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xxx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案

发布日期:2024-07-11 18:33 来源:芜湖市司法局 作者:徐露 阅读次数: [字号:    ] 背景颜色:

案件简介

2022年6月,市应急管理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我市鸠江区境内,安徽xxx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有多名无证焊接(电焊工)人员从事焊接与热切割作业。我局立即安排执法人员对安徽xxx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进行行政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现场有3名从业人员(周某、陈某某、蒋某某)无特种作业操作证从事焊接与热切割作业。

安徽xxx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的规定。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安徽xxx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案进行立案调查。

 

调查与处理

一、企业基本情况

安徽xxx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位于芜湖市鸠江经济开发区,成立于2018年6月25日,法定代表人舒某某,主要经营范围是金属板材、金属制品、金属配件的生产、销售,焊接与热切割作业是其生产工艺环节中的重要一环。

二、调查情况

2022年6月28日,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安徽xxx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进行行政执法检查,发现现场3名从业人员(周某、陈某某、蒋某某)无特种作业操作证从事焊接与热切割作业。执法人员经现场询问,了解到3人从事的岗位是焊接与热切割作业岗位。执法人员现场要求3人出示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3人均未能提供。

执法人员当场采集了现场作业照片、人员身份信息等相关证据,并出具了《现场检查记录》和《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周某、陈某某、蒋某某等3人立即停止从事焊接与热切割作业。

安徽xxx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舒某某对此次行政执法检查发现的问题表示认同,并当场在行政执法文书上签字确认。

2022年6月30日,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安徽xxx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舒某某以及企业职工周某、陈某某、蒋某某等4人进行了调查询问,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通过调查询问,法定代表人舒某某以及企业职工周某、陈某某、蒋某某等4人均承认了该公司存在现场从业人员无特种作业操作证从事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的事实。

三、处理措施

经调查,安徽xxx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存在“现场3名焊接与热切割作业人员(周某、陈某某、蒋某某)无特种作业操作证从事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的违法事实。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安徽xxx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违法行为处人民币贰万元罚款。

 

分析与思考

本案中,安徽×××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主要涉及到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问题。

那么,什么是特种作业和特种作业人员呢?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第三条规定: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规定。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本案中涉及到的焊接与热切割作业就是一种特种作业,其具体内容包括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压力焊作业;钎焊作业等。

在企业生产过程中,特种作业危险性非常高,根据国内外有关资料统计,由于特种作业人员违规违章操作造成的生产安全事故,占生产经营单位事故总量的比例约80%。特种作业人员在工作中接触的危险有害因素较多,面临的安全风险和危害类型与一般的劳动者有较大差别, 电焊工作为特种作业人员的一类,可能面临的危险有害因素包括高温烫伤、中毒、触电等,一旦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不仅对作业人员本人,还会对他人和周围设施造成很大伤害。特种作业人员不掌握相关安全知识,没有经过专业培训,未持证上岗,随时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其后果严重,社会危害性大,类似教训屡见不鲜。

本案中,安徽×××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行为,暴露出生产经营单位单位存在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管理不规范、制度执行不力等问题。特种作业属于高危作业,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是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要求,是一条不可触碰的高压线。生产经营单位要强化特种作业管理,除了确保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定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方案以外,还应认真核验从业人员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真伪,严禁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更不得指挥、默许从业人员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坚持持证上岗,安全作业,不仅是安全管理工作的基本要求,更是对员工生命的尊重。

安全生产是保障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基础,生产经营单位提高安全生产意识,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管理,做好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实现安全风险自辨自控、隐患自查自改,不断完善工作机制,消除事故隐患,提升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对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保障安全生产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应急管理部门不断加强特种作业安全管理,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坚决防范遏制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证件过期等非法违法行为。

2023年5月15日,应急管理部施行的《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规定,工贸领域内企业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即被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2023年4月27日,应急管理部安全执法和工贸监管局印发《关于立即开展工贸行业领域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其中6项执法检查重点内容有3项涉及到特种作业,包括电气焊作业人员是否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考核合格,是否取得相应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后进行作业;电气焊作业人员是否执行电气焊作业相关标准,遵守本单位安全管理规定和操作规程;在实施电气焊作业时,是否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专项执法检查要求,发现企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严格依法立案处罚,对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实施“一案双罚”。

希望通过此案,教育相关生产经营单位切实增强安全生产法制意识,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预防为主,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定期排查风险隐患,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特别是对外来施工单位要严查特种作业人员关口,从源头上消除因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作业而引发的事故发生。要把遵法守法、依法办事作为企业健康发展的行为准则,并严格遵守各项规定,确保企业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切实维护职工人身生命财产安全。

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对企业重大事故隐患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是加强警示教育,倒逼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有力手段。应急管理执法人员面对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感,认真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加大执法检查力度,重点查处无证作业等违法违规行为,从严审核把关特种作业人员关口,深入排查重点行业领域潜在风险隐患,督促企业隐患整改闭环,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恪守安全底线,护航我市安全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