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xx矿业发展有限公司违法违规生产作业行政处罚案
案件简介
2023年2月22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安徽局对芜湖××矿业发展有限公司进行督查检查并移送了《非煤矿山安全监察移送书》(皖非煤安全监察移〔2023〕04号),共反馈21条问题隐患。2月24日,芜湖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了现场核查,发现该单位主要存在6条问题隐患涉嫌违法相关法律法规。主要违法违规行为如下:
一.-360m水平2-6采场1台局部通风机未安装开停传感器,不符合《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监控监测系统建设规范》第6.5条规定;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二.2号副井进线电源架空线路终端杆10kV氧化锌避雷器未投入使用;35kV变电所外使用的10kV氧化锌避雷器均无检测报告;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三.2号副井双电源供电,使用跌落保险作为进线开关切换电源使用,备用线路未安装跌落保险。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四.1号副井、2号副井、主井提升机系统的保护试验记录中,缺少限速保护、过速保护、闸瓦磨损保护等保护项目,矿缺少对主要电气设备绝缘电阻测定、电缆检查、井下自动保护装置等季度检查的记录,不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6.4.8.11条、第6.7.8.2条规定。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五.《—440m水平岩脉巷长探设计》《—420m入段联巷长探设计》 要求“终孔直径设计大于75mm,钻孔涌水量较大时,将钻孔慢慢取出”,不符合《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防治水安全技术规范》第8.7、8.9条规定。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六.《—420m入段联巷长探设计》要求“孔口管长度20m”,现场询问作业人员仅施工3-4m, 查钻探班报表为1.2m。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芜湖××矿业发展有限公司违法违规生产作业案进行立案调查。
调查与处理
一、调查取证情况
2023年3月6日,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分别对芜湖××矿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防治水办公室主任刘××、机电副经理赵××进行了调查询问并全程视频录像取证,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上述人员均承认了该公司存在上述6条问题。
二、现场处理措施
芜湖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场制作了《现场检查记录》(芜应急现记〔2023〕监一002号)、《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芜应急现决〔2023〕监一002)、《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芜应急责改〔2023〕监一002号)并下发给芜湖××矿业有限公司负责人签字确认并要求企业按期完成所有问题隐患整改工作。
三、处罚情况
1、对芜湖××矿业发展有限公司的第1、3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 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拟对芜湖××矿业发展有限公司处3万元罚款。
2、对芜湖××矿业发展有限公司的第2、4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拟对芜湖××矿业发展有限公司处3万元罚款。
3、对芜湖××矿业发展有限公司的第5、6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拟对芜湖××矿业发展有限公司防治水办公室主任刘××处2万元罚款。
综合以上,拟对芜湖××矿业发展有限公司给予处6万元罚款,对于企业防治水办公室主任刘××处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经法制审核和局机关集体讨论,认为该案件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律法规使用准确,自由裁量适当,一致同意对芜湖××矿业发展有限公司给予处6万元罚款,对企业防治水办公室主任刘某某处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我局按程序要求分别对企业和个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 ( ( 芜 ) 应急告〔 2 0 2 3 〕1-1 、2 号 ) 和 《行政处罚决定书》((芜)应急罚〔2023〕1-1、2号)。企业和个人已在规定时间内缴纳罚款。该企业在规定时限内缴纳罚款并于2023年3月份对上述隐患问题完成整改,经复查合格后予以验收。
分析与思考
芜湖××矿业发展有限公司隶属××矿业集团的中央企业,矿山年产铁矿130万吨/年,矿山规模为大型矿山,开采方式为地下开采,矿山水文、工程地质条件均为复杂类型,最大单班下井人数为147人,2022年矿山发生一起一般生产安全事故,造成1人死亡。综合评判该矿山安全风险等级为D (重大风险)。
自2021年一法两规重新修订并正式施行以来,我局每年度组织开展各类新安法、新规程相关培训讲座、安全生产现状“全面体检”活动、专项执法检查来督促所有非煤矿山企业严格对照新安法、新规程开展自查自改工作,确保矿山企业认真对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程要求,做实做细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确保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职到位,将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到实处。本案中该企业作为央企管理下的单位,技术力量较为雄厚,矿山安全管理人员、专项资金、专业技术方面能够得到有效保障和支持,但通过近年来执法检查发现企业未按规程违规违章作业、未定期检验检测安全设施设备等违法违规行为仍屡禁不止。该案件的办理对我市同类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立案查处和警示教育等方面具有借鉴价值。今后在行政处罚时会及时督促违法违规企业履行处罚内容,处罚与教育并重,督促涉事企业依法依规生产、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