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某摄影协会连续三年未参加年度检查行政处罚案
案例简要
芜湖市某摄影协会2013年5月在莞湖市民政局注册登记,法定代表人为孙某某,业务主管单位为芜湖市文化和旅游局。自2017年开始,该协会因内部管理混乱,连续三年未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参加年度检查。2020年8月,芜湖市民政局执法人员发现该协会已经连续三年未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参加年度检查,2021年5月,芜湖市民政局依法对该协会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具体举措
一是严密调查取证。在发现芜湖市某摄影协会存在连续三年未参加年度检查的违法事实后,芜湖市民政局立即予以立案,并第一时间进行调查取证。执法人员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按照法定程序,通过询问行政审批办公室工作人员、查询安徽省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信息系统,调取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档案,约谈该协会相关负责人,函询该协会业务主管单位意见。查明该协会自自2017年以来,连续三年未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参加年度检查,也未开展业务活动。
二是审慎依法处置。在认定该协会连续三年未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参加年度检查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情况下,芜湖市民政局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于2020年12月向该协会下发《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因该协会住所无人值守、法定代表人无法联系,芜湖市民政局无法当面及通过其他方式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于2021年1月6日通过公告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公告送达后,芜湖市民政局未收到该协会异议,于2021年5月6日日正式下发《处罚决定书》,并公告送达。
三是耐心接待来访。在该案办理过程中,该协会发起人之一鲍某多次向芜湖市民政局反映,该协会未按照规定参加年检系有关负责人不履职尽责导致。芜湖市民政局就其反映的问题及时与该协会业务主管单位进行沟通,希望该业务主管单位积极履行业务主管单位职责,督促指导该协会对内部管理问题进行整改。该业务主管单位回复该协会法定代表人已提交辞职报告,目前内部矛盾无法调和,无法召开会员大会进行改选,建议依法撤销。芜湖市民政局就相关情况及向鲍某进行了反馈,并就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了详细结束,鲍某表示认可。
工作成效及法律依据
近年来,芜湖市民政局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建党10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社会组织工作系列重要论述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积极按照民政部、省民政厅要求,加大社会组织执法监督力度,结合“僵尸型”社会组织专项整治行动,站在讲政治的高度,满怀为民情怀,立足“双招双引”现实需求,严格执法、撤销了一批长期不参加年度检查、不开展活动的社会组织,进一步优化了社会组织结构,净化了社会组织发展环境,防范化解了社会组织风险,促进了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为社会组织作用发挥奠定了坚实基础。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社会团体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工作报告的内容包括:本社会团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依照本条例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以及财务管理的情况”。第三十条规定:“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二)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三) 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五)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七)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芜湖市某摄影协会连续三年不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参加年度检查,属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情形,情节严重。芜湖市民政局对其予以撤销登记处罚符合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