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养犬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4-29 08:53信息来源: 芜湖市人民政府阅读次数:编辑:赵民 字体:【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皖江江北新兴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山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亳州芜湖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

《芜湖市养犬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已经2021年4月16日市政府第8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1年4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芜湖市养犬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目  录

第一章  组织实施

第二章  养犬登记

第三章  日常管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组织实施

第一条  为全面推动《芜湖市养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贯彻实施,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成立由市公安机关牵头,市农业农村、城市管理、卫生健康、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财政等部门组成的养犬管理领导小组,组织、指导、监督全市的养犬管理工作,协调解决养犬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市公安机关建立芜湖市养犬管理信息系统,并与市农业农村、城市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等部门实现信息互通。

各县市区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成立由公安机关牵头、农业农村、城市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组成的养犬管理联合办公室,设置专门场所集中办公,二十四小时值守,接待群众咨询和投诉,统一指导协调本辖区养犬管理工作,设立一站式养犬管理免疫登记点,设置本地养犬管理举报、投诉电话并向社会公布。

市、县市区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将养犬管理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三条  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养犬管理相关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调查掌握辖区内养犬户底数、督促养犬人依法登记,组织发动物业服务人开展依法养犬的宣传教育,在小区内部和公共场所设立依法养犬宣传栏、牌,积极监督、劝阻、举报违法养犬行为。

第四条  各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条例》的宣传工作,弘扬文明养犬,曝光违法养犬行为,积极引导群众依法文明养犬,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第二章 养犬登记

第五条  农业农村部门会同公安机关设定“一站式”免疫登记点或者指定具备相关资质的宠物诊疗机构作为“一站式”免疫登记点,对犬只开展免疫、登记工作。

第六条  重点管理区养犬登记流程:

(一)养犬人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及犬只到免疫登记点对犬只进行免疫接种,免疫登记点出具统一的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明,并为犬只植入电子标识(特殊情况下犬只确不适宜植入的,经农业农村部门确认后,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加载电子标识);

(二)免疫登记点工作人员将养犬人信息和相关证明材料录入养犬管理系统,并上传至县市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公安机关后台管理系统;

(三)公安机关于三个工作日内对养犬人资格、饲养地址、犬只品种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反馈给免疫登记点;

(四)对审核通过的予以登记,由免疫登记点直接发放养犬登记证、犬牌;审核不通过的不予登记,并及时告知养犬人不予登记的理由。

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明应当注明接种时间及有效期限。免疫接种及植入电子标识价格严格执行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公安机关免费发放养犬登记证、犬牌。

公安机关养犬登记的内容包括:养犬人姓名、身份证号码、犬只饲养地详细地址、联系电话、犬只品种、犬龄、电子标识编号、犬只免疫日期及有效期。

第七条  个人办理养犬登记手续时,应当携带犬只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本地居民携居民身份证,外地在芜居住人员携居住证等证明材料,委托他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供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

(二)住房产权证;

(三)租房居住的需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并附房屋详细地址;

(四)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明。

单位办理养犬登记手续时,应当携带犬只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 单位营业执照或者注册登记材料;

(二) 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三) 养犬用途说明;

(四) 看管犬只的专门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五) 单位饲养犬只的场所、设施等有关材料;

(六) 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明。

第八条  养犬登记有效期为一年。期满后需要继续养犬的,养犬人应当在期满前三十日内持养犬登记证到免疫登记点对犬只进行免疫接种并办理养犬登记延续手续。逾期未办理延续手续的,公安机关依法办理注销登记。

第九条  养犬人变更住所、联系方式的,应当在三十日内携带养犬登记证及变更后的养犬房屋或者场所等有关材料办理变更手续。

需要变更养犬人的,原养犬人和变更后的养犬人应当携带双方身份证明共同到免疫登记点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条  犬只死亡、走失、送交收留所的,养犬人应当在三十日内携带养犬登记证、犬牌到免疫、登记点办理注销手续,同时交回养犬登记证和犬牌。

 

第三章 日常管理

第十一条  各养犬管理联合办公室具体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各主管部门开展日常的养犬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负责养犬管理登记、审核、发证工作;会同农业农村部门设置“一站式”服务免疫登记点,开展日常监管工作。

第十三条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一站式”服务免疫登记点资质审查,疫苗来源和质量的监管,犬只免疫、诊疗活动的日常监管。

第十四条  城市管理部门可以自行组织人员或者采取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弃养犬只和无主犬只进行捕获,送交犬只收留所收留。

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在日常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的弃养犬只及无主犬只应当及时通知城市管理部门处置。

第十五条  犬只收留所负责犬只收留工作,对收留的走失犬只,查明主人的,应当自犬只被收留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通知养犬人认领。

养犬人或者委托人应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人身份证件、委托书及养犬登记证前往犬只收留所认领并承担必要的犬只看管费用。逾期无人认领的,按照无主犬只处理。

第十六条  收留的无主犬只,经农业农村部门检疫合格的,犬只收留所可以向社会公告领养,领养人应当按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养犬登记。

无人领养的无主犬由犬只收留所饲养。

第十七条  犬只收留所对收留的犬只应当造册登记,注明送交人或者送交单位、犬只品种。对认领的走失犬、领养的无主犬应当记录认领人或者领养人的信息并存档,死亡的犬只注明死亡原因及时间存档备查。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对违反《条例》规定的行为,由各主管部门依据《条例》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条例》中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下达书面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改正期限为七日。

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在实施行政处罚后三日内将处罚情况录入芜湖市养犬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九条  免疫登记点在工作中违规操作、弄虚作假的,不再确定其承担免疫登记工作,并依法追究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相关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实施办法自2021年5月1日施行。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养犬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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