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镇街与县级执法部门行政执法协调协作工作的意见

发布时间:2023-05-19 17:05信息来源: 芜湖市司法局阅读次数: 字体:【  

各县市区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有关单位:

  为推进镇街赋权工作,切实加强镇街与县级行政执法部门的协作配合,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等规定,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按照省政府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安排部署,建立权责清晰、信息共享、运行通畅、高效便捷的行政执法协调协作机制,加强行政执法案件移送和协调协作工作,提高镇街综合行政执法水平,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推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二、工作举措

    (一)线索双向告知

  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在执法检查、日常巡查中,发现涉嫌违法行为属于有关行政执法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进行劝阻和制止,并告知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及时查处。县级行政执法部门在日常监管、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涉嫌违法行为属于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职责范围的,应当告知有关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查处。

(二)规范案件移送

  1.移送范围。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发现立案查处的案件属于县级行政执法部门管辖,或者县级行政执法部门发现立案查处的案件属于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管辖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一方处理。

  2.移送程序。移送案件时,移送方应当提交行政案件移送书、移送案件涉案物品清单、有关证据材料原件及其他与案件有关的材料。对涉案物品,应当如实列出清单;对依法先行处置的涉案物品,移送方应当将留取的证据和先行处置所得款项一并移送。受移送方收到有关材料后,应当受理并出具行政案件移送书送达回证。

  3.异议处理。受移送方认为移送的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与移送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4.案件办理。受移送方接收案件或者在明确案件由其管辖后,应当及时立案并在法定期限内办理完毕。移送方所取得的证据,经受移送方审查符合要求的,可以作为实施行政处罚的证据。受移送方在查处移送案件过程中,需要移送方配合的,移送方应当予以协助。

  (三)推进联合执法

  1.建立协商机制。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与县级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联合执法协商机制,研究解决需要协作配合的相关事项,协商解决行政执法工作中的普遍性问题和热点、难点问题,协商解决监管中相关管理和法律适用问题,协调推进重大联合执法工作等。

  2.健全执法程序。县级人民政府根据行政管理的需要,可以组织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与县级行政执法部门开展联合执法。行政执法活动涉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与县级行政执法部门之间职责衔接,或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与县级行政执法部门对同一对象实施不同行政检查但可以同时开展的,可以制定联合执法方案,按有关规定开展联合执法,必要时报请县级人民政府决定。联合执法方案应当明确联合执法的内容、时间、参与机关、职责分工等事项。

  3.依法做出行政执法决定。联合执法中的行政执法决定,由参加联合执法的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作出。涉及多个违法行为由有关机关分别管辖的,应当分别立案,依法履行各自执法程序,分别作出行政执法决定。

  (四)推动信息共享

  1.健全信息共享机制。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与县级行政执法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沟通行政执法信息共享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完善行政执法信息共享机制。

  2.明确信息共享内容。信息共享内容包括:涉及下放镇街行政执法事项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国家标准及规范性文件;涉及下放镇街行政执法事项的自由裁量基准及各类行政执法工作流程;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实施的与下放镇街行政执法事项有关的监督管理信息;与下放镇街行政执法事项有关的执法检查情况;县级行政执法部门在履职过程中收集、掌握、制作的各类动态信息;作出的与县级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执法密切相关的行政执法决定及执行情况,按行政执法部门要求需要反馈的;镇街综合行政执法相关的统计分析数据;投诉举报案件的受理与处理情况;其他需要共享的行政执法信息。

  3.创新信息共享方式。探索推进行政执法信息共享数字化建设,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手段,推动行政执法信息互联互通、实时共享。

  (五)强化执法协助

  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单独行使行政执法权不能实现行政管理目的,通过自行调查不能取得所需资料,所需要的文书、资料、信息为其他行政执法机关所掌握难以自行收集,认定违法行为需要有关行政执法机关提供鉴定、检验、检测等技术支持,或者有需要请求行政执法协助其他情形的,可以书面请求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在职权范围内予以协助。协助事项属于被请求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依法予以协助,不得推诿、刁难。协助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规章等明确禁止,或者协助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及时告知提出协助请求的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并说明理由。

(六)加强业务指导

  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可以通过印发指导性文件、组织研讨交流、通报典型经验做法、联合开展执法演练、组织业务知识培训等方式对镇街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县市区、开发区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加强行政执法案件移送和协调协作,提高行政执法效能的重要意义,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要问题。市有关部门要指导本系统县级行政执法部门落实行政执法协调协作机制。

  (二)强化责任落实。各县市区、开发区要切实履行完善行政执法案件移送和协调协作工作机制责任,结合本地实际,细化具体举措,形成长效机制,不断推动行政执法工作高质量发展。

(三)强化监督考核。各县市区、开发区要切实加强对行政执法案件移送和协调协作工作的监督,对因工作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依法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充分发挥考核的指挥棒作用,将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推进行政执法案件移送和协调协作工作落实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核。

                                          

 

2023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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