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分类: 废止失效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芜湖市司法局 成文日期: 2017-04-17
文  号: 芜司字〔2017〕11号 性: 失效
发布日期: 2017-04-17 关键词:
政策咨询机关: 芜湖市司法局 > 律师工作科 政策咨询电话: 0553-3878951
名  称: 关于印发《芜湖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诚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芜湖市司法局

关于印发《芜湖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诚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芜司字〔201711

 

各县、区司法局,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

现将《芜湖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诚信工作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芜湖市司法局   

2017417 

 

 

 

 

 

 

 

 

芜湖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诚信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基层法律服务诚信制度建设,规范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行为,促进全市基层法律服务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60号)和《安徽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意见》(皖司通〔20154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芜湖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第三条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诚信工作管理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原则,重事实、讲证据,做到不枉不纵。

第四条  各县(区)建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诚信建设督查小组,督查小组由各县(区)司法局分管领导和基层工作管理部门、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登记地所在乡镇司法所长组成,负责对所属县(区)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诚信督查工作。市司法局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诚信执业督查以年检和平时巡查为主。

第五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诚信工作管理实行诚信等级评估制度,等级分为ABCD四个等级。A级为优秀等级,B级为合格等级,C级为基本合格等级,D级为不合格等级。

第六条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诚信等级评估实行百分制,总分减去扣分为分值。具体标准:分值在95分以上为A级,81——94分为B级,60——80分为C级,59分以下为D级。

第七条  评估项目内容:

一、政治、业务(培训)学习情况;

二、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情况;

三、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情况;

四、内部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五、其它情况。

第八条  评估程序:

每年12月上旬前,各基层法律服务所召开所务会议,由各位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自我总结,并填写《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诚信评估表》进行自评打分;各基层法律服务所主任对本所执业人员本年度的诚信表现进行打分,然后上报各县(区)督查小组;各县(区)督查小组应在12月下旬前对每位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评估,并作出初审意见,将材料上报市督查小组;市督查小组在次年4月中旬前最终确定诚信等级。

第九条  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日常投诉查处与年度督查相结合,使违反诚信规定的行为受到严肃的惩戒。

第十条  各县(区)诚信建设督查小组在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督查时应征求法院法官、法律服务当事人的意见。

第十一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知道诚信等级后不服的,可在3日内向市司法局诚信制度建设督查小组(由市局法制科、基层科及分管领导组成)申请复核。

第十二条  对诚信评估等级的处理:

一、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对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诚信等级,由芜湖市司法局在市司法行政内外网站上公示。

二、对被评为D级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由市司法行政机关参照《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三、对被评为C级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由司法行政机关给予训诫通报批评的处分,并责令其写出整改措施,限期予以整改。

四、取消被评为BCD级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其所属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当年参加先进单位或先进个人评选资格。

第十三条  建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信用档案制度,将诚信评估材料装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个人档案,作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评先评优和年度注册的主要依据。

第十四条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诚信评估内容及扣分标准,有下列之一的分别给予扣分:

1、向公、检、法、仲裁人员贿赂钱物或以许诺、回报等方式与承办案件人员进行交易的;(40)

2、伪造证据或怂恿委托人伪造证据、提供虚假证词或暗示、诱导、威胁他人提供虚假证词的;(40)

3、泄露国家或委托人商业秘密及隐私的;(40)

4、从对方当事人或第三人处接受利益或向其要求或约定利益,侵害委托人利益的;(40)

5、挪用、私分、侵占业务收费或基层法律服务所财产的;(40)

6、不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40分)

7、超越业务范围接办业务的;(40分)

8、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的;就同一事项向一方当事人提供过法律服务,又接受对方当事人委托的;(30)

9、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法律服务机构执业的;(30分)

10、未经批准在注册执业基层法律服务所地址以外设立或变相设立接待处接办业务的;(30分)

11、以个人名义接受业务或收费的;(30

12、无正当理由拒绝基层法律服务所指派事务或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为委托人代理的;(30

13、以不当手段引诱、唆使当事人解除与其他律师或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已建立的委托关系,同时与自己建立委托关系的;(30

14、诋毁、损害其他律师或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威信和声誉或以贬低同行、承诺回扣、虚假信息、降低收费等不当手段招揽或承揽业务的;(30

15、因执业过错或不负责任给委托人或基层法律服务所造成损失的;(30

16、不遵守社会公德,并造成不良影响的;(30

17、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出庭或酒后出庭;(20分)

18、丢失或毁损委托人证据或法律文件的;(20分)

19、违反规定超标准收取委托人办案费用的;(20分)

20、不履行告知义务或故意对委托人可能出现风险做不恰当表述或做虚假承诺的;(10分)

21、对委托人了解委托事项情况的合理要求不予答复或拖延答复的;(10分)

22、对当事人冷、横、硬、推或意见分歧而争吵的;(10

23、负有管理责任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未按要求履行职责的;(10

24、执业中被投诉的,查证属实的;(10分)

25、没有团队精神,在一个所内搞不团结或拒绝对辅助人员履行指导帮助义务的;(5

26、无故不参加所内组织的政治和业务学习二次以上的;(5分)

27、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社会公益活动的;(5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