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芜湖市市级行政检查主体名单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涉企执法的决策部署,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加强行政检查主体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及《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规范涉企行政检查 推进“综合查一次”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芜政办秘〔2025〕2号)的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统一公布芜湖市市级行政检查主体:
一、行政检查主体
芜湖市教育局、芜湖市科学技术局、芜湖市民政局、芜湖市司法局、芜湖市财政局、芜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芜湖市社会保险中心、芜湖市工伤保险管理鉴定服务中心、芜湖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管理中心、芜湖市交通运输局、芜湖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芜湖市水务局、芜湖市商务局、芜湖市体育局、芜湖市国防动员办公室、芜湖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处、芜湖市人防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站、芜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芜湖市档案局、芜湖市地震局、芜湖市国家保密局、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芜湖市统计局、芜湖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芜湖市墙体材料和散装水泥工作处芜湖市民族宗教事务局、芜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芜湖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芜湖市文化和旅游局、芜湖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芜湖市应急管理局、芜湖市农业农村局、芜湖市渔政执法支队、芜湖市生态环境局、芜湖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芜湖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芜湖市节能中心、芜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芜湖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芜湖市林业技术中心、芜湖市自然资源生态修复中心、芜湖市林业局、芜湖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芜湖市卫生监督所、芜湖市医疗保障局、芜湖市医疗保障基金监管事务中心(芜湖市医疗保障信息中心)、芜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芜湖市城市管理局、芜湖市园林管理处、芜湖市市政工程管理处、芜湖市环境卫生管理处、芜湖市新闻出版局、芜湖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芜湖市审计局、芜湖市固定资产投资审计中心(市审计局计算机审计中心)、芜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芜湖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芜湖市建筑工程管理处、芜湖市城市房屋综合开发管理处、芜湖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芜湖市物业管理处、芜湖市公用事业管理处、芜湖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芜湖市公安局、芜湖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芜湖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芜湖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芜湖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镜湖大队、芜湖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三山大队、芜湖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弋江大队、芜湖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鸠江大队、芜湖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开发区大队、芜湖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大桥大队、芜湖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高速一大队、芜湖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高速二大队、芜湖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高速三大队、芜湖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高速四大队、芜湖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高速五大队、芜湖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高速六大队、芜湖市公安局镜湖分局及辖区派出所、芜湖市公安局鸠江分局及辖区派出所、芜湖市公安局弋江分局及辖区派出所、芜湖市公安局湾沚分局及辖区派出所、芜湖市公安局繁昌分局及辖区派出所、芜湖市公安局三山经济开发区分局及辖区派出所、芜湖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及辖区派出所、芜湖市公安局江北产业集中区分局及辖区派出所、芜湖市公安局机场分局、芜湖市消防救援支队、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万春街道办事处、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山街道办事处、皖江江北新兴产业集中区管委会、芜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芜湖片区管委会、安徽芜湖三山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安徽芜湖三山经济开发区龙湖街道办事处、安徽芜湖三山经济开发区三山街道办事处、安徽芜湖三山经济开发区保定街道办事处、安徽芜湖三山经济开发区高安街道办事处、芜湖市峨桥镇人民政府、安徽省芜湖市烟草专卖局、芜湖市邮政管理局、芜湖市气象局、国家税务总局芜湖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芜湖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国家税务总局芜湖市税务局稽查局、国家税务总局芜湖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国家税务总局芜湖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国家统计局芜湖调查队、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芜湖监管分局、中国人民银行芜湖市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芜湖市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芜湖出入境边防检查站、中华人民共和国芜湖海关、芜湖市国家安全局。
二、相关说明
经全面梳理,芜湖市本级行政机关、授权组织、受委托组织三类行政检查主体共计116个。严禁政府议事协调机构、检验检测机构等第三方、外包中介机构等不具备主体资格的组织实施行政检查。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实施行政检查,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必须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检查,受委托组织必须在委托范围内实施行政检查。各行政检查主体要强化行政执法人员管理,严禁未取得执法证件的执法辅助人员、网格员、临时工等人员实施行政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