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明问答】《芜湖市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0-01-02 11:21信息来源: 芜湖市司法局阅读次数: 字体:【  

近日,芜湖市司法局经市政府同意,印发《芜湖市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实施办法》(芜司字〔2019283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现将有关要点解读如下。

问:为什么要制定《实施办法》?

党的十八大、十九大以来,对于法治建设作出了一系列决策部署。20181220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2019815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923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指导意见》和《实施意见》均明确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意见等措施。结合《芜湖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自2015年修改至今,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在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的背景下已有新的要求,为进一步落实《指导意见》和《实施意见》要求,完善我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制定《实施办法》。

问:《实施办法》确定了哪些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范围?

从制定主体、管理事项、公文种类等三个方面明确了审核范围。首先,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编制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向社会公布。清单之外的行政机关不得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发的文件不纳入本办法规定的合法性审核范围。其次,明确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规范性文件,全部纳入合法性审核范围,做到应审必审。最后,对于行政机关内部执行的管理规范、工作制度、机构编制、会议纪要、工作方案、请示报告、批复及表彰奖惩、人事任免等文件,不纳入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范围

问:《实施办法》是否明确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机构?

《实施办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明确具体承担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办公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机构由其确定。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明确由基层司法所负责

问:《实施办法》对于创新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方式,提升行政规范性文件质量有哪些规定。

《实施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审核机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采用多种形式开展合法性审核工作,影响面广、情况复杂、社会关注度高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采取召开座谈会、论证会等方式,第十四条规定可以采取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咨询机构和有关专家参与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