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芜司罚决〔2024〕1号)

发布时间:2024-04-30 15:54信息来源: 芜湖市司法局阅读次数: 字体:【  

芜司罚决〔2024〕1号

当事人:熊小平,男,1957年3月出生,身份证号码:34****************,安徽熊小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3***************。                 

2024年1月19日,本机关收到芜湖市第一看守所移交的反映熊小平律师违规会见传递信件相关材料。2024年1月30日,本机关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3年12月18日,安徽熊小平律师事务所与被告人***配偶***签订(2023)律刑字第 98号《刑事案件委托合同》,指派熊小平律师作为被告人***在二审阶段的律师,约定案件代理费0元。2024年1月5日下午,熊小平律师在芜湖市第一看守所会见被告人***时,违反会见相关规定,私自将被告人***手写的两份材料带出芜湖市第一看守所并交给其家属看。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证据一、熊小平身份证、律师执业证、《刑事案件委托合同》、《委托书》;证据二、《安徽省芜湖市第一看守所来函》及看守所7号律师室会见录像、现场询问笔录1份、笔记本1本、信访材料1份,看守所会见规定公示材料;证据三、芜湖市司法局调查笔录。

2024年3月20日,本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芜司律罚告字〔2024〕1号),并于3月26日送达熊小平律师,告知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法定期限内,熊小平律师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亦未申请听证。

机关认为:熊小平律师会见被告人***时,违反会见相关规定私自将被告人***手写材料带出看守所并交给其家属看的行为,违反了《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律师代理参与诉讼、仲裁或者行政处理活动,应当遵守法庭、仲裁庭纪律和监管场所规定、行政处理规则,不得有下列妨碍、干扰诉讼、仲裁或者行政处理活动正常进行的行为:(一)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违反有关规定,携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会见,将通讯工具提供给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或者传递物品、文件”的规定。根据《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及《律师法》第四十九条“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决定给予熊小平律师停止执业六个月的行政处罚。停止执业期限自本机关收到当事人的律师执业证书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芜湖市人民政府或安徽省司法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芜湖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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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熊小平

行政相对人类别

自然人

行政相对人代码

 /

法定代表人

 /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芜司罚决〔2024〕1号

处罚类别

其他

处罚内容

停止执业六个月

处罚金额

/

处罚决定日期

2024/4/22

处罚机关

芜湖市司法局

许可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340200003010351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