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陈某某在森林防火期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案

发布日期:2024-07-11 18:31 来源:芜湖市司法局 作者:徐露 阅读次数: [字号:    ] 背景颜色:

基本案情

2021年12月21日(冬至)上午11时左右,南陵县何湾镇村民陈某某(男,85岁)携带15刀纸、10挂火炮、3个16响在本村民组位于南丫路北边的坟地上进行祭祀上坟,引发周边灌木燃烧,山场过火后,陈某某本人积极扑救,同时叫来其弟媳参与扑救并让她报警。之后,在国有丫山林场森林消防队及周边村民和村干部共同帮助下,及时将火扑灭。此次过火造成地表杂灌被烧,并造成部分树干碳化,经鉴定,过火面积共计949.00平方米(约1.42亩)。

 

处理结果

南陵县林业局作出对陈某某警告并处贰佰元(2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陈某某已依法履行其法定义务,现已结案。

 

案件解析

一、案情分析

冬季天干气燥,是南陵县森林火情的高发期,如扑救不及时,极易引发森林火灾。冬至祭祀上坟是我国大多数地区的传统习俗,前后三天为祭祀活动高峰期,同时也是森林火情的高发期,目前,南陵县大多数劳动力在外务工,在家留守人员多为老人和小孩, 一旦发生森林火情,很难及时扑救,如参与祭祀人员麻痹大意,扑救不及时,极易引发森林火灾,造成人员财产损失。

本案相对人陈某某在南陵县林区祭祀上坟,发现周边杂灌引燃后,及时扑救并叫人参与扑救、报警,因扑救及时,仅造成周边地表杂灌引燃和部分树木树干碳化,没有造成巨大人员财产损失,应当属于违法情节轻微且具有主动纠错行为,另陈某某年事已高,家庭经济困难,体弱多病,且具有主动认错情节并承诺今后祭祀上坟小心谨慎,具教育改过情节。

二、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 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南陵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森林防火区和森林防火期的通知》(南政〔2011〕45号)规定“全县林地,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未成林造林地、退耕还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边缘150米以内及农田林网、片林、护路林、护岸林等边缘50米已被区域为森林防火区”、“每年11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为全县森林防火期”。

三、执法易错点和示范点

(一)执法易错点

本案案发地位于南陵县西部主要林区何湾镇,国有丫山林场位于该地,也是南陵县重要森林防火区,由于该地耕地较少,老百姓的坟地多位于林区,同时冬至是全年森林防火期的重要时期,也是祭祀上坟引发火情甚至森林火灾的高发期,为了防止林区森林用火违法行为的发生,充分起到宣传和震慑作用,承办人往往会重处罚,轻教育,忽略了行政相对人主动纠错、减少损失、认识错误、接受教育以及行政相对人承受行政处罚能力等相关情节,未能起到实际教育的作用。

(二)执法示范点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 (2021-2025年)》明确指出“努力做到宽严相济、法理相融,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本案承办人充分听取了行政当事人的陈述,并深入村两委了解行政当事人实际情况,适当行使了自由裁量权,给出了给予当事人警告并处最低罚款的行政处罚建议,案审会听取了承办人的案情汇报,采纳了承办人的处罚建议,充分起到了宽严相济、法理相融的作用,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