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六不准”

发布日期:2017-01-11 00:00 来源:市司法局 作者:社区矫正科 阅读次数: [字号:    ] 背景颜色:
不准违法违规办理社区服刑人员执行变更事项;

不准违法违规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措施;

不准徇私枉法办理调查评估案件;

不准收受社区服刑人员及其亲友的财物和宴请;

不准泄露社区矫正工作秘密;

不准隐瞒不报影响社区矫正安全稳定的重要情况、重要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