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芜湖市社区服刑人员电子腕带 监控应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分局)、司法局,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
为规范我市社区矫正电子腕带的使用和管理,进一步提升社区矫正工作的专业化、规范化水平,根据中央、省、市有关规定,制定《芜湖市社区服刑人员电子腕带监控应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执行。
芜湖市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 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芜湖市人民检察院 芜湖市公安局
芜湖市司法局
2017年9月5日
芜湖市社区服刑人员电子腕带
监控应用管理暂行办法
为规范我市电子腕带监控应用,提高社区矫正监管的有效性和可靠性,充分发挥社区矫正在教育改造罪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关于全面推进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安徽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安徽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开展电子腕带监控应用试点工作的方案>的通知》(皖司通〔2014〕74号)以及中共芜湖市委办公室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工作的实施意见》(芜市办〔2017〕6号)等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电子腕带监控应用,是指借助佩戴于手或脚的电子设备,运用定位技术,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实时监督和管理,保障非监禁刑罚有效执行的技术手段。
第二条 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对电子腕带监控应用的指导管理、组织实施;人民法院、公安机关配合做好电子腕带监控应用工作;人民检察院负责对电子腕带监控应用工作实施监督。
第三条 社区服刑人员的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规定要求实施电子腕带监控的,应当实施监控。
对被宣告缓刑、裁定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服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运用电子腕带进行实时监控:
1、严管等级中确定为重点管理的社区服刑人员;
2、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警告或治安管理处罚,尚不够收监执行的;
3、被法院宣告缓刑同时适用禁止令,处于禁止令执行期间的;
4、监外执行罪犯余刑在1年以上的;
5、请假外出期7天以上或者在敏感时期请假或者请假赴敏感地区的;
6、被提请收监建议期间未被采取强制措施的;
7、其他需要重点监管的对象。
第四条 因身体原因不适于实施电子腕带监控的,由社区服刑人员书面提出申请,并提供本市县级以上医院的就医记录或病历等证明材料,经县(区)司法行政机关核实批准,可不实施电子腕带监控。
第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受人民法院、监狱或公安机关委托进行社区影响评估时,可以将建议对被告人或罪犯实施电子腕带监控内容写入评估报告。
第六条 人民法院决定对社区服刑人员运用电子腕带监控的,按照法院规定的期限执行;没有明确规定的,初次实施电子腕带监控的期限一般为3个月。监控期限届满,经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评估,配戴期限可以延长,但每次延长时间一般不超过3个月。
第七条 对社区服刑人员运用电子腕带进行实时监控,包括以下方面:
(一)遵守报到、报告、会客、外出、居住地变更的情况;
(二)按照规定参加集中教育、个别教育、社区服务的情况;
(三)适用禁止令的社区服刑人员遵守审判机关判处禁止令的情况。
(四)遵守其他法律、规定的情况。
第八条 本办法第三条所列纳入电子腕带监控的条件消失以及社区服刑人员死亡或被依法收监的,应当解除电子腕带监控。
第九条 对社区服刑人员实施、延长、解除电子腕带监控的,应当由司法所或县(区)司法局的社区矫正机构提出申请,经县(区)司法行政机关书面决定。
第十条 对社区服刑人员实施电子腕带监控的,县(区)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向其宣读电子腕带监管决定书,发放告知书,并明确告知在监控期间应遵守的相关规定以及违规的后果,同时要求其签订接受监管承诺书。
第十一条 县(区)司法行政机关建立信息监控中心,负责电子腕带监控设备的保管以及监控系统的管理。
第十二条 电子腕带监控的社区服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违反《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六款的规定,应当予以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提请治安处罚或提出收监建议:
(一)拒不接受实施电子腕带监控决定,拒绝配戴电子腕带监控设备的;
(二)故意丢失、损毁电子腕带监控设备的;
(三)电子腕带监控设备关闭、失去信号或人机分离,未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有效方式和途径报告监管工作人员或未及时按照监管工作人员指令行事的;
(四)接到越界、违反禁止令与同案犯或受害人接触的提示后,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终止违规行为或状态,经监管人员提示仍不及时改正的;
(五)故意人机分离或采取以丢弃、损毁、不及时充电以及设法屏蔽电子信号等手段,逃避监管的;
(六)社区服刑人员违反其他电子腕带监管规定的情况发生后,未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有效方式和途径报告监管工作人员或未及时按照监管工作人员指令行事的。
第十三条 县(区)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做好社区服刑人员的电子腕带监控情况的记录,作为进行奖惩和制定针对性的教育矫正方案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社区服刑人员丢弃、遗失、损毁电子腕带监控设备的,应予赔偿。
