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社区矫正奖惩委员会议事规则(试行)

发布日期:2016-10-26 00:00 来源:市司法局 作者:社区矫正科 阅读次数: [字号:    ] 背景颜色: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规范社区矫正刑罚执行工作,推动社区矫正奖惩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和《安徽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结合奖惩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奖惩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社区服刑人员奖惩事项,都要按照民主集中、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奖惩委员会集体讨论依法作出决定。奖惩委员会的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二章  议事范围和内容

第三条  下列重大奖惩事项,应当经委员会集体研究决定:

(一)审核县区司法局提交的社区服刑人员减刑建议;

(二)向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经审核同意后的减刑建议;

(三)审核县区司法局提交的拟向作出原判决、裁定的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的撤销缓刑、假释建议;

(四)向作出原判决、裁定的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经审核同意后的撤销缓刑、假释建议;

(五)复核社区服刑人员因对县区司法局警告决定不服的申请,决定维持或者撤销县区司法局作出的警告决定;

(六)讨论、决定全市有关社区服刑人员奖惩工作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议事程序和方法

第四条  奖惩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

第五条  奖惩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举行。

第六条  奖惩委员会审核县区司法局提出的奖惩建议或复核不服警告决定的申请的,有关县区司法局应当派员列席会议,同时,根据需要可以邀请社区、村(居)及公安、检察、法院等有关人员列席。

第七条  奖惩委员会审核县区司法局提出的奖惩建议或复核申请人不服警告决定的申请的,县区司法局应当向奖惩委员会办公室依法移送的案卷材料包括:提请撤销缓刑、假释建议书或减刑建议书;对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强制措施、处罚决定书或警告决定书;提议减刑、撤销缓刑、假释审核表;原刑事判决书或裁定书及执行通知书复印件;撤销缓刑、假释,提请减刑或给予警告的事实和相关证据材料;社区服刑人员的综合表现材料等。

第八  奖惩委员会办公室对县区司法局的奖惩提议进行程序性审查,符合奖惩委员会议事范围且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不符合奖惩委员会议事范围的,不予受理并退回县区司法局;符合奖惩委员会议事范围但材料不全的,由县区司法局补齐材料后再予受理。

奖惩委员会办公室收到社区服刑人员不服警告的复核申请后,应立即通知县区司法局移送有关案卷材料,县区司法局应当在二个工作日内移送有关案卷材料。

第九条  奖惩委员会办公室应当至少提前一日通知参会人员会议召开时间、议题,并在会前将相关文件材料发送全体委员和列席人员。委员对会议日期、议题、列席人员有异议或因故不能参加的,应当在会议召开前向奖惩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奖惩委员会办公室提请主任决定。

第十条  奖惩委员会会议议题涉及社区服刑人员具体奖惩事项的,由县区司法局列席人员陈述奖惩建议或申请复核警告的具体内容及理由,奖惩委员会委员应当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并可以就有关情况询问会议列席人员,列席人员应当如实回答委员的询问。讨论结束后,列席人员先行离席,由参会委员对讨论事项进行表决,主任应先听取其他委员的意见再表明自己的观点和态度。

第十一条  奖惩委员会的决定,参会委员过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少数人的意见可以保留并记录在案。列席会议人员无表决权。

第十二条  县区司法局提请审核对社区服刑人员的奖惩建议的,奖惩委员会应当在受理后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社区服刑人员因对县区司法局警告决定不服要求复核的,奖惩委员会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送达当事人。

第十三条  奖惩委员会对不服警告作出的复核决定和对建议撤销缓刑、撤销假释以及减刑的审核决定,有关单位应当执行,不得擅自更改。

第十四条  奖惩委员会讨论、决定事项,应形成书面决定书,经主任审定后送达提交单位或申请人。决定书应作为社区矫正卷宗,妥善保存备查。

第十五条  奖惩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会前准备、会议记录、草拟会议决定书及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六条  奖惩委员会讨论议题凡涉及与会本人及其亲属的或有其他有利害关系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七条  奖惩委员会委员、列席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未经公布,不得泄露奖惩委员会讨论、决定的事项。规定在会场阅看的材料,离开会场时要确保收回。

第十八条  奖惩委员会研究的有关材料、形成的决定,由奖惩委员会办公室收集齐全,交局办公室统一存档。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则由市司法局负责解释。县区司法局应相应成立县区社区矫正奖惩委员会,负责研究决定:给予社区服刑人员警告;向公安机关提出治安管理处罚建议;向作出原判决县区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建议;向批准、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机关提出收监执行建议;向市奖惩委员会提请审核有关奖惩建议;讨论决定本县区有关社区服刑人员的其他奖惩事项等。

第二十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