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人民监督员因工作变动不能担任人民监督员,或者因身体健康原因不能正常履职,或者出现其他影响履职的重大事项的,应当及时向作出选任决定的司法行政机关辞去担任的人民监督员”。吴晓玲因工作地发生变动,向我局提出辞去人民监督员职务的申请。依据有关规定,决定免除其芜湖市人民监督员资格,同意其申请。
特此公告。
芜湖市司法局
2024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