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在审判时引导社区服刑人员配戴电子腕带监控设备。
第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对电子腕带适用、变更情况实施法律监督。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对配戴电子腕带监控设备的社区服刑人员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或行政处罚时通知县(区)司法行政机关。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配合司法行政部门做好对配戴电子腕带监控设备的社区服刑人员的查找、带离现场、收监执行等需要采取强制措施的工作。
第十九条 各县(区)电子腕带管理使用情况纳入综治考核社区矫正工作重要内容。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芜湖市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对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分别及时报告市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
附件1
实施电子腕带监控管理宣告工作程序
由县(区)司法局分管领导或社区矫正大队大队长主持,同时可要求同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派员参加,在社区矫正中心宣告室进行。
1、社区矫正机构负责人宣读《决定书》;
2、社区矫正机构负责人宣读《告知书》;
3、与社区服刑人员签订《承诺书》并现场承诺;
4、向社区服刑人员发放《决定书》、《告知书》、《承诺书》;
5、社区矫正大队相关人员为社区服刑人员佩戴电子腕带监控设备;
6、参加的检察或公安机关人员以及县(区)司法局分管领导进行训诫讲话。
附件2
实施电子腕带监控监管决定书
社区服刑人员:
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安徽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现决定对你采用电子腕带监控管理,配戴电子腕带期限为: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期限 。
在电子腕带监控管理期间,你应当严格遵守实施电子监管告知书及社区服刑人员其他应当遵守的相关规定,自觉服从监督管理工作。严格履行自己在接受电子监管承诺书上的承诺内容。如违规,社区矫正机构将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安徽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给予警告或提请给予治安管理和执行收监等处罚。
司法局(盖章)
年 月 日
抄送: 检察院
(此决定书一式四份,县(区)司法局、同级检察院、司法所和社区服刑人员各持一份)
附件3
实施电子腕带监控管理告知书
社区服刑人员:
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安徽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和对你《实施电子腕带监控监管决定书》,你已被实施电子腕带监管,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佩戴期限为: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在电子腕带监控管理期间,你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随身携带电子监管设备,不得人机分离;
2、妥善保管电子监管设备,不得丢失或损毁,丢失或损毁需按价赔偿;
3、及时充电,保持设备每天24小时处于正常使用状态;
4、设备无法正常使用时,在2小时内通过电话、短信或其他有效途径及时向县(区)社区矫正机构或者司法所监管人员报告,并按指令行事;
5、在接到越界等违规报警提示后,立即采取措施终止违规行为和状态,并及时向县(区)社区矫正机构或者司法所监管人员汇报;
6、接到县(区)社区矫正机构或者司法所监管人员指令后,及时按指令行事。
三、如违反上述规定的,将受到训诫、警告处理。情节严重的,提请给予治安管理和执行收监等处罚。
司法局(盖章)
(以上内容我已阅读并知晓)
社区服刑人员签名:
年 月 日
(此告知书一式三份,县(区)司法局、司法所和社区服刑人员各持一份)
附件4
接受电子腕带监控管理承诺书
本人 已收到 县(区)司法局《实施电子腕带监控监管决定书》和《实施电子腕带监控监管告知书》,现承诺在电子腕带监管期间,坚决做到:
一、严格遵守《实施电子腕带监控监管告知书》规定的各项内容;
二、妥善保管电子监管设备,如丢失或损坏自行承担赔偿修理或更换费用;
三、及时充电,保持设备每天24小时处于正常使用状态;
四、在接到越界等违规报警提示后,立即按照指令进行改正,并向县(区)社区矫正机构或者司法所监管人员汇报说明情况和原因;
五、在接到县(区)社区矫正机构或者司法所监管人员发送的各类管理指令短信和电话后,必须及时回复短信、接听电话。
六、自觉遵守社区服刑人员应当遵守的其他各项管理规定。
社区服刑人员签名:
年 月 日
(此承诺书一式三份,县(区)司法局、司法所和社区服刑人员各持一份)
附件5
撤销电子腕带监控管理决定书
社区服刑人员:
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和《安徽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 县(区)司法局于 年 月 日对你采用了为期 个月的电子腕带监控管理。截止 年 月 日,电子监管期限已满,鉴于你在电子监管期间严格遵守电子监管的有关规定和《接受电子腕带监控管理承诺书》上的承诺内容,自觉服从监管要求,符合撤销电子监管条件,现决定撤销对你的电子监管。
司法局(盖章)
年 月 日
抄送: 检察院
(此决定书一式四份,县(区)司法局、同级检察院、司法所和社区服刑人员各持一份)
附件6
延长电子腕带监管决定书
社区服刑人员:
县(区)司法局于 年 月 日对你采用了为期 个月的电子腕带监控管理,现电子监控期限虽已届满,但鉴于你在电子腕带监管期间(填写有关违反监管规定的事项),未能严格遵守社区矫正管理规定和《接受电子腕带监控管理承诺书》上的承诺内容,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安徽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及有关规定现决定对你采取延长电子腕带监控管理,延长期限为 个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司法局(盖章)
年 月 日
抄送: 检察院
(此决定书一式四份,县(区)司法局、同级检察院、司法所和社区服刑人员各持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