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司法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芜司许决字〔2024〕第3号)
胡少波:
你向本机关提出由湾沚区皖江法律服务所变更执业机构至湾沚区六郎镇法律服务所的申请及提交的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核,符合法定条件。根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申请变更的行政许可事项准予变更。
芜湖市司法局
2024年2月6日
抄送:湾沚区司法局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胡少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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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类别 |
自然人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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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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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名称 |
芜湖市司法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号 |
芜司许决字〔2024〕第3号 |
许可类别 |
普通 |
许可决定日期 |
2024/2/6 |
有效期自 |
2024/2/6 |
有效期至 |
2099/12/31 |
许可机关 |
芜湖市司法局 |
许可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340200003010351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