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自行设定的证明事项取消清单
序号 | 证明名称 | 证明用途 | 设定依据 | 实施基本情况 | 行使层级 | 取消后的办理方式 | |||||
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文内容 | 效力层级 | 索要单位 | 开具单位 | 省部级 | 市级 | 县级 | 乡级及其他 | ||||
1 | 商标证及可能需提供的附属证明材料 | 安徽名牌、芜湖名牌申报 | 一、依据名称:《安徽名牌评定管理办法》( 皖政办[2017]99号) 条文内容:第十四条 申报组织填写《安徽名牌申请表》,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须真是有效,报所在市、省直管县政府质量主管部门。 二、依据名称:《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名牌管理办法的通知》(芜政〔2011〕91号) 条文内容:第二十二条 企业申请芜湖名牌时,应如实填写《芜湖名牌申请表》,同时按要求提供有关证实性材料;经县(区)级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签署推荐意见后,在规定时限内报市名牌战略推进工作办公室受理。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安徽省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芜湖名牌评价委员会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 | √ | 各级名牌评价已停止 | ||
2 | 质量管理体系证书 | 有资质的认证机构 | √ | √ | |||||||
3 | HACCP或ISO22000认证证书 | 有资质的认证机构 | √ | √ | |||||||
4 |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 有资质的认证机构 | √ | √ | |||||||
5 |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 有资质的认证机构 | √ | √ | |||||||
6 | 节能产品认证证书 |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 √ | √ | |||||||
7 | 测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 中启计量体系认证中心 | √ | √ | |||||||
8 | 其他认证证书 | 有资质的认证机构 | √ | √ | |||||||
9 | 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产品证书 | 省科协技术厅、省财政厅、省级税务部门 | √ | √ | |||||||
10 | 科技进步奖证书 | 各级科技部门 | √ | √ | |||||||
11 | 专利证书 | 知识产权局 | √ | √ | |||||||
12 | 国家地理标志产品证书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 | √ | |||||||
13 | 各级政府质量奖证书 | 各级人民政府 | √ | √ | |||||||
14 | 驰(著)名商标、名牌、老字号等证书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商务部 | √ | √ | |||||||
15 | 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证书 | 各级科技部门 | √ | √ | |||||||
16 | 首席质量官证书或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 √ | √ | |||||||
17 | 采用国际标准证书 | 国家标准化委员会 | √ | √ | |||||||
18 | 参加国际、国家、行业、地方或联盟标准制修订的证明 | 申请组织提供的相关产品执行标准 | √ | √ | |||||||
19 | 标准化良好行为证书 |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 √ | √ | |||||||
20 | 社会责任报告或质量信用报告及公益活动证实材料 | 有资质的第三方或者申请组织自行提供 | √ | √ | |||||||
21 | 产品售后服务情况 | 申请组织自行提供 | √ | √ | |||||||
22 | 质量品牌管理部门设立运行情况 | 申请组织自行提供 | √ | √ | |||||||
23 | 质量品牌岗位工作人员资格证件 | 相关部门 | √ | √ | |||||||
24 | 品牌价值测算报告 | 有资质的第三方或者申请组织自行提供 | √ | √ | |||||||
25 | 企业文化建设情况 | 申请组织自行提供 | √ | √ | |||||||
26 | 申报组织品牌发展规划 | √ | √ | ||||||||
27 | 诚信计量承诺及示范开展情况 | √ | √ | ||||||||
28 | 申报组织营业(服务)网点建设情况 | √ | √ | ||||||||
29 | 服务标准化体系文件 | √ | √ | ||||||||
30 | 申报名牌产品实缴国税情况 | 市级税务部门 | √ | √ | |||||||
31 | 申报名牌产品实缴地税情况 | √ | √ | ||||||||
