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证明事项保留清单
序号 | 证明事项名称 | 证明用途 | 设定依据 | 实施基本情况 | 行使层级 | 保留理由 | |||||
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文内容 | 效力层级 | 索要单位 | 开具单位 | 省部级 | 市级 | 县级 | 乡级及其他 | ||||
1 | 芜湖市电梯维保单位备案表 | 电梯维保单位备案 | 《安徽省电梯监督管理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62号)第四章第十七条第二款:“从事电梯维护保养业务的单位,应当在电梯所在地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设置固定的办公场所,配备相应数量的持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的工作人员、快速抢修的仪器设备和交通工具,并向所在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芜湖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第五章第二十三条:“在本市从事电梯安装、改造、修理和维护保养业务活动的单位,应当将单位名称、办公地点、主要负责人、作业人员、许可范围、联系电话(应急救援电话)等信息报送市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相关信息变更的,应当及时报送。” | 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 | 市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 | 电梯维保单位 | √ | 依据《安徽省电梯监督管理办法》《芜湖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相关条款规定,结合芜湖市电梯应急救援系统的实际需要,需要1235热线来调度维保单位去解救被困电梯内的群众,以及安全监管的实际,需要掌握在芜湖市开展电梯维保业务的电梯维保单位信息。 | |||
2 |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