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皖江江北新兴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山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亳州芜湖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
为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98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废止和修改一批省政府文件的决定》(皖政〔2020〕47号)的规定和市政府要求,现结合省政府规章、文件失效、废止和修改情况,现就开展我市相关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及修改和废止工作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市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二、清理职责
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原起草部门或主要执行部门负责提出清理建议;多部门联合起草的,由牵头起草部门负责提出清理建议。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和除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以外的市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制定机关(即发文单位)负责清理;多部门联合制定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原牵头起草单位负责清理。
原制定部门被撤销或职权调整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部门负责清理。
三、清理工作要求
(一)对以《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98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废止和修改一批省政府文件的决定》(皖政〔2020〕47号)涉及的省政府规章、文件为制定依据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
(二)对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上述省政府规章、文件为制定依据的,起草部门或主要执行部门应当提出予以废止或修改的清理建议。
(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和除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以外的市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中涉及上述省政府规章、文件的,由制定主体按照规定程序自行废止或修改,做到应改尽改、应废尽废。
四、报送要求
(一)各单位无论有无清理意见,均请填写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表(签章),于1月22日前报送市司法局法规科(市政务中心A309室),电子稿发送至邮箱:823786987@qq.com。具体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修改按照《芜湖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市政府令第55号)相关规定执行,市司法局视情提请市政府统一废止或修改。
(二)对于涉及到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和除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以外的市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制定发布的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制定主体按相关程序自行废止或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