32 | 组织机构代码证 | 安徽名牌、芜湖名牌、安徽省政府质量奖、芜湖市政府质量奖申报 | 一、依据名称:《安徽省人民政府印发安徽省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政〔2018〕21号) 条文内容:第十四条 申报组织和个人应根据申报通知要求,如实提交自评报告、实证材料,经所在设区的市政府(或省直管县政府)或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签署推荐意见后,报省政府质量主管部门。 二、依据名称:《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芜湖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决定》(芜政〔2017〕17号) 条文内容:第十八条 企业申报市政府质量奖时,应如实填写《芜湖市政府质量奖申报表》,按照评审标准进行自我评价并提交自评报告,同时提供有关证实性材料;经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或市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签署推荐意见后,在规定时限内报市质量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受理。市质量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对申报企业进行资格审查,提出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名单。 三、两级名牌依据如上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省质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质量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安徽省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芜湖名牌评价委员会 | 市场监管部门 | √ | √ | 三证合一 | ||
33 | 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营业执照、身份证或社会团体登记证等)复印件 | 申请质量品牌奖项奖补资金 | 依据名称:《芜湖市商标品牌奖励和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芜政办[2011]4号 ) 条文内容:第七条 申请商标品牌奖励的申请人应向工商部门或质监部门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一式四份; (二)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营业执照、身份证或社会团体登记证等)复印件一份; (三)地理标志、集体和证明等商标注册证复印件一份; (四)中国驰名商标、安徽省著名商标、芜湖市知名商标或中国名牌产品、安徽名牌产品、芜湖市优秀产品、服务标准化评估考核单位、农业标准化示范区认定证明复印件一份; (五)其他需提交的材料。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市市监局、市财政局 | 市公安、市场监管部门等 | √ | 不再提交,政府部门内部信息共享 | |||
34 | 营业执照 | 申报芜湖市技术标准发展战略奖励 | 《芜湖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实施技术标准发展战略的意见的通知》(芜政〔2011〕32号)四、保障措施(三)加大政策奖励。制定实施技术标准发展战略的奖励政策,对于企事业单位组建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定和获得国家、省级标准化示范项目等予以奖励。 《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财政局市质监局芜湖市技术标准发展战略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芜政秘〔2011〕202号)第七条 申请技术标准发展战略奖励的申请人应向质监部门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一式四份(见附件); (二)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营业执照、事业单位登记证或社会团体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复印件一份;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市场监管局 | 市场监管局 | √ | 不再提交,政府部门内部信息共享 | |||
35 | 事业单位登记证 | 编办 | √ | 不再提交,网络核验 | |||||||
36 | 社会团体登记证 | 民政局 | √ | 不再提交,网络核验 | |||||||
37 | 营业执照复印件 | 申请人在申请认定守合同重信用单位时,应当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 《安徽省守合同重信用单位认定暂行办法》(皖政〔2002〕28号)第七条第(二)项:“申请认定守合同重信用单位,申请人应当于认定年度的9月30日前,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二)营业执照;” | 地方政府规章 |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省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认定 | 市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认定 | 该事项已提交编办取消,理由为“工商总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工商办字〔2017〕205号)废止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工商总局关于“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工作的若干意见》(工商市字〔2014〕223号),此项工作已没有开展。” | ||
38 | 居民身份证 | 教师资格证遗失、损毁补(换)发 | 无 | 无 | 发证单位 | 公安派出所 | 县区级 | 通过信息共享或网络核验 | |||
39 | 照片 | 无 | 无 | 发证单位 | 申请人 | 县区级 | 通过信息共享或现场拍照 | ||||
40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户口簿 | 经济困难高校学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资料审核 | 无 | 无 | 区学生资助中心 | 公安派出所 | 县区级 | 通过信息共享或网络核验 | |||
41 | 高校录取通知书 | 无 | 无 | 区学生资助中心 | 高校 | 县区级 | 通过信息共享或网络核验 | ||||
42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无 | 无 | 区学生资助中心 | 公安派出所 | 县区级 | 通过信息共享或网络核验 | ||||
