镜湖普法:旁听庭审“敲警钟” 禁毒教育“零距离”

发布日期:2022-06-27 15:20 来源:镜湖区司法局 阅读次数: [字号:    ] 背景颜色:


近年来,毒品滥用低龄化趋势日趋明显,中小学生往往对毒品及其危害缺乏基本知识,容易误入毒品的陷阱。为加强中小学生毒品预防教育,6月26日上午,镜湖区法院以国际禁毒日为契机,邀请芜湖市镜湖新城实验学校、芜湖市第二十七中学的学生及家长代表共计170余人走进法院,旁听一起毒品犯罪案件的庭审,为同学们上了一堂生动的法治课。


 


“现在开庭!”随着法槌敲响,庭审正式开始,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8月10日,张某甲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徐乙求购含有合成大麻素的电子烟油,被告人徐乙随即与被告人陶某丙联系,并帮助被告人陶某丙与张某甲之间商议撮合,最终被告人陶某丙以每瓶600元的价格向张某甲等人出售6瓶含有合成大麻素的电子烟油。

2021年7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伍某丁在家中及其经营的刺青店内, 先后多次容留潘某某、刘某等人吸食含有合成大麻素的电子烟。

法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陶某丙、徐乙违反毒品管理规定,向他人贩卖毒品含有合成大麻素的电子烟,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伍某丁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陶某丙在贩卖毒品犯罪中起主要责任,系主犯。被告人徐乙在贩卖毒品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本院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陶某丙、伍某丁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本院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乙到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坦白,本院予以从轻处罚。三位被告人均当庭表示自愿认罪认罚,本院予以从宽处罚。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陶某丙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被告人徐乙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伍某丁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整个庭审过程紧张有序,主审法官刘翔通过变庭审为“课堂”,以真实案例“现场授课”,让同学们“零距离”接受普法教育,更全面、直观地了解刑事案件的审理程序,切实体会到庭审的庄重,深刻认识了毒品的危害。学生们纷纷表示,此次旁听涉毒案件庭审让他们感受到了法律的威严与神圣,对毒品的危害也有了更为深入的了解,今后要增强防毒意识,自觉抵御毒品侵害。


依法严厉打击毒品犯罪,是人民法院义不容辞的职责所在。接下来,镜湖区法院将继续以高压态势和“零容忍”态度,坚持依法从严惩处毒品犯罪,并通过法治教育宣传、邀请旁听庭审、典型案例集中宣判等方式,全面深入推进禁毒宣传教育工作,不断提高群众识毒、拒毒、防毒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