品数量较大、运营方式隐蔽(网站架设、广告投放、人员工资均使用境外虚拟货币“泰达币”结算)、涉案经营额较大(83376.7个“泰达币”,折算人民币为55 .493万元),当事人被处以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的行政处罚。

 

调查与处理

2022年6月20日,芜湖市公安局弋江分局火龙岗派出所向芜湖市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移送《案件移送书》,称芜湖市居民邓某某创建网站“手机网”(f4yy.com), 向公众提供影视作品在线播放服务,并通过该网站进行广告经营业务。当日,芜湖市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2019年下半年至2022年2月,邓某某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通过网站“手机网” (www.f4yy.com) 向公众提供共计230部影视作品的在线播放服务,采用网络招徕境外广告商投放广告的方式获利。

邓某某下载境外软件APP“imtoken  钱包”,用于收取广告商以境外虚拟货币“泰达币”进行结算的广告费,并通过该软件支付网站技术人员“泰达币”作为薪酬。截止涉案网站关闭时,邓某某供述的经营额为83376.7个境外虚拟货币“泰达币” (因电子数据证据灭失,无法查实)。因“泰达币”与美元的兑换比例为1:1,参考2022年6月20日美元与人民币汇率1:6.65569计算,涉案83376.7个境外虚拟货币“泰达币”价值约为人民币55.493万元。

办案过程中,邓某某对上述违法行为供认不讳,其行为属于通过信息网络擅自向公众提供他人的作品。

邓某某通过信息网络擅自向公众提供他人的作品,违反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条“权利人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受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保护。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将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的规定。

依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违反本 条例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之一的,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处非法经营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的,根据情节轻重,可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 )通过信息网络擅自向公众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的规定,参考《安徽省新闻出版(版权)电影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0年版)第六部分第(十四)项的规定。同时,考虑当事人违法情节、危害后果、社会影响等因素,芜湖市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责令邓某某改正违法行为,对其作出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圆(20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当邓某某于2022年9月7日自行缴纳了罚款,行政处罚执行完毕。

 

分析与思考

两法衔接方面

公安机关前期以涉嫌侵犯著作权罪立案侦查,虽然前期对涉案网站进行了互联网远程勘验取证,但因涉案网站服务器数据被邓某某在案发前释放,公安机关无法恢复电子数据,导致据以定案的关键证据灭失,造成案件证据不足无法提起刑事诉讼,因此公安机关作出撤案决定。对邓某某的刑事责任无法追究,但是其行政责任不能免除。公安机关在研判后,依法将该案移送芜湖市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查处。

取证方面

芜湖市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一是经证据审核,对公安机关移送的视频光盘、《讯问笔录》、照片予以采信。二是对邓某某进行了调查询问并制作《调查询问笔录》,提取邓某某《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涉案网站播放的230部《电影电视剧名目》。综上,该案取得了视听资料、书证、当事人陈述三类证据共计6种,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

违法事实认定方面

一是认定案件损害公共利益。邓某某向公众提供涉案影视作品,未获得著作权人的许可授权,亦未向版权方支付任何报酬。对于其他依法获取授权并支付版权费用的市场主体来说,有失公允,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当认定为损害公共利益。而损害公共利益正是网络侵权行政处罚的前提条件。

二是违法所得和非法经营额无法测算。因芜湖市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接收案件前,邓某某已擅自将境外软件APP“imtoken钱包”账户注销,涉案违法所得证据灭失,故无法查明违法所得和非法经营额。

自由裁量方面

对邓某某的行政处罚幅度,办案单位参考《安徽省新闻出版(版权)电影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0年版)第六部分第(十四)项,结合本案违法情节和社会影响进行了综合研判。

一是违法情节恶劣。因邓某某擅自将境外软件APP“imtoken钱包”账户注销,造成违法所得证据灭失,导致执法人员无法查明本案违法所得和非法经营额,其存在销毁或隐匿证据的事实。

二是社会影响较为恶劣。涉案侵权影视作品共计230部,在网上传播历时1年有余,在网民中知晓率较高。

三是运营方式隐蔽。涉案网站运营使用境外虚拟货币交易软件 “imtoken 钱包”,以虚拟货币“泰达币”进行收支结算。一旦该软件账号被销户,账户信息和虚拟货币将全部灭失。

借鉴意义方面

一是提供了行刑衔接新思路。行刑衔接一般是行政处罚案件办理过程中发现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由行政执法部门移送刑事司法部门。本案由刑事案件流程导入行政处罚流程,较为特殊,亦不失为一条网络执法工作新思路。这样既能解决行政执法机关在重大、复杂案件办理中执法力度有限的问题,又能对网络违法行为形成打击闭环。网络执法案件证据易灭失,违法者往往智商高、懂互联网技术、反侦察能力强,在办案过程中可能会侥幸逃脱刑事处罚,但是从行政处罚的角度,则可以对此类案件予以兜底处罚。

二是暴露了网络执法老问题。网络执法的核心是取证,取证的核心是固定电子数据证据。电子数据证据取不到,整个网络执法案件可能就无法顺利办结。电子数据主要包括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手机短信文档 、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它们存储在服务器中,展现在互联网上,一有风吹草动,违法者后台的简单操作就可能将证据灭失。有的违法者往往将服务器架设在境外,这就更加增加了办案难度。本案公安机关在互联网远程勘验后,没有第一时间对邓某某居住地突击检查,错失战机。

办理网络执法案件,建议办案单位第一时间进行互联网远程勘验,通过屏幕录像、摄像机涉嫌、截图等方式固定证据;第一时间锁定和控制违法者及其通讯器材、电脑主机等设备;第一时间拷贝电子数据,进行证据转换和固定。待电子数据固定后,再对案件做进一步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