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明白人”典型案例】无人机喷洒农药误伤邻近虾塘 法律明白人成功化解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摘要】:2024年3月,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花桥镇花桥村的武某某在其麦田采用无人植保飞机喷雾除草剂作业,飞机喷药时发生药液漂移,造成周边袁某某等7户近170亩虾塘受损,双方就赔偿一事产生纠纷,花桥镇花桥村法律明白人范启玉通过3个月不懈的努力,与双方多次沟通,成功化解了武某某和袁某某等7户之间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关键词】依法调解
一、情况介绍
2024年3月12日,农业种植户武某某在其位于花桥镇花桥村吴庄组的麦田采用无人植保飞机喷雾除草剂作业。由于飞行高度、风向等原因,飞机喷药时发生药液漂移,造成周边袁某某等7户近170亩虾塘受损,出现部分虾苗死亡。事发当天,袁某某等人找到武某某协商赔偿。袁某某等人认为虾苗正处于生长初期,目前虽然仅有部分死亡,但真实的受损情况无法判断,且青虾养殖后期投入成本很大,袁某某等人决定放弃当季的青虾养殖,要求武某某承担前期全部的投入成本,支付较高数额的赔偿。而武某某认为他喷洒杀草剂与袁某某等人的虾苗死亡是否有直接关联、受损程度高低,均无法认定,因此袁某某等人提出的赔偿金额,他无法接受。袁某某等人随即到花桥村村委会寻求帮助,村法律明白人范启玉第一时间介入了解情况,及时对接湾沚区农业农村局、花桥派出所和村法律顾问协助解决。区农业农村局执法大队依据区农业农村局执法大队调查结果和相关法律规定,对案件的基本事实和责任关系进行了明确。在此前提之下,历时3个月多次沟通,范启玉成功化解武某某和袁某某等7户之间的财产赔偿纠纷。
二、主要做法
一是及时协调相关部门介入。范启玉在了解到事情经过后,意识到双方的矛盾焦点在于虾苗死亡是否是与喷洒杀草剂有直接关系,以及具体财产损失的数额。范启玉当即联系花桥派出所和湾沚区农业农村局执法大队、区水产办,第一时间与当事人双方赶到现场,对事发当天无人机的飞行轨迹、高度和风向以及所喷洒的农药品类进行了调查。经调查,武某某喷洒的农药属聚酯类除草剂,该农药使用注意事项中指出:对鱼虾类水生生物毒性很强,严禁在养殖区周边施用。区农业农村局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武某某所喷洒农药和虾塘水体进行采样送检,均检车出聚酯类化学成分。综合无人机飞行高度、风向等因素,区农业农村局认定武某某无人机喷洒的农药漂移是导致袁某某等7户虾塘虾苗死亡的直接原因。区水产办也对7户虾塘受损情况进行现场勘察后予以确认。
二是耐心沟通阐明法律责任。根据派出所与农业执法部门现场调查结果,范启玉向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耐心细致地讲解。武某某在采取无人机喷洒农药前,应当对相邻土地种植情况予以了解,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同时,农业机械使用者一定要严格遵守操作规则,充分考虑天气、风向等综合因素。本案现有充分证据能够证明武某某在通过无人机喷洒除草剂过程中致袁某某等7户虾塘虾苗受损,给袁某某等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武某某喷洒农药的行为与袁某某等养殖户的损害结果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故其应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因袁某某等人的虾塘与武某某麦田距离和方向均有差别,虾塘受损的程度也各有不同,应当根据实际受损情况相应给予赔偿。
三是情理法结合促和解。范启玉运用法律知识和多年调解工作经验,结合当事人的诉求,从时间、投资成本、邻里关系进行耐心劝导,告知双方当事人,如果按照常规的诉讼流程,需要双方当事人对药害面积进行现场实测,同时对药害的因果关系、损失价值等进行司法鉴定,且案件审理周期长、诉讼成本大,给双方增加诉累,不利于邻里纠纷的解决。考虑到双方是近邻,平时并无恩怨,且事发偶然,范启玉有针对性地从“情、理、法”多角度引导双方当事人理性思考,彼此互谅互让。功夫不负有心人,在范启玉地耐心调解下,最终,双方在充分权衡利弊后,袁某某等人让一步、武某某主动赔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武某某向袁某某等人赔偿了6.8万元,双方握手言和。
三、体会启示
依法调解是化解基层矛盾的基础。依法调解是预防矛盾纠纷的前置条件,也是化解矛盾纠纷的必要手段。在本案的化解过程中,法律明白人在了解事情经过后,及时协调相关部门介入调查取证,将案件基本证据进行了固定,双方责任进行了明确,为后期的调解打下坚实的基础。在过程中,引入法律顾问参与,向群众释明法理,提高基层依法治理的权威性,更好地推动了基层依法治理工作开展。
及时介入是化解基层矛盾的关键。此案发生后,村法律明白人第一时间介入调解,时刻跟踪沟通,始终在帮助群众协调解决问题,让群众意识到自己的问题有人管,有地方解决,打消了群众通过其他渠道寻求救济的想法。如果本案没有得到及时化解,群众通过12345热线、上访等渠道寻求解决,矛盾就会进一步激化,镇村在化解矛盾时就会处于被动地位。
找准焦点是化解基层矛盾的核心。本案袁某某等人初始的诉求于情于理于法都存在一定程度的不合理,武某某难以承担,如坚持按照上述金额调处解决,必然难以解决,后续由此引发的矛盾冲突会愈演愈烈。花桥村法律明白人多次劝导双方当事人,大家都是近邻,平时也无纠纷,且事发偶然,要相互体谅,以“前半夜考虑自己,后半夜考虑别人”的心态,深入思考问题,各让一步、以和为贵、息事宁人。同时,该村法律明白人多次对接区水产办,及时指导养殖大户进行补救,在后续的养殖生产周期中,持续跟踪,对养殖户进行指导;并积极对接镇相关部门,在符合政策的前提下,给予相关救助,最大程度降低双方损失,做到事心双解。
【条文索引】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 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百七十九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继续履行;(八)赔偿损失;……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不论侵权人有无过错,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六条 被侵权人根据民法典第七编第七章的规定请求赔偿的,应当提供证明以下事实的证据材料:
(一)侵权人排放了污染物或者破坏了生态;
(二)被侵权人的损害;
(三)侵权人排放的污染物或者其次生污染物、破坏生态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关联性。
第七条 侵权人举证证明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一)排放污染物、破坏生态的行为没有造成该损害可能的;
(二)排放的可造成该损害的污染物未到达该损害发生地的;
(三)该损害于排放污染物、破坏生态行为实施之前已发生的;
(四)其他可以认定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