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司法局政务公开主动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推进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增加政务工作透明度,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局各工作部门,以及其他依法行使行政职能的组织。
第三条 主动公开是指应当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局各部门应当采取有效形式,在职责范围内,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主动地向社会公开。
第四条 主动公开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和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主动公开的内容
(一)主动公开的内容主要有:
1、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事项;
2、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事项;
3、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
4、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事项。
第六条 主动公开的形式。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利用以下一种或者多种形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1、公开栏、司法局网站;
2、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等大众传播媒体;
3、新闻发布会、专家咨询论证会、听证会等会议形式。
4、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地获取政府信息的形式。
法律、法规、规章对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内容、形式、期限有专门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七条 监督措施
1、群众监督:一是设立投诉电话;二是设立监督意见箱;
2、内部监督: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本部门信息公开的执行情况。对凡应该公开而没有公开,以及公开内容不规范的,书面责成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进行通报批评。
3、奖惩:把主动公开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对局各部门年终考核的一项内容,由局信息公开领导机构负责组织检查并提出奖惩建议。
第八条 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负责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具体工作,并在媒体上公布受理、监督电话。
第九条 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程序和责任。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