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改革涉及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工作的决定
各县、区人民政府,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
为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根据省委、省政府批准的《芜湖市机构改革方案》,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国发〔2018〕17号)和《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涉及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确定的原则,平稳有序调整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和工作,确保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开展工作,推进我市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优化协同高效,现就关于机构改革涉及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工作决定如下:
一、现行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和工作,《芜湖市机构改革方案》确定由组建后的行政机关或者划入职责的行政机关承担的,在有关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尚未修改之前,调整适用有关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由组建后的行政机关或者划入职责的行政机关承担;相关职责尚未调整到位之前,由原承担该职责和工作的行政机关继续承担。
二、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市级行政机关对县级行政机关负有管理监督指导等职责的,市级行政机关职责已调整到位、县级行政机关职责尚未调整到位的,由《芜湖市机构改革方案》确定承担该职责的市级行政机关履行管理监督指导等职责。
三、实施《芜湖市机构改革方案》需要市政府作出相关决定的,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经市司法局审查后,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市政府审议。
四、实施《芜湖市机构改革方案》需要修改或者废止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谁制定、谁清理”和“谁起草实施、谁提出清理意见”的原则抓紧清理,及时修改或者废止。相关职责已经调整,原承担该职责和工作的行政机关起草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中涉及职责和工作调整的有关规定尚未修改或者废止之前,由承接该职责和工作的行政机关执行。
五、市政府各部门要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确保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开展工作的连续性、稳定性、有效性,特别是做好涉及民生、应急、安全生产等重点领域工作。市级行政机关要加强对县级行政机关的监督指导,划入、划出职责的部门要主动衔接,加强协作,防止工作断档、推诿扯皮、不作为、乱作为,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2019年2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正文969字)