43 | 书面申诉材料 | 受教育者合法权益受侵申诉受理 | 无 | 无 | 办理单位 | 申请人 | 县区级 | 直接取消 | |||
44 | 符合计划生育证明 | 证明符合计划生育 | 《繁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繁昌县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通知》(繁政办〔2018〕13号) | 无需被征收人提供,政府部门间核查 | |||||||
45 | 唯一住房证明 | 证明唯一住房 | 《繁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繁昌县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通知》(繁政办〔2018〕13号) | 无需被征收人提供,政府部门间核查 | |||||||
46 | 未享受征收补偿政策证明 | 证明未享受征收补偿政策 | 《繁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繁昌县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通知》(繁政办〔2018〕13号) | 无需被征收人提供,政府部门间核查 | |||||||
47 | 符合集体经济成员证明 | 证明符合集体经济成员 | 《繁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繁昌县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通知》(繁政办〔2018〕13号) | 无需被征收人提供,政府部门间核查 | |||||||
48 | 房屋权属证明 | 证明房屋权属 | 《繁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繁昌县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通知》(繁政办〔2018〕13号) | 无需被征收人提供,政府部门间核查 | |||||||
49 | 企业股东变更需国有担保单位(担保单位向窗口提供名单、未办理股权质押)同意的证明 | 公司股权变更 | 《关于建立担保风险防控信息收集处置联动机制的通知》繁政办{2013}97号文 | 无需申请人提交 | |||||||
50 | 村(居)委会出具城乡居民医保意外伤害情况说明 | 意外伤害补偿 | 《繁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繁昌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补偿方案(2018 版)的通知》(繁政办秘〔2018〕5 号) | 申请人承诺,政府部门内部信息共享 | |||||||
51 | 家庭农场营业执照副本和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 家庭农场认定 | 《芜湖县示范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芜政办秘〔2018〕93号)第五条 | 不再提交,通过主动核查、政府部门内部和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网络核验等方式获取。 | |||||||
52 | 土地流转合同、林地流转协议或林权证明(复印件) | 家庭农场认定 | 不再提交,通过主动核查、政府部门内部和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网络核验等方式获取。 | ||||||||
53 | 户主身份证、产权证、图片资料等相关材料 | D级危房认定 | 《芜湖县城关地区D级危房管理办法》(芜政办〔2015〕52号)第四条第一款 |
不再提交,通过主动核查、政府部门内部和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网络核验等方式获取。 | |||||||
54 | 项目法人代表身份证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备案 | 《芜湖县企业投资负面清单管理办法》(芜政〔2015〕9号)第四条。 |
不再提交,通过主动核查、政府部门内部和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网络核验等方式获取。 | |||||||
55 | 建设项目立项批文 | 办理市区道路、广场、桥梁、居住区和具有地名意义的大型建筑物命名和更名审核 | 《芜湖市地名管理办法》(芜政〔2016〕20号) 第九条 地名的命名、更名,应按下列程序办理:(三)居住区和居住、商业、办公、综合服务等用途的大型建筑物(群)的名称,实行登记制度。开发建设单位应在以新地名申请规划许可、审批之前,以合法用地手续确定的宗地为基本单位,向民政部门申报命名预案。市区范围内的向市民政部门申报,县范围内的向县民政部门申报。市、县民政部门在收到全部有效申报资料起2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并按相关规定报送备案。 |
市级 | 市民政局 | 市、区发改委 | 市级 | 不再提交,通过主动核查、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网络核验等方式获取。 | |||
56 | 土地出让合同或土地证 | 办理市区道路、广场、桥梁、居住区和具有地名意义的大型建筑物命名和更名审核 | 《芜湖市地名管理办法》(芜政〔2016〕20号) 第九条 地名的命名、更名,应按下列程序办理:(三)居住区和居住、商业、办公、综合服务等用途的大型建筑物(群)的名称,实行登记制度。开发建设单位应在以新地名申请规划许可、审批之前,以合法用地手续确定的宗地为基本单位,向民政部门申报命名预案。市区范围内的向市民政部门申报,县范围内的向县民政部门申报。市、县民政部门在收到全部有效申报资料起2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并按相关规定报送备案。 |
市级 | 市民政局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市级 | 不再提交,通过主动核查、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网络核验等方式获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